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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律師做過什麼

發布時間:2023-07-04 11:35:43

A. 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具體工作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 對於我們的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我們生活的社會上一旦出現了問題一般情況都是由民事訴訟法來進行解決。對於民事訴訟法有的時候也是要在法院當中進行進一步的審理和判決這時候就需要 律師 了。那麼律師的民事 訴訟 代理 具體工作是什麼? 一、審查收案,具體步驟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經進入訴訟程序。 對於法院已經受理的,應對案件進行全面分析,確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的處理意見,並同委託人商定簽訂委託代理事宜。 對於當事人尚未起訴的,應審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訴性,即是否符合 民訴法 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對符合該條規定的,可以考慮是否接受當事人委託;對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可告知當事人緣由,並建議當事人通過其他非訴途徑解決糾紛。 2、了解案件是否為法院主管和 管轄 范圍。即案件是否屬於《民訴 證據 規定》中所確定的案由,且當事人准備起訴的法院是否有 管轄權 。 結合《民事訴訟法》和司法實踐,處理意見為: (1)依照 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比如對工商部門吊銷執照的處罰不服的,應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如軍轉幹部落實政策的。 (3)對 合同糾紛 ,雙方當事人已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對判決、裁定已生效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按 申訴 處理。 (5)對於 勞動爭議 引起的糾紛,告知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3、審查委託人的訴訟請求、證據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於法有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有勝訴的可能。 4、審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或喪失勝訴權等情形。如有此類情況,則向當事人說明原因,並建議當事人暫緩起訴或不起訴。從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來看,這類情形主要有: (1)判決不準 離婚 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 收養 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告知當事人在6個月內不能重新起訴; (2)當事人超過 訴訟時效期間 ,並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建議當事人不要起訴;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告知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4)對於委託人的訴訟請求違反法律 法規 、社會公德的,應拒絕接受委託。 二、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告知可能的訴訟風險。 表現在: 1、經過案件初步審查後,認為可以受案的,應與當事人訂立 委託合同 ,以確認委託關系。 2、要求當事人簽署 授權委託書 ,以確定代理許可權。 授權委託書應當一式三份,委託人保留一份、委託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律師事務所保留一份。 在授權委託書簽署後,如果當事人所賦代理許可權變更或解除,當事人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3、告知當事人可能的訴訟風險,如訴訟風險,申請評估、鑒定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風險,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風險,一方沒有財產的訴訟風險或無足夠財產提供執行等執行風險。 三、准備起訴或應訴 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對案件事實進行深入了解,並開展相應的調查活動。主要事項有: 1、與委託人交談,並仔細聽取委託人對案情的敘述。同時製作談話筆錄,記錄重點,並請委託人確認無誤後簽字。 2、到法院查閱案件相關材料。如原告的 起訴狀 、被告的 答辯狀 、雙方的舉證材料及證據清單,法院調查或鑒定而來的證據。當然,律師在閱卷時應注意一下幾點: (1)用心注意圍繞訴訟請求、訴訟主張的證據事實,發現案件的焦點和雙方爭議的關鍵所在; (2)審查雙方證據三性,即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 (3)保持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盡量使用復印件,不輕易接觸原件。 (4)注意保密;對不宜或當事人不願透露的案件事實應進行保密。 3、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收集案件所需的各種證據材料,並製作調查筆錄,要求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後簽名。 律師辦理業務,如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除了由委託人舉證外,還可以自行調查,並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資格證和委託授權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證據。同時在調查開始之前,律師應當告知有關人員作偽證的法律責任,並採取措施盡可能的固定證據。在這過程中,律師也應注意自我保護。 4、申請法院收集證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依《民訴證據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三種可以申請法院取證的情況進行;同時注意該《規定》第十九條對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間期限,即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5、庭前和解。對於有和解希望的,律師可配合審判人員促成調解,以便日後雙方當事人自覺執行,做到最大程度化解矛盾。 6、撰寫訴訟所需的各類訴訟文書;代理律師在掌握了有關事實和證據之後,即應根據實際情況,撰寫有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包括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和和解協議。 (1)撰寫起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起訴狀應載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起訴狀應載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民族、籍貫、住址、職業、工作單位等情況。訴訟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律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及 證人 的姓名和住址。 4、受訴人民法院的名稱、起訴人簽名或印章以及起訴的時間。 (2)撰寫答辯狀 答辯狀的結構形式與起訴狀基本相同,其內容特點是具有針對性,即針對原告起訴狀的內容進行反駁和辯解。另外,答辯狀在一定情況之下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提出 管轄權異議 。代理律師如發現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之規定,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此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委託人如對裁定不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之規定,在10日內提起上訴。