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般采購代理機構指的是什麼意思
一般采購代理機構應是依法成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有能力和良好信譽承擔政府采購的業務代理工作。迅野一般采購代理機構的主要業務是援受采購人的委託,以采購人的名義,利用招標等方式,為采購人擇優選定供應商。它要向委託人或中標人收取一定的服務費。
一般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主要負責分散采購的代理業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作為一種特殊的利益主體,應當對包括自身在內的政府采購當事人負責,自覺股行政府采購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法開展代理采購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1)青浦區什麼是采購代理量大從優擴展閱讀
采購代理機構可分為集中采購機構和畝早一般采購代理機構。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的性質是:
第一,集中采購機構是采購代理機構,它只能根據采購人的委託,以代理人的身份辦理政府采購事務。集中采購機構完全是為了向采購人提供采購服務而設立的;
第二,集中采購機構不是政府機關,而是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
⑵ 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託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託集中采購機構在委託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⑶ 代理采購業務模式
供應鏈管理公司的業務類型介紹及法律風險分析--代理采購業務業務類型一:代理采購一、什麼是代理采購?代理采購業務(以下簡稱代采業務)是指供應鏈公司接受買方的委託向其指定的賣家采購貨物或服務等,或不指定賣家僅指定采購貨物或服務的規格、價格等,然後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供應鏈管理公司按照約定收取一定的價款作為服務費或管理費。
二、代采業務的流程代采業務的標准流程如下:業務流程說明:1、供應鏈公司與買方簽訂《委託采購協議》,買方委託供應鏈公司采購特定的貨物或服務等;供應鏈公司根據《委託采購協議》與賣方簽訂《代理采購協議》或《買賣合同》等采購買方指定的貨物或服務。
2、賣方交付貨物給供應鏈公司或直接交付買方;
3、買方向供應鏈公司支付服務費或管理費,或支付貨款由供應鏈管理公司轉付給賣方;
4、賣方向買方開具貨款發票;供應鏈公司向買方開具服務費發票。
實際業務中,買方選擇供應鏈管理公司代理采購的目的和出發點主要有:1、買方缺少自有資金,需要藉助供應鏈公司的資金能力作為杠桿開展業務。
2、買方為節約采購成本,需要依託供應鏈公司的資源優勢實現降低采購成本的目的。
3、供應鏈公司在某些領域的價格優勢,一般供應鏈公司都有成熟的供應商管理體系。
因此,實踐中,在標准代采業務上又衍生出其他的業務類型,編者主要介紹其中的墊資代理采購這一業務類型。
三、墊資代采業務(一)墊資代采業務的定義墊資代理采購業務,是指買方缺乏采購資金,供應鏈管理公司給予買方一定賬期,在買方向供應鏈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後(通常情況下保證金的比例為采購價款的20%~30%),由供應鏈管理公司在代理采購的過程中代買方墊付(包括銀行承兌、開立國內信用證、流動資金)采購貨物或服務等價款的業務模式。
(二)墊資代采業務的交易模式(三)墊資代采業務實務案例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分析墊資代采業務的流程、法律風險和風險控制手段。
案例:從事煤炭銷售A公司擬從B公司采購煤炭向C公司的發電單位供應電煤,運輸方式為火運,但A公司沒有充足的自有資金開展業務,於是A公司找到從事供應鏈管理的D公司尋求合作,D公司為A公司提供墊資采購服務。A公司和D公司經談判後,確定的交易模式如下:
墊資代采流程圖
交易模式說明:1、A公司與B公司簽訂煤炭《買賣合同》,預付80%的貨款,指定收貨人為D公司或D公司指定的收貨人C公司;
2、A公司與D公司簽訂煤炭《買賣合同》,指定E公司負責煤質檢測,指定收貨人為C公司,同時由鐵路承運人承運。
3、D公司與C公司簽訂煤炭《買賣合同》。
交易模式分析:1、上述交易模式可能涉及的的合同或協議主要為:(1)貨物類協議:煤炭《買賣合同》;
(2)質量類協議:煤質《委託檢測協議》;
(3)運輸類協議:貨物運輸協議等。
(4)擔保類協議:保證金合同等。
2、上述交易模式設計的可能涉及的交易單據:(1)收發貨類單據:發貨通知書、收貨確認書等
(2)煤質檢測單據:檢測報告單、采樣或送樣單等;
(3)結算相關單據:貨款結算單等。
(4)發票類單據:貨款增值稅專用發票、運輸費發票、鐵路大票、服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
(5)其他相關的單據。
3、交易模式選擇「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目的選擇上述交易模式實質上改變了代理采購業務的法律關系,將委託合同關系轉化為了買賣合同關系。選擇該模式的目的的出發點無外乎降低交易風險和保障交易安全。結合案例,站在供應鏈管理公司的角度分析:
(1)選擇和A公司簽訂煤炭《買賣合同》而非《委託采購協議》最重要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和控制貨物的所有權,是出於控制貨物物權的考量。
(2)選擇直接和D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主要是為了保證資金安全,一般發點單位的資金實力和回款能力較強,應收賬款的風險較低。
(3)預付款比例控制在70%~80%的主要目的是為將剩餘20%~30%的貨款留作保證金。保證金的用途主要為確保A公司的交付貨物質量和數量、以及D公司的應收賬款。
4、該交易模式下主要的法律風險點和風險控制措施基於交易模式的選擇,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風險可能存在於交易的每個節點,站在供應鏈管理公司D公司的角度主要法律風險點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A公司貨物交付的風險:主要為是否具有交付貨物的能力,交付貨物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建議,D公司在簽訂合同前,對A公司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同時考察B公司的貨物交付能力。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手段是,和A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約定預付款的節點控制在B公司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在法律形式上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並在收到E公司的檢測報告後,根據貨運單的數量和檢測報告的質量支付預付款。
(2)C公司應收賬款賬期的風險。一般情況下,C公司是比較強勢的買方,對應收賬款的賬期掌握主動權。D公司為降低應收賬款賬期的風險,建議在設置預付款比例時,D公司財務人員應充分測算應收賬款的賬期的財務風險,以此決定預付A公司貨款的比例和辦理結算的時間。
(3)煤炭運輸過程中,數量和質量的短溢風險。建議,D公司在設計煤炭買賣合同時,合理分配煤炭數量和質量短溢的風險分擔,和適當的風險轉嫁。此外,煤炭運輸過程中,存在貨物滅失的風險,建議該風險的分配作出適當約定,同時要求A公司在貨交承運人時購買相關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