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律師在行政訴訟代理中享有哪些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❷ 行政訴訟過程中對代理人有哪些規定
行政訴訟代理人要遵循的規定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活動;只能為一方當事人進行代理;要有授權委託書,記明委託許可權和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❸ 請問:行政訴訟中一定要原告方舉證嗎訴訟代理人有為被代理人取證的權利和義務嗎他所取證據是否具有法
行政訴訟中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在被告方,原告方需要舉證的是:(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並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代理人有權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進行取證,證據只要是合法獲得的即具有效力。政府所取得的證據只有經法院確認合法有效之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所以並不必然就是有效的。
❹ 行政訴訟代理人的責任包括哪些
行政訴訟代理人需要承擔的義務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活動;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查閱、復制案件的庭審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❺ (法學概論)簡述代理人的權力與義務有哪些
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一致,總的來說是要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主要有:忠實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職責;將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收益及時移轉給委託人;負擔一定的報告義務;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被代理人提供和補償代理人因履行代理義務而產生的費用;等等。
一、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法定代理人
權利:
1、依法享有自訴人的訴訟權利。
2、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義務:依法承擔自訴人承擔的訴訟義務。
二、刑事自訴案件被告法定代理人
權利:
1、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有獨立行使申請迴避權和上訴權。
2、有提起反訴的權利。
3、有權行使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義務:
1、在被告被訊問和審判時,有到場的義務。
2、應被告的要求,有為其擔任辯護人或代為委託辯護人的義務。
3、依法承擔被告人應承擔的義務。
三、刑事自訴案件委託代理人
權利:
在被代理人委託的許可權內行使代理權利。
義務:
在被代理人委託的許可權內承擔訴訟義務。
四、民事訴訟代理人
權利:
在法定或是委託的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行使代理權,享受被代理人在訴訟中的權利。
義務:
1、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代理行為。
2、必須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訴訟行為。
3、親自代理的義務,除非經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發生,不得將代理事物轉托他人代理。
4、報告事務,代理人應將處理訴訟事物的一切重要情況告知被代理人。
5、保密義務。
五、行政訴訟代理人
權利:
在法定或是委託的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行使代理權,享受被代理人在訴訟中的權利。
義務:
1、依法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2、遵守法律紀律和秩序。
3、在代理許可權內依法活動,不得越權。
❻ 代理律師在行政訴訟中的訴訟義務有哪些
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一)行政訴訟原告代理律師的訴訟權利
行政訴訟中原告的代理律師的訴訟權利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律師法)、《行政訴訟
法》所直接歡予律師的權利。這部分的權利主要有:①代理律師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權利;②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這兩種權利原告並不享有,它是基於律師的特殊身份並為其能順利開展業務工作所專門授予的。二是原告的委託。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中原告享有以下訴訟權利,這些權利,原告人可全部或部分授予律師。
(1)起訴權。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且這種爭議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立案標准時,他有權向有管輸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上訴權。原告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在法定的期間內也可以上訴。
(3)申請迴避權。原告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可中請迴避。
(a)參加法庭辯論等。
在上述這些權利中,有些訴訟權利的行使關繫到原告的實體權利,如起訴權、上訴權等.這些權利可稱之為「實體權利的處分權,』;有些權利則不直接涉及原告的實體權利,如申請迴避權.這種權利可稱為「純粹的程序性權利」。行政訴訟中原告與律師的代理關系一旦成立.代理律師即享有「純粹的程序性權利』。至於代理律師在行政訴訟中是否享有原告的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則要看行政訴訟中原告是否對代理律師有特別授權。
(二)行政訴訟被告代理律師的訴訟權利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或與之發生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行政訴訟中的一大特徵就是被告始終是行政機關。行政訴訟中被告的律師代理,是指律師接受被指控的行政機關的委託.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相比,行政訴訟中的委託人、被代理人總是一致的、同一的,都是被控告的行政機關。而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的委託人、被代理人則有時並不是同一人,如民事訴訟中的委託人可以是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則是當事人。
由於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人—行政機關在訴訟前的行政管理關系中占據優勢地位,而且具體行政行為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原則上不停止執行,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了某些限制。在這一點上,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訴訟權利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被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存在明顯差異的。同樣,被告的代理律
師在行政機關參加行政訴訟時,其訴訟權利當然也受到了一些限制。具體如下:
(1)代理律師沒有起訴權。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只能居於被告的訴訟地位。故作為行政機關的代理律師當然也不享有起訴權。
(2)代理律師沒有反訴權。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提起訴訟之前,以及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就已經開始執行,因此他不可能提出與本訴有牽連的反訴請求。
(3)代理律師沒有收集證據的權利。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來作出決定.如果行政機關是在缺乏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的,進人行政訴訟階段後,也不能再行收集證據,尤其是向原告收集證據。對此,《行政訴訟法》第」條
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也當然不得享有收集證據權利。
(a)代理律師沒有和解權。行政訴訟中的被告行政機關不能享有承認對方訴訟請求而與之和解權(行政畏權賠償案件除外),代理律師也不可能因被告授權而享有實體權利的處分權。所以,行政訴訟被告的律師代理中,一般不存在被告對代理律師的特別授權,代理律師亦無權考慮提起反訴或與原告和解等皿大問題。
(三)代理律師的訴訟義務
根據《行政訴訟法》、《律師法》和《人民法院規則(試行)》的規定,在行政訴訟中原、
被告的訴訟義務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幾項:
(1)依法行使各項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程序,服從法庭指揮,不得故意捏造或歪曲案件事實;
(3)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4)對於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依照法律規定保守秘密;
(5)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或者誘使他人提供虛假證據;(6)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收取委託人的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