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律師刑事案件風險代理犯法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進行風險代理,律師進行風險代理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2. 風險代理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優缺點
有些時候我們在 訴訟 案件之中雖然已經委託了專業的 律師 進行 代理 ,但是我們不敢確信其會為我們打贏官司,這時候有一種風險代理可以給我們選擇,風險代理最通俗的意思就是打贏官司再向支付律師代理費。那麼風險代理是什麼意思? 一、風險代理的含義 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託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 二、風險代理的區別 風險代理分為部分風險代理和全風險代理。 部分風險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師費用後,再根據結果按比例支付律師費,此比例低於上述全風險代理。 全部風險代理: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與律師協商確定,一般根據案件結果按比例收費,一般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 三、風險代理的對比 風險代理與傳統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一是風險代理的對象多是疑難復雜,特別是執行難度比較大的案件,否則委託人不會同意風險代理。二是代理結果與律師報酬及投資回收密切聯系,即律師不僅要承擔收不到代理費的風險,還要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這促使辦案律師不得不加強責任心。三是約定的收費比例比較高,對律師的吸引力比較大。四是委託人對承辦律師的信任度高,律師對案件實體權益的處分許可權比較大。 國家發改委、司法部聯合發布的《 律師服務收費 管理辦法》,正式確認風險收費是律師收費的一種方式,確認風險收費的合法性。 費用標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 繼承 案件; (二)請求給予 社會保險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 贍養費 、 撫養費 、 扶養 費、 撫恤金 、救濟金、 工傷 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 刑事訴訟 案件、行政訴訟案件、 國家賠償 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希望能夠有所幫助。如果官司最後敗訴了,或者執行不能中途撤訴的,代理律師就會得不到任何報酬;但是如果官司一旦打贏,那麼委託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 委託律師 ,這種代理對雙方來說都存在一定的風險。
3. 風險代理律師會更負責嗎
一般情況是這樣的,風險代理的律師更需要贏得官司,甚至執行回款。
我們都知道律師代理案件,可以分為一般代理和風險代理。一般代理指按照各地律協頒布的收費標准,按照標的計算律師費,然後雙方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後,委託人支付律師費,而這筆律師費和案件的輸贏並不掛鉤。
風險代理又分為全風險和半風險,半風險是指訴訟費、公告費、保全費、鑒定費等這些法院收取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並不需要支付律師費,律師費的多少或者比例根據案件的判決結果,或者執行回款的結果計算。
風險代理的案件,律師前期是沒有收入的,只有案件勝訴,甚至執行回款項後,才能按照和委託人的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律師費,律師肯定要全力以赴,否則可能半年、一年的時間就白幹了。
我知道一名律師,全風險代理一起標的幾千萬的案件,提成比例是50%,但現在一年過去了,律師已經墊進去了200萬元了,還沒有一個好的結果,你說律師壓力能不大嗎?
我也以半風險的方式代理過多起案件,有的有結果,有的就是白幹了,耽誤了時間,所以律師風險代理案件,不但要研究案件,還要考慮執行的可能性。
4. 拆遷律師風險代理
法律分析:委託律師進行訴訟,雙方協商委託費用及事項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