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處理代理商之間的關系
利益是聯系經銷商與廠商的紐帶,要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就必須在不損害廠商利益的同時,保證經銷商有足夠的利益空間。
第一,充分保障經銷商的利潤空間。利潤是利益的根本,要保障經銷商的利潤空間,廠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 手:首先,通過季度獎勵、年終獎勵等政策,既可以調動經銷商的銷售積極性,又可以為經銷商帶來額外的利潤,但要注意採取相應的配套措施,以防止經銷商片面追求獎勵而大量積壓貨物;其次,通過提供合理的產品組合建議,增加經銷商的利潤空間,這樣做同時也可以避免經銷商代理競品給廠商帶來的不利影響。例如,4S 店利潤空間一度縮水,代理商勢必尋求其他利潤來源,那麼 4S 店兼營什麼最賺錢呢?答案肯定不是競品。相反,廠商可以建議代理商兼營一些互補產品,比如不含酒精的啤酒、防困口香糖,等等。這樣既不會損害廠商利潤,又能增加經銷商收益。最後,廠商還可以與經銷商建立戰略聯盟關系,形成利益共同體,共同合作經營,共同創造更多效益。
第二,採取有效激勵措施,充分調動經銷商積極性。傳統的返點、折讓、賬期等方式,一方面會減少廠商利潤或增加廠商風險,另一方面也易導致經銷商為完成指標而大量積貨,造成不利影響,而通過間接激勵方式滿足廠商利潤之外的其他需求,往往會起到更好的效果。首先,廠商可以定期召開經銷商大會,經常走訪經銷商,通過溝通,了解經銷商需求並幫助解決,比如規定銷售代表 SR 必須每周至少四次到經銷商處與經銷商銷售代表 DSR 開碰頭會,指導和督導 DSR 的客戶拜訪工作,解決客戶問題等。其次,廠商應該定期對經銷商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並建立一套完整的訓體系。再次,對於經銷商的個性化需求,廠商也應該盡可能地關注,比如經銷商子女課後輔導等生活方面的問題,如果廠商能給予一定的關心,可以有效提高經銷商的忠誠度。最後,在考核評估方面,廠商除了制定既具有挑戰性又合乎實際的指標外,還必須定期考核,比如規定經銷商合同半年一簽等,一方面形成競爭氛圍,另一方面可以及時取消不達標經銷商的資格,提高經銷商的整體水平。
第三,通過有效的溝通和協調管理,減少沖突。首先,經銷商之間存在的竄貨等水平沖突,要求廠商制定統一的價格和促銷活動,平衡各地區差異;其次,對於廠商與經銷商之間存在的回款等方面的垂直沖突,廠商可以針對回款時間給予不同的扣點,激勵經銷商及早回款;最後,廠商還可以通過控制經銷商數量的方式,有效避免經銷商之間的沖突。比如,某著名衛生用品生產商規定,同一城市一般採用獨家經銷,如果業務發展迅速,需要覆蓋新的渠道,廠商需給原經銷商 3 個月時間發展,達不到預期目標,才可以考慮增加經銷商來覆蓋新的渠道,這樣做有效避免了經銷商間的蠶食。與之相反,比較典型的例子是聯合利華,它曾經引進印度的管理經驗,在中國大力發展經銷商,以增加市場覆蓋率,最多時曾在一個城市建立 7 家經銷商,最終導致經銷商間沖突不斷,管理混亂。
第四,管理好經銷商的下線客戶,有助於經銷商管理。關注經銷商的下線客戶,可以幫助廠商從微觀上找到銷量增減的原因和產品與市場的結合度,從而有針對性地為經銷商提供營銷建議。寶潔、聯合利華、尤妮佳等知名企業都已經建立了管理分銷渠道的信息系統,實現了對分銷體系中商品、信息和資金流動的高效集成管理。通過建立企業與經銷商的關聯作業系統,可以在統一的信息平台上實現企業與經銷商間的資源共享和協同作業,了解經銷商下線客戶信息,從而有效提高經銷商的管理水平。相信沒有哪個經銷商敢輕易與對自己下線客戶了如指掌的廠商叫板。
總之,經銷商作為企業與市場連接的中介,在價值實現過程中不可或缺,廠商除了加強自身管理外,還必須關注並盡量滿足經銷商的需求,這樣才有可能實現廠商與經銷商的共贏。
Ⅱ 房屋中介到底有什麼作用
房屋中介作用是為消費市場提供房地產評估、經紀、咨詢等服務。
1、省事省時
投資置業,經營機構或個人置業、投資、換房、租賃物業,可將買賣(或租賃)樓宇及置業的設想、資源位 置,座號等要求委託給中介公司,
則該公司將以最快時間、合理的價格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同時協助辦理房地產評估、過戶、銀行按揭、物業管理、產權歸屬證明、憑證等各種服務。這樣可省事省時,得到的是最優的選擇,達到滿意的要求。
2、不易上當受騙
