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代理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代理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飢辯人發生效力。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二、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代理的種類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1、委託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爛搏缺,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代理權而進行的代理。父母代理未成年的子女參加經濟活動,就屬於法定代理。法定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銀激公民。
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於他們年齡、智力、健康等原因,自己不能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法律就規定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們參加民事活動。法定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作為法定代理人時,一般是由被代理人的近親屬充當。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丈夫是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的法定代理人。法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時,一般是由被代理人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充當。被代理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也可以充當法定代理人。
三、代理許可權的規定
1、取決於被當事人的授權,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小於或者等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法院必須要向代理人收取一份委託受權書。委託授權書是由當事人向代理人出具的。
2、代理人有權決定重要事項的代理權被稱為「特別代理」.代理人有權向當事人作出一些比較重要的決定。重要事項,如承認變更訴訟請求,追加訴訟請求,提起上訴,撤訴,進行和解等以上幾種權利是最重要的權力。
3、代理人無權決定重要事項的代理權被稱為「一般代理」。如果在授權委託書上記載「全權代理」的為「一般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B. 代理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 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搭歲理人的一種法律制首枝伍度。
代理的特徵有:
1.代理人以為意思表示為使命
2.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代理行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者或人
C. 簡述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徵
法律分析:一、代理的概念
1、代理是法律術語,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的法律特徵
從民法理論上講,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徵,使其區別於其他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說通過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能夠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如代訂合同而建立了買賣關系、代為履行債務而消滅了債權債務關系,這表明代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同樣是以意思表示作為構成要素。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D. 代理的四個法律特徵
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被代理人的過失或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徵(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其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於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於被代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製造了代理權存在的表面現象,並且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後者的利益關繫到市場交易安全的問題。相對人可以基於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結果。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表見代理的法律定義: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卜純含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褲雹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型笑,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E. 代理有什麼法律特徵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攔頌橘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4.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櫻燃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不得代理簡團(此類行為如本人未親自實施,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