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律師風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律師 風險 代理合同 注意事項有哪些 風險代理合同是執行人和律師之間簽署的協議,就是它,既保證了執行人的權利,又保證了律師能夠得到他們的勞動所獲得的利益,但是風險代理合同是很詳細的,我們需要注意風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 ,這些注意事項保證了協議存在的正確性: 一、注意律師風險收費的告知程序。 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律師在與當事人達成風險收費前,有義務告知當事人關於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規定,當事人知道政府指導價標准後仍然要求律師風險 代理 的,律師才能與當事人達成風險代理協議。這里包括有兩層含義: 第一,風險收費方式必須是應當事人的要求,而不能先由律師提出。該辦法雖然沒有明確這一點,但從行文中「仍然要求」的字眼中完全可以斷定,風險收費必須是首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要求。 第二,當事人提出要求後,律師必須告知當事人政府指導價的規定,告知後當事人仍然堅持風險收費的,律師才可與當事人協商風險收費的其他條款。如果當事人宣稱是在不知道、不明確有政府指導價的收費規定的情況下提出風險收費要求的,而律師又無法舉證已經告知當事人政府指導價的規定,風險收費條款仍然有可能被確認無效。 二、注意禁止採取風險收費方式的案件。 辦法第十一、十二條分別列舉了「不能採取」和「禁止採取」風險收費的案件。如果觸犯這些禁止性規定, 合同無效 。 (一)四類案件不能採取風險收費方式 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四類案件不能採取風險收費方式:1、婚姻、 繼承 案件; 2、請求給予 社會保險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 贍養費 、 撫養費 、 扶養 費、 撫恤金 、救濟金、 工傷 賠償的;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我們知道,風險收費,在律師附加勝訴收費的條件後,收取的費用往往要比政府指導價高出數倍,甚至數十倍,這類性質的案件如果採取風險收費方式,勢必超過當事人所能承擔的能力,甚至有可能使這些弱勢群體因支付律師費而導致雪上加霜,因此不宜採取風險收費方式。 (二)刑事、行政、 國家賠償 案件及群體性 訴訟 案件不能採取風險收費方式。同時,該辦法第十二條,明文禁止 刑事訴訟 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前三種案件訴訟的本質並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之爭,而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防止無罪人受到追究、守法人受到處罰的一種法律程序;國家賠償案件則是解決錯案依法是否應當得到國家賠償、獲得多少賠償的問題,而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的性質不同,國家賠償是安慰性質的補償,而非對造成的損失完全賠償。顯然不適宜搞風險收費。至於群體性訴訟案件,出於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防止社會矛盾激化,也不適宜風險收費。 上述不適宜風險收費的各種訴訟案件,律師不能過分追求經濟效益,而只能更注重社會效益。律師所付出的額外勞動,只能從社會效益的角度獲得更多的回報。 (三)在明文禁止風險收費的案件中,還須注意兩個問題 1、要注意上述兩類案件,無論是代理哪一方當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上訴人還是被上訴人,都不能採取風險收費的方式。 2、群體性案件如何界定?筆者認為可參照司法行政機關近幾年頒布的關於敏感案件的規定。在界限模糊認定上沒有把握的情況下,最好也不要採取風險收費方式。 三、注意合 法規 避風險收費最高比例的規定。 該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按照這一規定,超出合同約定標的30%的,超出部分不具法律效力。 如果案件確實為疑難案件、工作量確實大,必須超出30%這個界限,可以考慮如下方式: (一)該辦法規定訴訟「標的」是可以允許雙方約定的。 這意味著:收費標的不一定按照常規計算方法計算,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對標的數額進行約定,然後按照約定標的的約定比例收取律師費。不過,在實行約定標的的行文中,一定要表述出雙方約定計算標的與通常計算標的方式的不同。 (二)可以採取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合作的方式辦理案件。代理協議是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協議。