中介公司則擁有大量品種多及不同等層次價格的房屋物業的庫存,可供客戶優選餘地大。因此,在中介公司有優選樓宇、價格優惠等較多的便利,會得到物有所值的回報,不易草率決策行事,上當受騙。
3、為房地產開發商減低經營成本
房地產開發商正逐步摒棄自設售樓經營部自產自銷的傳統觀點和做法,從而全面委託中介公司策劃、代理、宣傳、銷售、管理等業務,因為中介公司有營銷的經驗,市場脈搏清晰,信息來源快捷而量大。
一、收費標准
房地產中介服務費用要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按收費標准統一收取,並開具發票,依法納稅。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收費標准等事項。
二、支付方式
1.中介費一般是第三方收取的,例如中介公司,中間介紹人,獨立經紀人。
2.中介費一般是一次性收取,注意索要發票
3.房屋中介費的收取沒有成文規定。
Ⅲ 中國移動代理商還能生存多久
中國移動代理商還能生存多久,這很難說,但是短期之內中國移動代理商是不會消失的。這是不確定的事情,這誰也說不定,因為我們都不知道明天會發生什麼事情,所以不能夠准確知道中國移動代理商還能生存的時間。
下面我就來介紹有關中國移動的一些內容: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基於GSM、TD-SCDMA和TD-LTE制式網路的移動通信運營商,成立於2000年4月20日。中國移動 公司口號是:
溝通從心開始,移動信息專家,移動改變生活
移動語音和數據業務都是中國移動的業務范圍,有線寬頻以及其他信息和通信服務,並在紐約與中國香港上市。該企業先後有「動感地帶」「神州行」「全球通」「動力100」「G3」等品牌,
Ⅳ 什麼叫代理
其實課本上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需要從廠家購買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經銷商從廠家購得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然後銷售,其關系是,廠家——經銷商 經銷商——消費者;而代理商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本身並不購買廠家的產品,也不享有該產品的所有權,所有的貨都是廠家的,產品所有權仍然屬於廠家所有,其關系是 廠家——(代理商)——消費者,當然這種代理商所謂的促成交易,也包括的代理商對產品進行銷售,但代理商的地位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並通過銷售提取傭金。還有一點就是商品銷售的風險,經銷商需要自行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代理商並不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當然現在一般來講,一些大的廠家在選擇代理商時也要考慮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如果能力不夠,就會取消代理資格,更換代理商。對於一些國外企業來講代理商是比較常見的,國內企業多青睞於經銷商。 另 實質上,現在所稱的代理商在本質上已經不是代理商了,更多具備的是經銷商的性質,還有些屬於二者的混同體,即是代理,有時候又要需要拿錢買貨,很少有純粹意義上的代理商,稱其為有一定代理權的經銷商更為合適。 其實書本上說的,在現實中更多的是混和體,純粹的已經很少了。理論指導實踐,但不要理論限制思路。 再補充一下: 企業或行業純粹依靠代理行為來收取傭金獲得利潤的情況並不多見,其業務范圍也很難純粹體現為之前所說的代理模式,比較典型的有負責代理房屋銷售的中介公司(行業),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為他人代理銷售房屋來獲取傭金(中介費),不過有時中介公司對於價格適當的房屋也會買下來再轉手。 另,你之前的提問好像和現在所有不同,按照你現在所說的模式你們公司的「代理商」其實兼備了兩種性質,其主要性質很是模糊,其既有代理行為,又有銷售行為。但更多情況下應當體現為銷售商的性質,按照之前代理商的定義,代理商的利潤來源是促成交易,提取傭金,其地位是代理人或者中介。而你們公司總代理依靠的銷售,直接與下游銷售商或者消費者發生關系,更多的是依靠差價和回扣,運行模式也是經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