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委託訴訟代理權如何取得如何變更如何解除
委託訴訟代理權是基於委託人的授權而發生的。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B. 如何委託、變更訴訟代理人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如果變更或者解除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也應當書面告知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從國外寄交或委託遞交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
如果我國在該國沒有使領館,就由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C. 怎麼解除委託訴訟代理人關系
委託訴訟代理人,是作為委託人的代理人到法院辦理訴訟事宜的。解除委託關系,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與某人的委託關系的書面聲明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