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同中的委託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委託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Ⅱ 關於合同委託代理人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分析
合同簽訂以後,當事人因某些特殊原因,可以委託他人或者是其他公司代理合同,代理人可以依據被代理人的意志來行使當事人的權力。委託合同是代理的一種根據,委託合同所調整的法律關系適用關於代理的一般規范,但是委託合同與代理合同並不完全一致。委託合同所調整的只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相互關系,而不是其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所以相關的法律規定也不相同。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簽訂的代理委託書中已經明確了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范圍,是有法律效力,為法律所保護的。若代理人超越授權范圍訂立合同,則要自己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委託和被委託者應該相互信任,而且代理人應該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要求來處理相應的事務,其合同為諾成的不要式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Ⅲ 合同的委託代理人有什麼要求
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成為合同代理人的首要條件。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署合同時,需要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如果超過了該授權范圍,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