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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通信代理要注意什麼細節

發布時間:2023-07-12 06:27:15

1. 公司要與外國客戶簽訂代理協議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合同文本的起草 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誰起草合同文本的問題,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因為口頭上商議的東西要形成文字,還有一個過程,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有很大區別。起節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而對方則毫無思想准備,有些時候,即使認真審議了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但由於文化上的差異,對詞意的理解也會不同,難以發現於己不利之處。所以,我方在談判中,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這一點,也要與對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現在一些涉外談判,往往是由外商一開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內容討論每項條款。這種作法會使我方在談判中處於極端被動的地位,一方面由於思想准備不足,容易讓對方塞進一些對我不利的條款或遺漏一些對方必須承擔義務的條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擬好的合同文本進行談判,極大地限制了我方談判策略和技巧的發揮,並且很難對合同進行比較大的修改或補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對方的合同上簽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礎,對我方也有諸多不利,不僅要在翻譯內容上反復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義,還要考慮法律上的意義,一些約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詞多義,弄不好就會造成麻煩,出現意想不到的問題。因此,在談判中,我方應該爭取擬就合同談判的草稿。在此基礎上進行談判,形勢就會有利於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許多工作,這可以同談判的准備工作結合起來闡述。例如,在擬定談判計劃時,所確定的談判要點,實際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起草合同文本,不僅要提出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義務,而且我方琿要對所提出的條款進行全面細致地討論和研究,明確哪些條款不能讓步,哪些條款可作適當讓步、讓步到什麼程度。這樣,當雙方就合同的草稿進行實質性談判時,我們就掌握了主動權。
(二) 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簽訂合同的雙方都必須具有簽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合同,也是無效的合同。在簽約時,要調查對方的信資情況,應該要求當事人相互提供有關法律文件,證明其合法資格。一般來講,重要的談判、簽約人應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有時,雖具體業務談判,出現簽約的不是上述人員,但也要檢查簽約人的資格。如了解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常見的有授權書、委託書等。了解對方的合法身分和許可權范圍,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一定要嚴肅認真,切不能草率從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我國對外貿易迅速擴大。但是,在與外商、港商談判時,由於盲目輕信對方,草率簽訂合同,以致吃虧受騙的現象屢有發生。有些單位為了急於引進、輸出,僅憑熟人介紹,不進行任何信資調查,就簽訂數額巨大的合同,結果給企業和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所以,進行信資調查,了解對方的企業信譽及其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輕易相信對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證書,有的人名片關銜很大,實際上是空的。還有,與外國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譽和資產情況,實際上母公司對子公司是不負連帶責任的.
(三) 合同要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於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架空了合同或削減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合同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即使是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義務,但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也無法追究違約者的責任。例如,我國南方某一城市與港商簽訂了一個出售礦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確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車,時間一個月。由於沒有明確提貨車的型號,結果對方拉貨的車越來越大,我方明知吃虧,卻也無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稜兩兩,在執行過程中,往往爭議紛紛,扯皮不斷,甚至遺禍無窮。
例如,某一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合同生效後不得超過45天,乙方應向甲方繳納××萬美元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兩個月如未能如期繳納,則合同自動失效。"這里"兩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開始算起?還是合同生效45天以後算起,寫得不明確。 此外,對合同中的一些關鍵詞句,一定要謹慎推敲,不能含糊遷就,有時僅一字之差,卻"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業在與外商談判合同履行保證書時,外商要求寫上"在發生受方取損失補償時,要先取得供方認可。"為保留或取消"認可"兩字,雙方展開了辯論,僵持了兩天,最後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棄了"認可"要求。因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認可"這一條,則供方銀行的《履約保證書》就失去了任何意義。如供方不認可,出具《履約保證書》的銀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賠的要求。《履約保證書》只不過是一紙空文,成了騙取信任的一種形式。
(四) 合同中的條款具體詳細、協調一致 合同條款太籠統也不利於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廠從日本引進一套化肥設備,合同有這樣一條:" 某管線採用不銹鋼材料"。沒有具體指明管線應包括閥門、彎管、接頭等。結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認為管線只指管子,我方則認為包括其它,但由於合同沒能寫明,也無從交涉,干吃啞巴虧。 同時,也應注意合同中的條款不能重復,更不能前後出現矛盾。
例如,我一企業與外商簽訂了一份合同,在價格條款中有這樣一條規定:"上述價格包括賣方裝到船艙的一切費用。"而在交貨條款中卻又出現了這樣的規定:"買方負擔裝船費用的1/2,憑賣方費用單據支付。"這種前後矛盾的現象,最容易被人鑽空子。
(五) 爭取在我方所在地舉行合同的締約或簽字儀式 比較重要的談判,雙方達成協議後,舉行的合同締約或簽字信式,要盡量爭取在我方舉行。

