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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律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6-17 23:01:09

❶ 代理的四個法律特徵

法律主觀:

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被代理人的過失或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徵(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其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於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於被代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製造了代理權存在的表面現象,並且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後者的利益關繫到市場交易安全的問題。相對人可以基於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結果。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表見代理的法律定義: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卜純含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褲雹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型笑,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❷ 根據民法典代理包括什麼和什麼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委託代理又包括有權代理、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無權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表見代理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的基本特徵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分類
1、以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
2、以代理是否轉托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3、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三、訴訟代理人與訴訟代表人都是代表他人為一定訴訟行為,但是兩者有著根本的區別:
1、與訴訟標的利害關系不同。
2、訴訟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同。
3、產生的根據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形式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❸ 代理法律責任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的代理責任: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
3、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❹ 簡述代理的法律特徵

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4)代理法律是什麼擴展閱讀

商事代理的特徵

1、國際商事代理關系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2、國際商事代理的內容具有特殊性。

3、國際商事代理權的產生具有特殊性。

4、在以誰的名義進行活動的問題上,國際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

5、國際商事代理人在承擔責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6、國際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8、法律適用具有特殊性。

❺ 代理是什麼 代理的法律要件以及代理權

代理是什麼
代理是代理人於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一是在設定、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時需要得到別人幫助的人,即被代理人或稱本人;二是能夠給予被代理人幫助,代替他實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的人,即代理人;再有就是代理關系之第三人。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充當代理人,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商事代理,非經商業登記,不得從事該項代理。例如證券買賣代理,非有證券業務資格的商事特別法人,不得從事該業務。
代理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代理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也稱顯名代理;廣義的代理,還包括間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爾後將該行為效果間接歸於本人的代理,也稱隱名代理。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是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在「委託合同」一章中,又規定了間接委託,間接承認了隱名代理。
代理的特徵
(一)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進行民事活動
代理的這一特點把它與行紀活動區別開來。行紀活動是指行紀人受委託人的委託,由委託人擔負費用和給付一定報酬,為了實現委託人的利益而以行紀人的名義,去進行一種或多種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義活動,而且代理不似行紀,可以是無償的。
代理人與法人代表地位也不同。法人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時,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時,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獨立實施行為,只是該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兩者相似之處在於行為人均不承擔行為的效果,就此一點,不難看出,法人代表制度源自於代理制度。
(二)代理實施的行為必須是有法律效果的行為
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活動,能夠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如果不產生法律後果,雖然在形式上是受人委託進行某項活動,但不是民法上規定的代理。如請他人代擬合同文本、詢價等,只委託事務,這些事務屬於事實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因而不產生代理關系。
(三)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時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
代理的這一特徵把代理與傳達人、居間人的活動區別開來。傳達與代理均是輔助行為,但兩者的法律關系迥然不同:傳達人僅是向第三人轉告本人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易言之,本人只是借傳達人的嘴做媒介而已,若有傳達錯誤由傳達人負過失賠償責任;而代理人是自己為意思表示,即本人是借代理人的腦袋為自己服務,代理人行為就是本人的行為。簡而言之,傳達是代理本人的「嘴」;代理還包括「借腦」。居間人只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介紹,促使雙方當事人締約或交易,而雙方成立民事法律行為中並無居間人自己的意思,而代理人則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為本人設定權利義務。
(四)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代理是被代理人經由代理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為了設定本人自己的民事權利並負擔民事義務。所以,代理人與第三人進行的一切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即由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即使是由於代理人的過失而造成的不利後果,被代理人也必須承受下來,這是穩定代理關系所必需的。如果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權利也屬於被代理人。
代理的法律要件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當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但代理由於制度的特殊性,除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外,還有其成立的特別要件。
(一)須有三方當事人
代理關系的特點就是有三方當事人,如只有雙方當事人而無第三人,則不能成立代理。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前已述及,不再贅述。
(二)代理的標的
代理的標的須為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2款也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變動或者救濟民事權利的行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請專利商標、辦理登記、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有專屬性,不得代理,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違法行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須依代理權
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並使其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許可權。代理的效果歸屬於本人,關鍵就是要有代理權。代理權的取得因法定代理與委託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權是任何代理關系的核心要件。
(四)須為本人計算
代理制度的價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為取向。因此,代理人對於代理事務要親自履行,予以與自己事務的同一注意義務,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為目的的行為,都不能構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雙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代理權
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權並不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許可權、資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關系中,代理權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也取決於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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