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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獨家代理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6-17 14:57:19

㈠ 代理的模式有幾種

一、代理商模式按數量分可分為三類:

1.獨家代理,

2.少頭博弈代理(2-3家),

3.多頭博弈代理(3家以上)。

選擇獨家代理或是非獨家代理,是中國企業首先要思考的。

二、按銷售商對代理商的滲透程度可分為兩類:

滲透類代理,獨立代理(非獨家代理)。

三、按代理商的級數可分為:單級代理商體制,多級代理商體制。

㈡ 一般代理的許可權有哪些

一般代理的許可權包括:1、代為起訴和應訴;2、代為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先予執行;3、代為向法院、仲裁機構提供證據、詢問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4、發表代理意見;5、代為申請執行。 一般代理是指不享有獨家代理專營權的代理,即委託人在同一地區和期限內,對同一商品可同時委託幾個代理人代表委託人的行為。一般代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和根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向委託人計收傭金,所以又稱傭金代理。一般代理的特點:1、代理方代表委託方在當地從事商業活動,成交後收取一定的傭金;2、委託方在某地區往往可擁有數個一般代理方;3、委託方有權越過一般代理方在其代理地區進行商業活動,而無須支付傭金給一般代理人;4、一般代理因不享有獨家代理的專營權,因此不承擔在一定時期內銷售一定量商品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風險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區別
具體如下:1、一般代理在案件范圍上無特殊限制,而風險代理有部分類型的案件不能風險代理;2、風險代理所涉案件通常風險較大,往往和一般代理相比更為疑難復雜,可能存在敗訴以及執行難度大等特點;而一般代理則包含普通案件;3、風險代理下委託人按照約定的比例支付律師費,費用較高;而一般代理費用相對較低;4、風險代理下,委託人對律師的信任度較大,律師對案件實體權益的處分許可權較大;一般代理下律師的處分許可權相對較小。

㈢ 獨家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區別

獨家代理是排他的,一般代理是非排他的。也就是說一般代理的情況下其他人也可以從事同樣的代理業務;獨家代理則在一定得時間和空間范圍內,排除其他人從事同樣代理業務的權利。

㈣ 全權代理和獨家代理有什麼區別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可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於概括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二者區別在於代理許可權區別。在訴訟程序中對律師進行的委託授權,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另外,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在案件進程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聘請合同。如因律師過錯,律師事務所應退回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所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㈤ 「總代理」、「獨家代理」、「一般代理」有什麼區別呢

"總代理"就是全中國內某個產品的唯一代理。

"獨家代理"就是某個省,某個區的沒有相同產品的代理。

"一般代理"就是僅僅只能代理某樣產品。

上述三種代理按許可權大小不同劃分的。

1.獨家代理:是指委託人給予代理人在約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享有某種或某些制定商品專營權的代理。凡是在該區域和時間內進行的交易,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是由代理商完成,還是由委託人直接與買主達成的,代理商都可按成交額提取應有的傭金。

(1)獨家代理的優點:

①有利於調動代理商的積極性。代理商不負擔經營虧損風險,又有專營權,多干多得。

②委託人比較主動。委託人掌握商品的成交價格,一般不會出現代理商控制市場的情況。

③有利於集中推銷。代理商經營集中,便於集中推銷。

(2)獨家代理注意事項:

①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代理協議;

②詳細規定傭金支取辦法。

3.總代理(許可權最大):

是指委託人在指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設立全權的代理。總代理,既享有專營權,又可以代表委託人從事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處理貨物等各種商務活動,還有權代理委託人從事一些非商業活動。總代理許可權最大。由於全權代表委託人,因此選擇要非常謹慎。在出口業務中,一般不宜採取總代理。

(5)非獨家代理有哪些擴展閱讀:

