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律師在民事訴訟程序要做哪些工作
公民在遭遇民事方面的侵害的時候通常都會找專職 律師 幫助其在 訴訟 中完成法律程序,那麼,律師在民事訴訟程序要做哪些工作?其實律師幫助當事人的工作是從接受委託開始並且在程序中幫助當事人搜集以及代為訴說請求的工作。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律師在民事訴訟程序要做哪些工作? 一、收案收案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 代理 人。當事人要求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律師應當嚴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條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訂立委託代理協議,指派律師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並明確雙方在代理協議履行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接受委託後的工作 1.了解案情,收集 證據 。 打官司 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全面細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范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與 管轄 、審查時效。無論是代為提起訴訟,還是代為應訴,律師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主管與管轄: (1)案件是否屬法院受理范圍; (2)仲裁條款、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3)管轄條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5)是否屬於特殊地域管轄。 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 訴訟時效 ,查明是否超過 訴訟時效期間 、有無 訴訟時效中斷 、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3.准備訴訟資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 起訴狀 或 答辯狀 了。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陳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事項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應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於駁斥對方不正確的、不合法的起訴,並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 此外,律師還應撰寫代理詞,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全面發表代理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4.代理申請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根據其申請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於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有關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應當選擇恰當的時機,否則就無法達到目的。舉例而言,如 債務人 系外地經營戶,申請財產保全可和起訴同時進行,防止對方接到訴狀後轉移財產。如訴訟中發現債務人官司纏身,因而有可能轉移財產以及其財產不足以支付多個 債權人 時,要搶先提出 訴訟保全 ,防止將來 判決書 無法執行。 三、參加法庭審理工作法庭審理一般包括告知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評議階段和宣判階段等,但律師代理的重點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律師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請迴避。如果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進行公正審判的,律師有權代理當事人依法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調查階段,訴訟雙方分別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證據。律師既要闡明委託一方的證據的證明力,又要迅速對對方的證據進行分析、作出判斷。在雙方質證完畢後,律師還要代表委託人回答法庭詢問。 3.法庭辯論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要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和有關程序問題,做出自己的判斷,並闡明自己的理由,同時對對方的判斷和理由進行反駁,從而為法庭作出判決提供參考意見。其目的在於使審判人員接受我方觀點,否定對方觀點。一般先由原告律師發表代理意見,被告律師進行答辯。辯論結束後,雙方作最後陳述,法庭即休庭合議。 四、上訴審中的律師代理 1.收案。律師應當審查上訴人委託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訴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律師才能接受委託。律師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上訴人是否享有上訴權;上訴人的上訴是否在上訴期內; 一審 判決或裁定是否有錯誤等。 2.代理工作。 二審 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與一審相差不大,但律師也應當結合 二審程序 自身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代理活動。尤其是律師在辦理委託手續後應到二審法院閱卷,查看一審的證據是否充足確鑿,使用法律是否正確;一審的定案證據是否均已經過法庭質證;一審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完整,該事實與判決結果之間是否有必然的聯系等。 五、再審程序中的律師代理再審程序是指認為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有錯誤,而由法院再次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再審程序不是必經的程序,而是一種補救程序。 申請再審的案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是錯誤的; (4)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足以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贓枉法行為的。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 傳喚 ,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六、執行程序中的律師代理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在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可以強制其履行義務。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活動的最後階段,律師在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為:接受委託,代理提出執行申請;接受被執行人的委託,代理和解;接受案外人的委託,代理提出執行異議。律師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具有給付內容; 3.委託人是否為有權申請的當事人; 4.代理執行事項是否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 綜上所述,律師在被委託之後通常都會幫助當事人搜集最有力的證據後幫其整理完畢並且交給法官,在法官和訴訟對方有疑問的時候就要出面代為解釋或者辯解。如果現實中有訴訟律師的需要應該及時 找律師 。
Ⅱ 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律師代理工作是什麼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條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五條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採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Ⅲ 在民事訴訟中,律師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律師民事訴訟代理的幾種不同類型
(一)按授權的范圍劃分,有特別授權的代理和無特別授權的代理
特別授權的代理,是指委託人把對實體處分權授予律師行使的代理。實體權利包括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權利,放棄自己訴訟請求的權利等,律師享有的這些權利,簡稱為「處分實體權的訴訟權利」,律師可以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起訴、撤訴、進行和解等。無特別授權代理,也叫一般代理,是指委託人僅把純屬訴訟權利授予律師的代理。純屬訴訟權利是指不屬涉及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如幫助調查取證權、申請迴避權、提出管轄異議權、參加庭審權、申請重新鑒定權等。律師享有的這些權利,可稱為「純粹的訴訟權利」。
(二)按代理律師辦理案件的人數多少劃分,可分為律師的共同代理和單獨代理
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律師代理的類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名律師作為訴訟的代理人,叫做單獨代理。一般來說,簡單的民事、經濟案件中當事人採用這種形式。當事人也可以委託兩名以上的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就是共同代理。這種代理形式多存在於重大、復雜的集團訴訟的民事、經濟案件中,它的優點是能集中多名律師的智慧和力量,提高代理質量,爭取到更好的代理效果。
(三)按律師參與審判的不同程序劃分,可分為一審程序中的代理、二審程序中的代理和再審程序中的代理
由於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都有各自特定的訴訟任務和不同的要求,而且並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經過二審和再審,因此,如果一個案件要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當事人可以選擇一名律師一直代理,也可以選擇不同的律師在不同的階段代理,並且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律師也應當有不同的工作方式、步驟和方法。
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第一次審理案件的程序,其任務是通過對案件的審理,確認原被告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解決民事糾紛。在一審代理中,律師需要幫助當事人調查取證、准備法律文書、出席法庭審判;幫助當事人舉證、質證、認證和辯論。二審程序的任務是根據上訴人的請求,審查一審法院所作的審判是否正確;審查一審法院審判程序是合法,並作出裁決。與此對應,二審中的代理律師首先要審查一審判決、裁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實,與當事人一起商量向二審法院提出哪些訴訟請求,最後形成代理意見並提交二審法院。在再審程序中,代理律師應當對一審或二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存在的錯誤、對委託人的不利後果和糾正等問題,發表代理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再審案件,如果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案件,代理律師就行使一審中依法享有的代理權;如果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代理律師就行使二審程序中依法享有的代理權。
(四)按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的標准不同,可分為審判程序中的代理和執行程序中的代理
審判程序中的代理,除了一審、二審、再審程序中的代理以外,還包括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程序中的代理。執行程序中的代理,僅指協助當事人執行。
(五)按代理的案件有無涉外因素,可分為涉外民事訴訟代理和非涉外民事訴訟代理
律師的涉外民事訴訟代理,是指律師對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或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所進行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