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代理記賬公司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2016年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關於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並給予處罰。
(四)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領取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並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未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三)對委託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委託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託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賬違法行為線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記賬行為,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並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發現後,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
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託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託人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委託人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託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范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
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1)如何制定代理記賬公司員工制度擴展閱讀: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於2016年2月16日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並進一步規范代理記賬資格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財政部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
以財政部令第80號發布了新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貳』 代理記賬公司怎麼合理配置人員
從以下幾個角度分析:
有問題可以追問,也歡迎交流。
『叄』 代理記賬公司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的業務規范制度如下:
一、簽訂《代理記賬委託協議書》
委託人委託本公司進行代理記賬時,應當在互相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委託協議。
委託協議除具有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要包含以下內容:
1、委託人、受託人對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應承擔的責任。
2、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3、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的要求;
4、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5、委託人、受託人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二、雙方的義務責任及權利
(一)代理記帳委託人應履行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制或者編製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實、准確、完整的原始憑證和相關資料;
4、對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5、承擔《代理記帳委託協議》中約定的責任。
(二)本公司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會計法律和法規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3、對委託人示意做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始問題負有解釋的責任;
5、承擔《代理記帳委託協議》中約定的責任。
三、代理記帳的操作規范
1、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專業會計人員,非會計專業人員,不得從事代理記帳工作。
2、代理記帳人員未得到客戶認可,公司必須根據客戶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戶滿意為止。
3、定期向客戶了解代理記帳人員工作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加以改進。
4、依法制止客戶示意作不當的會計處理或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如阻止無效即向公司匯報或向主管財政部門匯報。
5、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應按約定的時間提交委託單位。
6、承接代理記帳業務時,必須向客戶說明代理范圍、代理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和收費標准,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擅自收費。
7、不得在委託單位或通過委託單位獲取代理收費以外的任何利益。
8、代理記帳人員定期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
9、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四、檔案管理制度
1、對委託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負有保管的責任。
處理完畢後,應按規定及時返還委託單位,對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應整理歸檔,以備需查時用。
2、對每一客戶建立檔案,並由專人保管,內容包括:用戶概況、代理記帳協議、原始憑證、會計憑證、會計帳冊、會計財務報表等交接驗收記錄。
3、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得歸檔。
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歸檔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對記載不明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4、歸檔過程中如果發現對外送報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
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並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
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5、每季度由監督部檢查檔案管理工作並匯總至經理辦公室。
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一條、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第二條、財務會計管理基本要求
(一)會計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要求:所有會計從業人員持有深圳會計證,並在本公司所屬財政局注冊、年檢和接受繼續教育培訓管理。
(二)會計機構設置及崗位要求:(1)總審復核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1個,由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擔任;(2)會計核算操作員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崗位,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資金、基金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總帳崗位,稽核崗位,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出納崗位)若干個,由初級及以上會計從人員擔任;(3)客服崗位一崗多人,主要負責與客戶的聯系和咨詢工作。
(三)會計核算基本要求:(1)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3)採用借貸復式記賬法,會計科目和核算方法以《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為主;(4)原始憑證是記賬的依據,財會人員必須認真審核各種原始憑證,要求一切原始憑證必須手續完備,合法,內容真實,數字正確,日期和印章齊全,大,小寫相符等,不得有白條報賬,不得有塗改.一切原始憑證經審核無誤後,才能填制記賬憑證,據以記賬;
(5)財會人員應對一切原始憑證記賬負責,賬簿的記載不得挖補,塗改或用褪色葯水消除字跡,記賬應使用鋼筆,不準用鉛筆或圓珠筆,發生錯誤應根據性質,採用劃線更正或紅線更正.憑證,賬冊應根據專人列冊登記,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有關會計報表,賬冊,會計憑證保存年限按規定辦理,使用財務軟體電腦記帳的應將所用財務軟體版本及模塊內容報稅務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條、貨幣資金管理要求
(1)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除抵補現金庫存外,不得將業務收入坐支留用,嚴格分清收支兩條線;
(2)做好庫存現金的保管工作,有關證券和現金必須放在保險箱內,確保安全.對指定使用備用金的人員必須進行定期檢查,核對,做好備用金的管理,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
①建立健全現金賬目,做到日清月結,錢賬相符,杜絕白條抵庫或賬外現金;
②對超過現金收付限額以上的收付款項,必須通過銀行結算。
(3)不得對外開具空頭或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
第四條、往來賬目管理要求。
做好結賬收付款的工作是保證管理正常運轉的重要環節。
財務人員要及時結賬收款,摧收應收賬款。
過月未收的賬款,要上門催收,對月終尚未清理的債權債務,應查明原因,列出清冊.財會人員不能解決的事項應及時上報領導。
第五條、會計報表的管理
會計報表是經營收支執行情況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書寫報告是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了解管理部經濟狀況和領導工作的重要信息資料,也是編制下半年收支計劃的重要依據.所以,要保證報表的數據准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手續完備.對年度結算報表,應附有分析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的說明.
