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委託代理關系的模式
委託代理關系有5種模式:
(1)委託方與代理方均為單一的個人,如病人為委託人,醫生為代理人;
(2)委託方只有一個,而代理方不止一個,如中央政府為委託人,若幹家壟斷企業為代理人;
(3)委託方不止一個,而代理方只有一個,如眾多計算機用戶為委託人,某個網路接入服務商為代理人;
(4)委託方與代理方,均有多個,如眾多投保人為委託方,多家保險公司為代理方;
(5)單個的或多個復合的委託方與代理方,可替換位置互為委託、代理的關系,如出版商與作者之間互為委託、代理的關系。
不管何種模式,代理方掌握委託方不了解的信息,包括市場信息、私人信息等,雙方在討價還價中達成彼此能接受的合同,並在合同約束下行動,展開博奔,取得對策均衡。
形成均衡需具備兩個條件:
(1)參與約束。代理方履行合同後所獲收益不能低於某個預定收益額,委託方給予代理方的收益水平,不能低於同等條件下其他委託人所能給的收益水收益水平,個能做於問等條件下其他委託人所能給的收益水平。
(2)激勵相容。代理方按合同進行活動以其效益最大化為原則,並保證委託方預期收益也能最大化。這兩個條件也是委託方設計激勵機制的原則。
『貳』 什麼是委託代理關系
委託代理關系是指市場交易中,由於信息不對稱,處於信息劣勢的委託方與處於信息優勢的代理方,相互博弈達成的合同法律關系。
委託代理關系賴以形成的基本條件為:
1.市場交易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行為主體,他們在一定約束條件下各自追求效用最大化。
2.市場交易的參與者均面臨不確定性風險,而他們掌握的信息處於非對稱狀態。
在委託代理關系中存在兩種不同的選擇行為:
一是委託方選擇代理方,並按一定方式付酬,但不能直接觀察到代理方的行為,又需按一定合同向代理方支付與其行為結果相聯系的報酬。
二是代理方選擇自己的行動,它既會影響自己的收益亦會影響委託方的收益,但他選擇行動產生的結果是隨機的,不受他完全控制。
『叄』 委託關系和代理關系有何區別
1、性質不同
委託關系:
委託關系,是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置委託人委託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代理關系:
代理關系是基於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有關機關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基於代理行為而產生的代理人與第三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總和。
2、名義不同
委託關系:
委託關系需依託合同,委託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代理關系:
代理關系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3、適用范圍不同
委託關系:
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代理關系:
代理關系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
『肆』 什麼是委託代理關系現代企業委託代理關系的類型
委託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置委託人委託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代理則是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
1、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種類型;而委託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基於相互信任的基礎而約定的合同關系,與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無關系可言。
2、代理只適用本人與代理關系的第三人的關系,即代理屬於對外關系,否則,不成其為代理;而委託合同只適用於委託與受委託的對內關系。
3、代理關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於單方的法律行為,而委託屬於雙方法律關系,即首先應有受委託人的承諾,若受委託人不作承諾,委託人就不可能委託其處理委託事務,其委託合同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