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條件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條件: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託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 法院開庭什麼人可以做代理人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作為代理人。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指定,可以以律師的身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應當具備的條件是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但我國的不同法律對近親屬范圍的規定不盡一致。
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即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人和有關團體推薦的人。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除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外,還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的可以做代理人的只有四種人,簡單說來就是有資格代理的法律專業人士或者當事人自己所熟知的親朋好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