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維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機構資格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工程招標代理,是指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的代理。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第四條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第五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乙兩級。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按行政區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建設行業政主管部門將認定的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名單在認定後的15日內通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和有關部門。第六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第七條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第八條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3年內代理中標金額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不少於10個,或者代理招標的工程累計中標金額在8億元以上(以中標通知書為依據,下同);
(二)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執業注冊資格並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
(四)注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第九條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3年內代理中標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不少於10個,或者代理招標的工程累計中標金額在3億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注冊資格並有7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
(四)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大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3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第十條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原登記機關的確認章);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章程;
(三)《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表》;
(四)其他有關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料。
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還需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第十一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在認定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專家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技術人員組成。
B.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介紹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標准內容有哪些?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指某些建築工程項目人委託依法設立、受招標人委託代為組織招標活動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一般是指具備相關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受招標人的委託或授權辦理招標事宜的行為。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標准內容: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按行政區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認定的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名單在認定後的15日內通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和有關部門。
一、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基本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震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二、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還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近3年內代理中標金額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不少於10個,或者代理招標的工程累計中標金額在8億元以上(以中標通知書為依據,下同);
(二)、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孫孫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執業注冊資格並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
(四)、注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三、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還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近3年內代則襪鏈理中標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不少於10個,或者代理招標的工程累計中標金額在3億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造好段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注冊資格並有7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
(四)、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投資資額(不含征地費、大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3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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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招標代理機構如何確定
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1)選擇評標專家的原則
(2)一般招標項目評標專家的滲正選擇方式和程序
1)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活動中所需專家必須由招標機構及業主在招標網上從國家、地方2級專家庫中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招標機構及業主不得無故廢棄隨機抽取的專家,抽取到的專家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招標項目評審工作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回復招標機構。招標機構收到回復後應當在網上註明原因並重新隨機抽取專家。抽取專家次數超過3次的,應當報相應主管部門備案後,重新隨機抽取專家。
隨機抽取專家人數為實際所需專家人數。1次委託招標金額在500萬美元及以上的國際招標項目,所需專家的1/2以上應從國家級專家庫中抽取。
對於同一招標項目編號下同一包,每位專家只能參加其招標文件審核和評標2項工作中的1項。凡與該招標項目或投標人及其製造商有利害關系的外聘專家,招標機構不得確定其為被選專家,且需要重新抽取。
2)重大裝備自主化依託工程設備招標項目
3)政府采購項目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從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標專家。
招標采購機構對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巧喊察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採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
(3)特殊招標項目、評標專家選擇的方式和程序
(4)依法必須招孝茄標的項目,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在相關專家名單中直接確定。
(5)招標采購機構對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採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
(6)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D. 招標代理歸屬哪個政府部門
法律分析:招標代理屬於中介機構與咨詢行業。招標代理一般是指具備相關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受招標人的委託或授權辦理招標事宜的行為。招標代理機構是幫助不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選擇能力強和資信好的投標人,以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建設目標的實現。招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組織,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否則,就會形成政企不分,會對其他代理機構構成不公平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