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代理分為幾種類型
代理分類:
1、委託塵仿代理。委託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於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託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為意定代理。委託授權行為是被代理人以委託的意思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行為;
2、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基於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於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既不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這是法定代理的一個顯著特徵;
3、指定代理。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散戚理。這里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又不能通過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處理其事務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指定訴訟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況下,應由依法對他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單位為其指定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沖兄陵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B. 代理分類有哪些
代理的種類劃分方法:1.以代理許可權范圍為劃分。2.分標準的代理行為劃分。3.根據代理人的人數劃分。根據代理許可權、代理行為、代理人可以劃分成一下幾種:1.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4.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5.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6.本代理與復代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C. 代理的種類有什麼
【法律分析】:有下列種類:
1、委託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代理權而進行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立生代理權的代理。代理是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制度,具體來說分為兩類:一是法定代理,是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代理人。二是委託代理,一般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成立委託合同,或者要成立其他基礎法律關系。至於委託代理的授權行為,屬於單方授權行為。 我國刑事代理的種類有:
一、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二、自訴案件自訴人的代理;
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D. 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代理有法定代理、委託代理與指定代理,這是根據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進行的劃分,也是我國《目法通則》對代理所進行的基本分類。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代理的種類!
(一)法定代理
1.法定代理的概念 法定代理是指非依本人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代理。如,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代理權的代理就是法定代理。
2.法定代理權的行使 基於法定代理的特殊性質,法定代理權的行使具有以下特點:①法定代理權的范圍具有概括性。法定代理權不是產生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其代理權的范圍由法律直接規定。《民法通則》第64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因此,法定代理的許可權不是一時一事的代理,而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代理人需要實施的民事行為,法定代理人均有權代理,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權的范圍只能是其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②法定代理權的行使受法律規定的直接制約。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一般為欠缺行為能力的人,其不能對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控制,因此,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動只能受法律規定的直接制約。如《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除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外,法定代理人不得處理被代理人的財產。”另外,法定代理人不當行使代理權,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法定代理人承擔。法定代理人故意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時,經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③法定代理人有行使代理權的責任。法定代理權因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故法定代理人不得任意放棄代理權,也不得怠於行使代理權。實質上,法定代理權的行使,是法定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及社會應盡的義務。
3.法定代理權的消滅 法定代理的產生和存續,不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志為轉移,因此,設立法定代理的原因一旦消滅或由於代理人的原因不能行使代理行為時,法定代理權應終止。引起法定代理權消滅的主要原因有: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婚姻關系或一定的親屬關系的解除;監護人的監護權被撤銷等。
(二)委託代理
1.委託代理的概念 委託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的代理。被代理人的授權是委託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
2.委託授權行為的性質及其與基礎法律關系的關系 委託授權行為是指被代理人授權於代理人的行為。一般認為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即只要被代理人作出向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享有代理權。對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代理人有權拒絕,這種拒絕的意思表示也屬於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發生效力。
委託代理權是直接由委託授權行為產生的,而委託授權行為總是基於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某種法律關系的基礎之上,這些法律關系被稱為基礎法律關系,如合夥合同關系、委託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僱傭合同關系及職務關系等。
3.委託授權的形式和內容 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可見,代理授權的方式,有書面和口頭方式兩種。以書面授予代理權時,應製作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既是授權行為成立的方式,也是代理人有代理權的證明。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的規定:“授權委託書要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代理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代理權的范圍依據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定,可以是一次委託代理、多次委託代理、專項委託代理,也可以是總括委託代理即授予代理人實施與某一特定事務有關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許可權。代理權的范圍應當明確,對於授權不明的代理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有關單位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有爭議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有爭議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還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根據代理人選任和產生的不同,代理可分為本代理和復代理。
本代理是指由本人(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的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 復代理,也稱再代理,是指代理人將代理事務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而委託他人所進行的代理。 代理是被代理人基於信賴而授權於代理人,一般來說代理人是不能隨意未經被代理人同意再委託他人進行代理。但在特定條件下,為被代理人的利益,承認復代理。我國《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在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緊急情況”是指:“由於疾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託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情況。”(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0條)可見,代理人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轉委託,但這種轉委託是有條件的。
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復代理人只能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為民事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在復代理中,復代理人並不取代原代理人,原代理人的地位不變,而只是由復代理人分擔了代理人的部分職責,在選任復代理人後,代理人仍可繼續行使代理權。由於復代理人是代理人選任的,復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受代理人的監督,代理人對復代理人有解任權,可取消其代理權。
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是否有權選任復代理。一般認為,由於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的代理范圍非常廣泛,代理人難以完全代理,所以應該承認代理人有權選任復代理人。
;E. 代理分為幾種類型
代理的種類劃分方法:以代理許可權范圍為劃分。分標準的代理行為劃分。根據代理人的人數劃分。根據代理許可權、代理行為、代理人可以劃分成一下幾種: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本代理與復代理。
一、代理人的特徵: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
二、在資本主義市場上,通常有下列幾種代理:
1、總代理;
2、獨家代理;
3、傭金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F. 代理有哪些類型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刑事訴訟案件有辯護,然而一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會委託刑事代理。關於代理有哪些類型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G. 代理有哪些類型
代理有以下類型:
1、有權代理,主要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2、無權代理,即當事人超越許可權、無代理權等情形下,擅自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3、其他類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