第六條、財會人員的崗位職責
1.總審復核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
(1)向企業領導人負責,組織公司的財會管理工作,當好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參謀;
(2)每月,每季審核各種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寫出財務會計分析報表,送企業法人審閱;
(3)檢查,監督管理各項費用的及時收繳,保證企業資金的正常運轉;
(4)審核會計核算操作員崗位填制的會計憑證的正確和完整;
(5)根據行業的具體特點,依據財會管理有關法規,政策,文件,制定財會管理具體制度和操作程序;
(6) 組織擬定各項費用標準的預算方案,送企業領導審核,修定;
(7) 研究熟悉和實施相關的工商,財會及稅務,物價等管理制度,運用法律,行政處分和經濟手段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2.主管會計(會計核算操作員)
(1)向部門經理負責,具體組織好本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
(2)每日做好各種會計憑證和賬務處理工作;
(3)每月,每季按時做好各種會計報表,定期公布費用收繳及使用情況;
(4)負責檢查,審核各下屬的收支賬目,向公司領導及時匯報工作情況;
(5)檢查銀行,庫存現金和資產賬目,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6)按照行業特點和需要,分類記賬;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財會工作。
3.出納
(1)遵守公司員工守則和財務管理制度;
(2)管理好公司的現金收付,銀行存款的存取,保管現金,有價證券,銀行支票等;
(3)及時追收企業各種應收款項,保護公司利益不受損失;
(4)編制有關現金收付記賬憑證,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的工作;
(5)及時辦理各項轉賬,現金支票,按月將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並交會計作賬。
第七條、本制度從200 年 月 日起執行。
『肆』 怎麼管理一家代賬公司
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於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模大、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並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質量。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如需解決具體問題建議您詳細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應答時間:2021-12-2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伍』 求代理記賬公司的員工崗位職責與任職條件
1、代理企業會計崗位職責:
1)整理會計原始單憑據,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2)整理會計記錄資料,協助管理會計整理檔案;
3)定期的提供涉及公司經營的財務情況說明(或不定期,客戶要求時),並提出必要的建議和意見;
4)熱情解答企業在會計核算和會計報告方面的日常問題。
2、代理企業稅務崗位職責:
1)各項稅務報表及附表的填寫,辦理納稅申報,包括繳稅電子申報;
2)據企業的經營范圍和實際經營情況,辦理稅收減免和退稅的申請;
3)協助企業辦理發票購領、及稅務局對發票的檢查和發票繳銷;
4)配合好企業做好稅務專項檢查和臨時稽查;
5)協助企業處理相應稅務溝通,稅務行政復議及申訴事項。
3、代理企業內部稽核崗位職責
1)審核相應會計資料,確保會計賬務處理的原始單據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2)核實企業的現實現金及銀行存款,有利於代理會計和企業出納的相互監督;
3)協助做好各項審計前的自查和審計中的配合工作。
4、代理記賬會計崗位要求
1)具有財務、審計及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
2)嚴格遵守職業道德標准,有敬業精神和團隊精神;
3)有代理記賬經驗2年以上;
4)熟練掌握辦公軟體、財務軟體(主要是金蝶);
5)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溝通能力,英語讀寫熟練者優先。
2、會計代理記賬審批所需提交的文件資料:
(1) 公司機構協議或者章程;
(2) 從業人員身份證明、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帳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證明材料;
(3) 主管代理記帳的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從業的書面承諾;
(4) 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5) 代理記帳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二、代理記賬機構需要具備條件如下: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代理記賬公司提供的服務:
記賬的日常咨詢服務;相對應的核定稅種(小規模、一般納稅人、營業稅等);整理發票及單據、核算稅額;進項納稅申報工作;裝訂記賬憑證;編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稅務要求的報表;編制現金賬、銀行賬、明細賬、總賬;提出合理避稅建議。
『陸』 代理記賬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規定: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受託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委託人、受託人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四條規定:委託代理記賬的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規定: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託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6)如何制定代理記賬公司員工制度擴展閱讀:
代理記賬公司的基本要求: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開展代理記賬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託人合法權益。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著力塑造「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確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准則、不做假賬」的職業理念,廉潔自律、恪盡守職、勤勉盡責。
3、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應當局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時間經驗,並取得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資質。
4、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開展代理記賬業務中知悉的委託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