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確定方式
法律分析: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徵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准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准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Ⅱ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託什麼代理采購
必須委託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也就是委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購。這一點,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託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