2. 簽代理合同具體要注意哪些問題

簽訂代理合同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項:
1、代理事項合法;
2、代理雙方需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
3、代理許可權、起止時間要明確;
4、必須意思表示真實;
5、其他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3. 代理要簽合同嗎

代理要簽合同嗎。那你現在了解一下什麼叫代理。在運營過程中,經常會用合同來約束各方的行為,而簽訂合同是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所以,不管是什麼合同,都要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尤其是涉及經濟問題,容不得半點馬虎。那麼簽訂代理合同有什麼注意事項,簽訂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注意下列事項:

1、訂立合同時務必確認對方的身份和資格以及相關的書面證明。

2、嚴格審查合同的實質和形式要件。

3、代理許可權要明確。

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法總則》第161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165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訂立合同時務必確認對方的身份和資格以及相關的書面證明,如核實對方的工作證、身份證、授權委託書,必要時向對方單位去電核實,不要有難為情或不近人情的疑慮,須知一時疏忽會釀成巨額損失;了解對方的為人處事風格,是否確為對方單位的現職人員,是否熟悉本單位的有關情況(如行政人員、組織機構、產品性能、合同履行情況),是否熟悉訂立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是否有惡意串通之嫌或詆毀其本單位信譽或負責人的情形,訂合同切忌急於求成或因小恩小惠勉強簽訂,因為一旦合同不被代理人追認,合同的一切後果可能就由訂立合同的經手人來承擔。

合同條款要注意關鍵條款是否講清楚(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違約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合同條款的商榷、取捨應當取得雙方負責人的意見。簽訂合同時務必要注意簽字蓋章與簽約單位及其負責人(或授權人)是否相符,現實中常有因一字之差而使合同無效的情形,另外也要注意訂立的時間以及訂立後還需要做的輔助工作,如交付定金、合同報批等。代理人經過被代理人授權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的當事人是相對人和被代理人,代理人無權代理的,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民法典》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任何商業行為,最好都能訂立明確雙方責權利的合作合同。
代理當然不能例外,如果不訂立有關的合作合同,在雙方出現矛盾、責權利等不清晰的情況的時候,難以有衡量的標准,容易導致雙方各執一詞、爭論不休的情況。
千萬不要被例如大家非常相信對方、雙方關系很好等因素影響,而不簽訂合同,這必將為以後的失敗埋下禍根。 如果你和經銷商簽訂了代理合同,並交納了代理費,你們的合同關系就確立了,受法律保護。
2. 經銷商如果違反合同約定的時間,不和你進行聯系,其行為違約,你可以要求經銷商承擔違約責任。
3. 如果經銷商不承擔違約責任,也不履行合同,你可以要求撤銷合同。拿回你的代理費。
4. 不開發票只開收據的行為違法。
5. 如果經銷商進行商業欺詐,或者你們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糾紛,你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要求調解或者仲裁。從以上所述來講,為了自己安全合法權益的保障,代理還是要簽合同的。