因此,同一個所不論聘請多少個律師,其風險收費肯定不能超出30%的法定界限。但如果當事人在不同的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分別與不同的律師事務所簽訂風險收費協議,則盡管與每一個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收費數額不超過30%,但總體上仍然可以超過這一限定。但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的「超標」,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 綜上所述,這些看似是細枝末節的細節往往是重要的存在,畢竟「細節決定成敗」,因此風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就很重要了。而執行人和律師之間的關系,不僅僅是利益關系,更重要的是它在很多情況下關乎著執行人的下半生需要是否需要在監牢中度過,或者能否 減刑 。如果有更加專業的問題想要咨詢,聯系專業人員。
② 風險代理律師收費標准及注意事項
一、風險代理律師收費標准:1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2、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二、風險代理注意事項:禁止刑事激宴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③ 執行律師是干什麼的
執行律師都干什麼?可能很多人會認為執行律師只需要向法院執行局遞交申請書等材料,坐在辦公室隔三岔五打個電話問下法官財產線索搜查進展就行了。
如果只是這樣的話,對於一些疑難案件,特別是終本後的案件,執行律師恐怕一件都做不成。
那麼執行律師真正需要做哪些工作呢?我們依據團隊多年來的執行辦案經驗,認為執行律師最主要,最有價值的工作體現在如下四個方面:
一、挖出法院「四查」之外的優質財產線索,使案件「起死回生」
訴訟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通常會依職權向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向工商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股權、向國土房管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房產、向車輛管理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車輛信息。
以上四個最常見的查控措施也被稱為法院「四查」,具有很強的公信力。也因此,很多當事人和代理律師都將執行到位的希望全部寄託在法院的查控工作上。
但很多時候,法院窮盡一切查詢手段之後仍找不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這時案件便會進入終本程序,這是「執行難」的一個突出表現。
因為人力、政策、地域及其他客觀條件的限制,法院查控措施必然有各種局限性,而這也恰好給執行律師提供了彰顯自身價值的空間。
特別是執行案件進入到終本程序後,法院會停止對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繼續搜查,僅憑當事人對被執行人的關注和追蹤,案件恢復執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專業、優秀的執行律師,都會通過不斷地學習和積累,形成一套財產線索挖掘方法。在法院搜查未果時,利用專業方法和能力,探索出被深藏的財產線索,使案件「起死回生」。
二、向法院提交申請之前,完成篩選和論證,做好配套方案
有些執行律師在辛苦獲取財產線索後顯得興奮而緊張,怕「夜長夢多」,使財產線索失去控制,所以會即刻向法院申請對線索採取執行措施。
追求速度本身並沒有錯,但如果在沒有徹底搞清楚財產線索的狀態、優劣,沒有做好下一步規劃的情況下就盲目向法院申請措施,那麼不僅不會達到高效的目的,反而會增加試錯成本,浪費法院的辦案資源,同時還會讓法官對律師的專業能力產生懷疑。
經驗豐富的優秀執行律師從不會在准備不周的情況下貿然向法院提申請,他們至少會做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使自己對執行申請胸有成竹:
1. 了解清楚財產線索的屬性、狀態及內外部各種關系
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看似很優質的財產線索,經過幾步調查論證之後,發現並無價值。
所以在向法院提交申請前,執行律師應當全面調查、驗證線索的各種事實情況。
比如發現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線索時,應當首先弄清楚不動產所有權是否有爭議、有無抵押權、有無在先查封等事實,以此來確認該線索有無處置權。
這一步工作可以篩去大部分無價值的財產線索,降低線索提交失誤率,為後續工作奠定基礎。
2. 對財產線索進行優先順序排序,選出最優質的線索
經過上一步確認,如果有諸多條線索都處於正常的可處置狀態,執行律師是不是向法院申請對這些線索全部採取措施才能獲得更大的勝算呢?
