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代理事項和許可權怎麼寫
法律分析:授權委託書分為兩種:一種是民事代理授權委託書;另一種是訴訟代理授權委託書。
1、離婚授權委託書第一部分——委託人、受委託人基本信息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如果委託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
2、離婚授權委託書第二部分——委託事項委託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託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如果是應當由本人自己完成的行為,如具有人身性質的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不能由律師代理。
3、離婚授權委託書第三部分——委託許可權婚案件授權委託書中的委託許可權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依據,因此這部分內容一定要寫明確。
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委託代理權分為兩種:
A、一般委託,即委託代理人只能代當事人為一般的訴訟行為,如提出證據、進行辯論、申請財產保全等。
B、特別委託,即委託代理人受託進行某些重大訴訟行為,如有權代理當事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有權提起上訴或反訴;有權與對方當事人和解等。
理應注意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針對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質,對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時授予的代理許可權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通常為一般委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⑵ 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怎麼寫
法律分析: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最高人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