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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可以有什麼權利

發布時間:2023-07-13 05:59:18

1. 民法典的法定代理人是什麼

代理人有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協議代理人等的區別,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規定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代理人處理民事法律行為,那麼民法典的法定代理人是怎樣的?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的法定代理人是什麼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握棗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升拿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二、法定代理人的權利
1、法定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負有監督被代理人行為的責任。
2、法定代理人享有廣泛的與被代理人相同的訴訟權利。但吵皮搭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陳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例如服刑等。同時,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還享有獨立的上訴權:
(1)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二級人民法院上訴;
(2)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但無權對刑事部分提起上訴。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無權獨立地提起上訴。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監護人。而監護人包括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協議監護人等,法定監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2. 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的范圍是什麼

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刑法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代理,對於刑事訴訟,如果本人無法親自上庭辯論或是對相關事務不了解,無法妥善處理可以委託他人進行代理沒豎,即代理人,其中代理人也是分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下面枯遲大我們就來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的基本范圍以及所能行使的權利。
一、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並代其進行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二、法定代理人的范圍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旦耐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法定代理人的職責和權利
法定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委託關系。因此,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約束,在行使代理許可權時無須經過被代理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負有監督被代理人行為的責任。法定代理人享有廣泛的與被代理人相同的訴訟權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陳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例如服刑等。
同時,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還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陽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但無權對刑事部分提起上訴。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無權獨立地提起上訴。
其基本范圍包括父母、養父母和監護人,如果是無行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還多一個配偶。法定代理人不同於委託代理,他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不經過被代理人的同意直接作出決定,而委託代理人只能限於被代理人的意志,不能擅自做主。

3. 法定代理人是什麼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當事人,其代理許可權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民法典》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4.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

訴訟的法定代理人是可以有一定的代理許可權,在處理訴訟案件中這些許可權可以幫助它更好的了解案件的來龍升純去脈,也能夠更好的給自己的當事人提供幫助。很多人就好奇法定代理人的具體許可權。下面我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一、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
由於法定代理是以親權或監護權為基礎的,因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非常廣泛。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他都有權代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負有的訴訟義務,他應當代為履行,法定代理人所為的一切訴訟行為,均視為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具有同等的效力。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與被代理人居於同等的訴訟地位,其代理權不受限制,他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實施一切訴訟行為,既有權處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有權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如放棄或承認訴訟請求、進行和解、達成調解協議等等。
盡管如此,法定代理人畢竟不是當事人,他不是實體權利的直接享有者和實體義務的直接承擔者。因而,法定代理人所為訴訟行為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的當事人承受。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代理權而又沒有其他法定代理人繼續代為訴訟時,訴訟程序應當中止。
二、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耐春(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昌笑耐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是法律賦予的,作為專業的法律專業的人,也能夠將自己的法定代理人許可權運用的特別清楚。對於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找專業的律師為你提供咨詢服務是最好的選擇,這里律師會為你解答任何疑惑。

5. 法定代理人的許可權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由於法定代理是以親權或監護權為基礎的,因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非常廣泛。既有權處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有權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如放棄或承認訴訟請求、進行和解、達成調解協議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6. (法學概論)簡述代理人的權力與義務有哪些

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一致,總的來說是要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主要有:忠實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職責;將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收益及時移轉給委託人;負擔一定的報告義務;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被代理人提供和補償代理人因履行代理義務而產生的費用;等等。
一、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法定代理人
權利:
1、依法享有自訴人的訴訟權利。
2、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義務:依法承擔自訴人承擔的訴訟義務。
二、刑事自訴案件被告法定代理人
權利:
1、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有獨立行使申請迴避權和上訴權。
2、有提起反訴的權利。
3、有權行使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義務:
1、在被告被訊問和審判時,有到場的義務。
2、應被告的要求,有為其擔任辯護人或代為委託辯護人的義務。
3、依法承擔被告人應承擔的義務。
三、刑事自訴案件委託代理人
權利:
在被代理人委託的許可權內行使代理權利。
義務:
在被代理人委託的許可權內承擔訴訟義務。
四、民事訴訟代理人
權利:
在法定或是委託的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行使代理權,享受被代理人在訴訟中的權利。
義務:
1、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代理行為。
2、必須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訴訟行為。
3、親自代理的義務,除非經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發生,不得將代理事物轉托他人代理。
4、報告事務,代理人應將處理訴訟事物的一切重要情況告知被代理人。
5、保密義務。
五、行政訴訟代理人
權利:
在法定或是委託的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行使代理權,享受被代理人在訴訟中的權利。
義務:
1、依法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2、遵守法律紀律和秩序。
3、在代理許可權內依法活動,不得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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