4. 加盟中國電信代理 業務具體怎麼做 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呢 請前輩指教

1.電信的合作許可如何辦理?具體流程是? 答:你事先需通電信市場部或代理渠道部門進行洽談,雙方都有意向時再簽訂正式代理協議,一般來說,流程如下:洽談-簽訂協議-店面選址-裝修-人員培訓-接入電信專用系統-開業
2.營業廳經營的業務范疇主要有哪些?僅僅是代理固話/款待收費嗎?並且針對這項業務,電信自辦的營業廳具有先天的競爭優勢,合作營業廳拿什麼與其爭取客源? 答:營業廳有兩種,一是全業務營業廳,經營范圍與電信自有營業廳一樣,所有的業務都可以做,象新裝業務,繳費,業務變更,增值業務等等.二是代理營業廳,主要就是做充值和放小靈通號碼了,或預受理寬頻,固話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至於竟爭來說,肯定是有的,電信本身就想有個良性的自我竟爭,合作營業廳最的優勢就是經營靈活,不受大的拘束,你可以採取搞促銷,做廣告,上門服務等方式來與自有營業廳來竟爭. 3.可不可以拓展電信許可外的業務?這些業務主要有哪些? 答:最要不要做,因為電信給你有條件的,即然給你房租補貼了,你再做其它的也說不過去,電信本身就有很多業務了,夠你做的了. 4.資金投入後,資金回籠的周期一般需要多長? 答:電信與代理商的酬金都是一月一結的,你們可以約定一個時間段來結算酬金.另外的就是你需交給電信的押金了,一般來說開辦一個合作營業廳的押金是3萬-5萬元.
5.能不能有高人指點,合作廳盈利的項目有哪些?就是賺錢的方向是哪裡?是做電信業務,還自己擴展的手機銷售?因為本人考慮過,能拓展的項目最好的就是賣手機,這個一般會占據本廳盈利的多少百分點?當然這也會考慮到本鎮手機市場狀況.我也只是想了解一個大概的狀況. 答:這要看把業務拓展的重點放在哪裡了,最主要的要看當地的環境適合發展哪項業務了,比如說,你可是重點做寬頻續包,針對快到期的用戶進行預約服務,做過來一個就是一筆酬金.或者是充值,你可對當地的一些話費大戶進行溝通,你每月可是上門服務,累計起來不是一個小數字.再或是搞現場促銷活動,銷售小靈通,放一個號約有30到70元的酬金.
6.能不能代理電信其他業務,比如寬頻安裝/維修,電話線路維修,本人有能力承擔此業務,且在鄉鎮,電信經營這些業務,成本大過外放(個人想法).如果此業務外放,可以做到成本節約.而且我可以承擔這些成本. 答:電話維修你可能做不來,電信現在把這些業務全都外包出去了,這屬於技術工作,多數電信都外包給了電信實業公司了.除非你營業廳經營一段時間很成功後可以再去與電信洽談.一口不能吃個胖子嘛!
7.目前的情形是:電信在本鎮只會提供一個合作許可,也就是在本鎮上會存在一家電信自辦廳和一家合作廳,這樣會不會存在競爭危機?目前鎮上的移動營業廳已經達數家,而且一年之內,已經相繼有數家關門.電信會不會出現這種狀況,沒有很硬得合作後台,心理難免沒譜. 答:這就要看你與電信怎麼溝通的和你怎麼事先調研的了,如果你鎮上那一個營業廳都吃不飽的情下,你再開辦第二個營業廳,後果只有兩個:一是一碗飯兩個人分,都餓著.二是把它擠走或直接接手,自己吃個飽.建議不要在鎮上開,開選擇在電信營業廳覆蓋較空白的地方選址,成功率會大的很多.另外,做事情之前一定要經過詳細的調查和論證,投資有風險需謹慎! 以上是本人的親身經歷,希望可以對你有用,祝你成功

5. 做代理需要注意什麼

代理是法律術語,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分類
一、以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轉托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代理
法律術語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6個義項
代理是法律術語,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中文名
代理
外文名
agent
基本特徵
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
分類
委託代理
性質
法律術語
快速
導航
代理特徵行使原則法律要件民法上的代理商法上的代理委託代理合同企業代理弊端
術語定義
基本特徵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分類
一、以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轉托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三、以[1]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①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②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民事訴訟代理人有以下特點: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他自己不是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案件裁決結果同他沒有利害關系。[2]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二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許可權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三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四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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