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業出租代理和委託代理的區別
物業出租代理和委託代理的區別在於時間和對象。
委託一般是指將一個事物或一件事託付給第三方組織機構去辦理。而第三方在辦理事情或處理事物的時候,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並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出租代理有時候也叫租賃代理,也就是由物業接受出租人委託,代理出租,並在出租人授權范圍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代理合同是指的委託代理協議,租賃合同一般指的居間租賃合同。
B. 什麼是房屋租賃代理
最近興起一批房屋租賃代理公司,對業主宣稱:"我們跟中介不同,如果將房屋託管給我們,業主什麼都不管,只等收錢就好,帶人看房、找人續租、檢修房子、收房租和水電費等等,都不用業主操心。"大家是否覺得這種有組織、有「紀律」的「二房東」承租、出租方式似曾相識,不錯,其實很像早些年就出現的"房屋銀行"。
所謂"房屋銀行",即指像存錢一樣,把房子存給房屋代理公司,房東只管每月按期收錢,而房子的出租、租金催繳等事務全部由代理公司負責。這樣的操作模式,使房東不必與各種各樣的租客打交道,免去了催繳費用、處理各類小事的麻煩。
這種做法最早起源於2000年貴州,由貴州房屋置換中心主任武廷方教授創設,一經推出就曾吸引了全國關注的目光,並相繼在2000年9月的建設部"濟南會議"、10月中國房地產業協會"貴陽會議"、2001年1月建設部"全國房改與房地產工作會議"上得到大力的推介。
但這個當年看似讓業主無後顧之憂、被預言"能有力重組中介市場"的"新事物"卻在短短4年後因為誠信問題引發行業危機,被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文叫停。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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