(2)進行反訴。反訴是被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手段,人民法院通過對反訴的審理,不但可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還有利於促進本訴的審理和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條之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時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牽連的以原告為被告的反訴。反訴的請求可以在答辯狀中一並提出,代理律師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材料,使反訴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上。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5日內將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因此,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提出答辯狀,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期限。 (3)撰寫代理詞 撰寫代理詞,應注意以下問題: 1、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鮮明地提出代理意見。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詳盡地論述、支持其訴訟請求。代理詞不僅要以書面形式提交法院,還要由律師在法庭上公開演講,贏得公眾支持,因此,引用的證據材料、法律依據必須可靠、充分、客觀,論證必須有邏輯性,嚴謹周密,富有條理。 3、隨著訴訟的進行,及時修改、充實原代理詞,所以,代理律師對此應有充分的估計,在發表代理詞的過程中,應有隨機應變的能力,反應在代理詞的寫作上,就是代理詞應有足夠的空間,能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彌補代理中的漏洞。 4、代理詞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代理詞雖有一定的形式,但絕不是八股文,它的語言應當豐富、生動、精確,並注意修辭手法的運用。 (4)撰寫和解協議 和解協議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糾紛產生的原因、經過以及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3)糾紛和解的最後結果,雙方各自應享有什麼權利,應盡什麼義務。(4)和解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庭審前,對於當事人申請 財產保全 或先行支付的,律師還應撰寫《 訴訟保全 申請書》、《先行給付申請書》等法律文書,撰寫這些法律文書一定要緊扣有關法律規定,申明申請事項所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及其必要性。 四、出庭代理 (一)審理開始 1、申請 延期審理 。 在 開庭審理 時,代理律師如發現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需要延期審理,而合議庭又沒有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有可能影響對其委託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2、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代理律師應從客觀實際出發,通俗地向當事人解釋什麼是迴避,迴避的條件、意義,如果有事實根據認為審判人員有法定迴避的情形,應當幫助當事人向法庭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代理律師應當及時向委託人說明濫用申請迴避所帶來的消極後果,避免影響訴訟的順利進行。 (二)法庭調查 1、協助當事人陳述案情。 在當事人陳述階段,如果只有代理律師出庭,則由律師代理委託人全面陳述案情。首先應由委託人全面陳述案情,因為委託人作為案件直接利害關系者,對案情有最直接、最充分、最詳實的了解,能夠較為全面的陳述案件真實情況。但由於委託人受文化水平、心理素質、表達能力等主客觀條件的制約,往往並不能圓滿地陳述有關案情,因此,在其陳述後應由具有 法律知識 、出庭經驗的代理律師補充性地、專業性地陳述有關案情,並准確地回答審判人員的提問。 2、審查核實證據。 實踐中,代理律師應作好以下幾方面的代理工作: (1)引導審判。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雖由人民法院行使,但代理律師可以通過訴訟技巧對審判加以適當引導。代理律師對審判加以引導的最主要途徑是質證,通過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強調案件中的重點問題,暴露證人證言中的致命矛盾,引起審判人員的高度重視,從而達到引導審判的目的。此外,適時地展示有關證據、適當安排證據順序、適當的措辭及語氣都有利於引導審判人員的注意力。 (2)提出新的證據。通過法庭調查,代理律師能夠了解到更多的證據材料。代理律師應當及時提出這些證據來支持委託人的訴訟請求。 (3)申請重新勘驗、鑒定和調查。代理律師在法庭調查中應當注意有關勘驗、鑒定和調查結論是否全面,是否有充分可靠的事實根據、有無違法情形等情況,如發現有不當情況可能影響有關勘驗、鑒定、調查結論真實性的,應當及時向法庭提出重新勘驗、鑒定、調查的申請。 (4)增加新的訴訟請求。根據法庭調查所發現的新的事實和證據,律師及其委託人可以隨時修正自己的觀點,增加新的訴訟請求。 (5)申請財產保全或先行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7條之規定,律師在法庭調查階段依據新發現的有關情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和先行執行。 (6)申請撤訴。撤訴是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而不是放棄訴訟權利,只要原告沒有處分實體權利,原告仍可再行起訴,這一點,代理律師必須對當事人加以說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代理律師根據法庭的調查,也可以提出迴避及延期審理的申請。 (三)法庭辯論 要明確辯論的目的和對象,緊緊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過程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節,不要重復。 五、休庭後的工作 1、休庭後,律師應認真閱讀法庭記錄,如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申請補正。 2、休庭後,律師應按法庭要求及時提交代理詞。 3、休庭後,律師應就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承辦人員辦理交接手續。需要補充證據的,律師應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交。 4、休庭後,律師在所內例會上匯報開庭情況。 六、收到 判決書 後的工作 1、了解當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書,徵求當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訴、啟動再審程序; 2、根據當事人要求,辦理委託手續。 二審 、再審律師工作參照 一審 。 3、律師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代其書寫上訴狀或上訴答辯狀、 再審申請書 ,並在法定期間提交法院。 4、沒有參加一審訴訟的律師擔任二審代理人,應通過到法院查閱案卷,與一審律師取得聯系等方式,全面了解一審情況。 5、律師應根據一審情況,做好證據補救工作,收集新的證據。 七、執行程序中的律師工作 1、審查案件情況,辦理委託手續 2、律師接受執行申請人的委託後,應為其代書申請執行書 3、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未按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律師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4、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損毀財產的,律師可以申請執行人員查封、扣押或立即 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的財產。 