從概率上來看,的確是採取措施的線索越多,勝算概率也就越大,然而現實情況卻不是這樣的。
通常,法院不會接受單次過多的財產線索執行申請。即便能接受,如果先推的幾條線索執行不暢,那麼法官必然會對後面線索的質量產生懷疑,這樣反而會降低成功率。
所以,向法院單次提交的線索數量以5條以內為益,如果線索數量較多,執行律師則需要綜合各種因素對線索進行評比,排序,向法院提交最優質的財產線索。
這一步工作並不容易,需要執行律師經過長期的歷練形成足夠敏銳的觀察力和判斷力,方可達成低失誤率。
3. 對財產線索進行精準分類,給出具體的執行方案
執行案件的財產線索種類繁多,較常見的有銀行存款、動產、不動產、在建工程、采礦權、股權、債權等。
不同類別的財產線索,所對應的執行措施和執行步驟均有差別。
比如對於銀行存款,執行律師只需向法院申請凍結、劃扣即可。
對於債權,執行律師則需要先確定債權的狀態(是否已經到期)。對於未到期債權,需要向法院申請凍結等措施;對於已到期債權,則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三人的財產。
而對於股權來說,情況就更復雜了。在向法院正式申請採取執行措施之前,執行律師需要首先向法院申請獲取各類經營報表,必要時還需要向法院申請審計等工作,以獲取涉案股權的證據材料。
專業的執行律師不會一股腦地將財產線索提交給法院,然後被動等待法院處理,而是會對財產線索進行精準分類,並給出具體的執行方案。
三、精通調令申請細節和調查技巧,被拒率持續走低
在執行案件中,律師經常需要向法院申請調查令進行調查取證,但這一過程往往充滿障礙,是很多執行律師心中無法抹去的「陰影」。
任何執行律師都無法預知、更無法避免自己在調查中不會被拒,這是一個客觀事實。
然而還有另外一個客觀事實是:專業、優秀的執行律師在調令申請和持令調查中的被拒率要低很多。
執行律師調查遇到障礙其實有兩種原因,一種原因是有關部門真的拒不配合,另一種原因則是執行律師在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以及持令調查過程中不專業、不規范,出現明顯的漏洞,從而導致調查受阻。
優秀的執行律師通常都會避免第二種情況的發生,比如確保向法院提交的調查令申請事項完整具體、用詞精準、抬頭正確、便於驗證......
又比如持令調查中掌握溝通技巧,找對部門找對人,向被調查人提供必要協助.......
四、掌握迫使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籌碼,快速促成和解
當執行案件推進有了進展之後,被執行人因感受到壓力而發出和解信號的現象很常見。
但這並不代表被執行人真的就願意通過和解來履行債務了,被執行人有時候是很「狡猾」的,這很有可能只是他們的「緩兵之計」。
經驗不是很豐富的執行律師此時很容易就會掉入被執行人的「圈套」里,陷入長時間反復的談判中,最終,依然談不攏。
優秀的執行律師通常會先找出對被執行人起關鍵制約作用的財產線索,申請法院採取執行措施後,再與被執行人進行談判。
手中握有重要籌碼時,執行律師便可主導、掌控談判,「穩、准、狠」地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在和解協議中為當事人設計盡可能多的救濟條款,幫助當事人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
五、為法官提供辦案思路及解決方案,幫助、推動法官辦案
一些執行律師有時會抱怨執行法官辦案進度不理想,或者溝通起來比較困難。
其實,很多時候這只是執行律師單方面的立場感受。
大多數執行法官的工作壓力並不比律師小,他們面臨著案多人少的工作量壓力以及結案率考核壓力,沒有人比他們更希望手上的案件能夠盡快執行到位。
在辦案中,執行法官也同樣會有無助、迷茫,甚至無從下手的時候。
法院受理申請後,執行律師是退到一邊,「觀看」執行法官的工作,時不時地打個電話跟催下進展?還是參與其中,提前規劃好每個環節的思路、預想可能會出現的問題、然後提前做出應對方案?
兩種不同的溝通方式,將會產生兩個截然不同的辦案效果。
所謂良性溝通,並不是看執行律師擁有多好的口才,或者多高的察言觀色能力。而是在執行法官疑惑的時候,給出理由和論據,使其堅定信心;在執行法官猶豫的時候分析利弊,幫其做出決定;在執行法官無先例可參照的時候,給出參考意見,甚至參考模板,助其順利開創「首例」......
執行律師在執行案件中所扮演的,絕不應該是依賴於法院、法官的「隨從者」角色,而應該是能夠和法官良性協同的「同行者」角色。
江蘇澤執律師事務所- 一家專注於疑難復雜執行案件的律所
④ 律師辦理風險代理需要簽訂哪些東西
一、(1)簽訂聘請律師合同,明確約定風險代理權利義務及內容。(2)簽訂委託書。
二、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進行風險代理的。
對以下八類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5、刑事訴訟案件;
6、行政訴訟案件;
7、國家賠償案件;
8、群體性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