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 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搭歲理人的一種法律制首枝伍度。
代理的特徵有:
1.代理人以為意思表示為使命
2.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代理行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者或人
2. 涉外代理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3. 簡述代理及其特徵
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涉外代理有哪些特徵擴展閱讀:
代理的標的:
1、代理的標的須為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2款也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變動或者救濟民事權利的行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請專利商標、辦理登記、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有專屬性,不得代理,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不得代理。
3、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4. 涉外專利代理的條件有哪些
涉外專利代理的條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四)有兩名以上合夥人;(五)合夥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法律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八條 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二)有書面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四)合夥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九條 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決定。專利代理機構合夥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參加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
5. 簡述代理的概念與特徵
簡述代理的概念與特徵:
1.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州氏人(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內與第三人(相對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2.代理具有如下特徵:⑴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喚毀民事活動,其行為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
⑶代理主要是實施法律行為。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代人抄寫、代駕等只能是一種事實行為,他不與第三人產生權利義務關系,不是代理。
⑷代理行為的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和跡備。代理的目的是為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代理人的行為效力當然歸屬於被代理人。通常情況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因代理行為而產生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