5、出現可變更和追加執行主體時,律師在徵得委託人同意後,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申請。 6、執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異議的,申請執行人的律師應審查其異議是否成立。律師認為異議不能成立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供異議不能成立的意見和理由。 7、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律師應在徵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後,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8、律師接受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案外人及被強制執行財產的第三人的委託後,如果認為執行無誤的,應根據委託人的客觀情況和利益履行代理職責;如果確有法定事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的,可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律師應為其代書執行異議書。 9、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律師應征詢委託人是否提出破產申請。 1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法院因執行確 定金 錢給付義務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申請執行人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律師應代理委託人提出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的申請。 申請執行人申請參與分配的,律師應當向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由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轉交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 11、參與分配的申請執行人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 擔保物權 的,律師應代其主張優先受償權。 12、被執行人或其 擔保人 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如果其擔保不符合 擔保法 有關規定的,律師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被執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13、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律師應代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被執行人的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14、在執行中,律師可以根據委託人的授權,與對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方式、期限等。 15、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律師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代申請執行人提出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申請。 16、執行中需辦理產權證照、股權等轉移手續的,律師應代委託人審查其合法性。 17、受託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律師,在收取執行款項後,應盡快將款項轉交申請執行人,不得私自動用。 八、結案歸檔 (一)律師應主動與法院取得聯系,及時領取裁判文書。 (二)客戶服務部應督促當事人交回辦案跟蹤卡,並向客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報告。 (三)結案標准,但本節5規定的除外 1、審判程序中,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經客戶簽署意見後結案。 2、執行程序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結案: 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履行完畢; ⑵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終結; 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⑷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四)律師應妥善保管案卷,嚴防遺失或被人盜取,更不得隨意給他人傳閱。 (五)結案後10日內,律師書寫結案報告或其他結案文書,整理案卷歸檔,歸檔要求案卷完整、有序。 1、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隱瞞事實的,律師可以拒絕代理,經律師事務所收集證據,查明事實後,告知委託人,解除委託關系,記錄在卷,並整理案卷歸檔。 2、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師在代理期間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代理的,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在本所范圍內繼續委託,律師事務所應當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如果委託人不願意繼續委託的,應當記錄在案,辦理有關手續並整理歸檔。 3、承辦業務過程中,提前解除委託關系的,應當寫出辦案總結,說明提前解除委託關系的原因,並附上相關解除委託關系的手續,整理案卷歸檔。 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 具體工作我們可以分為八個大的方面,其中律師我們大家都知道是為了幫助我們來辦理案件的,所以說律師對於案件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律師的主要的工作就是盡最大的努力幫助我們。然後等到了案子完結律師要整理相關的資料記錄下來。

B. 民事訴訟代理人可以做什麼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民事訴訟代理人 可以做什麼? 訴訟代理人 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權利:1、有權調查收集證據。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只有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人民法院才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為了使當事人更好地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民事訴訟法賦予了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的權利。代理人可以調查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並要求有關鑒定部門對某一事實進行鑒定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訴訟代理人調查取證的工作應當支持。2、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有關材料,一般指法庭審理過程中所有的證據材料、庭審筆錄,以及起訴狀、答辯狀、代理意見書等在法庭審理中涉及的材料。至於有關材料的具體范圍以及查閱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徵: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3、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C. 民事訴訟原告代理律師應做的工作是什麼

民事訴訟原告代理律師應做的工作是看授權及案情,了解案情,收集證據。打官司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全面細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范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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