⑴ 打官司找代理人要怎樣辦理
一是在國內居住的當事人聘請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的,由委託人和受委託人製作授權委託書,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即可。這是普通的,也是最常見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方式。這里所說的委託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或者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受託人的范圍,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其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也可以是律師、社會團體推薦的人。訴訟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未成年人給予受託人特別授權的,必須明確記明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的訴訟代理許可權。
二是當事人是僑居在國外的我國公民,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方式是:從僑居國寄交或者託交授權委託書,必須經過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再轉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三是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聘請我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方式是:由委託人製作委託書,經過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且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其他證明手續以後,寄交受訴人民法院,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人幫助或者代替自己打官司。有了訴訟代理人,本人仍然有權利參加訴訟活動,本人是否還要參加訴訟,由自己來決定。
聘請律師作為自己的訴訟代理人,要到律師事務所去聘請,一般要與律師事務所簽訂聘請合同,或者委託書,聘請人要按照標准交納委託費。律師接受聘請以後,與委託人簽訂一式三份的委託書,其中交給人民法院一份,律師事務所留一份,委託人留一份。聘請律師的委託書,可以在律師下載。
對於刑事案件,《刑訴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高法解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
(一)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可以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