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是無權代理嗎
一、法定代表人越權代理是否無效
越權代理,是指有權代理人超越其代理許可權進行的票據代理。越權代理也是一種無權代理,因為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所為票據代理行為,屬於無代理權。越權代理合同一般是不能生效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超越代理權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如果越權代理合同被被代理人追認的才有效。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公司、企業在生產經營過虧啟程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對於單位犯罪採用的是雙重處罰制度,即對單位處以罰金,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員處以拘役、管制、徒刑等刑罰,兩者處罰是相互獨立的。
因此作為一個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員應當對公司、企業的行為負責,切實監管企業的經營行為,否則將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較為常見的單位犯罪罪名有: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
(二)走私類犯罪;
(三)商業賄賂類犯罪;
(四)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集資詐騙罪 ;
(五)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
(六)非法經營類升空坦犯罪。
三、法定代表人可以做擔保人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定代表人在具備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是可以作為擔保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吵桐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外,該代錶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Ⅱ 越權代理
法律分析: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實施代理超出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而實施的代理行為。越權代理屬於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追認的,代理行為有效。未經追認該代理行為一般情況下屬於無效行為,但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Ⅲ 越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法律分析:1、越權代理是指行為人雖具有某種代理權,但其超出代理許可權而從事代理活動,就其越權代理的事項而言,屬於無權代理。
2、表見代理是基於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