(一)商務代理概念

就是代理人為被代理人代理商業事務並收取傭金的商業活動。商務代理屬於委託代理,代理人一般被稱為代理商。

(二)商務代理特徵

  1. 代理商具有法人地位。獨立經營實體,不從屬於製造商。

  2. 主要是購銷代理。銷售代理和采購代理。

  3. 代理商的權利有一定的空間范圍。常見的某個地區的代理商,或者某個國家的:中國總代理。

4.代理商必須嚴格執行製造商的商品定價。不能隨意定價。

5.代理商按銷售額或采購額的固定比例提取傭金。傭金代理商不承擔市場風險,但銷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自理。

6.不允許進行代理業務之外的活動。傭金代理商不取得商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只能按照代理合同規定進行相關活動。

(三)代理的功能

1.開發新市場的功能。因為企業要進入一個新的市場,通常面臨著:對當地市場情況不熟悉;在當地建立營銷渠道,可能成本較高,風險較大;營銷人員缺乏,或者不能勝任。尋找代理商,了解當地市場。

2.保持市場佔有率的功能。

3.避免、減少商業風險的功能。對製造商和代理商雙方來說,商務代理可以使風險分攤,而且降低了結算風險等。

4.降低流通費用的功能。生產者統一制定終端價格,由代理商實行銷售,中間環節少,流通成本低。

5.提供各種服務的功能。

6.分工效果所產生的代理收益的功能。商務代理使製造商和代理商能將各自的優勢集中在自己擅長的事務上,因此,可以分享分工帶來的好處。

代理按照其他功能還有如下分類:

(一)職責不同:銷售代理、采購代理、運送代理、保險代理、廣告代理、旅遊代理、投標代理與證券發行代理

1.銷售代理:也稱賣方代理,是根據合同銷售某一企業的全部產品,並為其提供有關服務的商務代理,起到企業銷售部門的作用。

2.采購代理:也稱購貨代理,是指代理商與被代理人有著長期的業務往來,代理其進行采購,同時也為其負責收貨、驗質、儲運等商務活動。起到廠商供應部門的作用。

3.運送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招攬貨物或客人,並為被代理人運送貨物或客人的商務代理。進一步分為:陸上運送代理、海上運送代理、航空運送代理。

4.保險代理:是指代理商根據代理合同的規定為保險人所經營的業務提供服務並向保險人收取傭金的商務代理。

5.廣告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並以被代理人名義為其策劃、創造、製作以及安排廣告業務的商務代理。是現代商務代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6.旅遊代理:是指代理商與旅遊企業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並為其代理產品銷售服務的商務代理。

7.投標代理:是指代理商以廠商的名義代表廠商參加招標活動的商務代理。

8.證券發行代理:是指代理商接受證券發行公司的委託,代理該發行公司辦理一切證券發行業務的商務代理。一般都是證券公司。根據證券公司承擔責任不同,分為包銷發售、代銷發售、聯合發售三種。

(二)按法律行為不同:媒介代理和訂約代理

1.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僅有代理被代理人進行媒介行為的權利,而無權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商務代理。不具備簽訂合同的權利。不能處理法律行為的業務。

2.訂約代理:是指代理商受被代理人委託,擁有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權利,是可以處理具有法律行為業務的商務代理。

(三)委託人不同:上級代理和次級代理

委託人不同,是指是直接受委託人委託,還是受代理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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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責不同:銷售代理、采購代理、運送代理、保險代理、廣告代理、旅遊代理、投標代理與證券發行代理

1.銷售代理:也稱賣方代理,是根據合同銷售某一企業的全部產品,並為其提供有關服務的商務代理,起到企業銷售部門的作用。

2.采購代理:也稱購貨代理,是指代理商與被代理人有著長期的業務往來,代理其進行采購,同時也為其負責收貨、驗質、儲運等商務活動。起到廠商供應部門的作用。

3.運送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招攬貨物或客人,並為被代理人運送貨物或客人的商務代理。進一步分為:陸上運送代理、海上運送代理、航空運送代理。

4.保險代理:是指代理商根據代理合同的規定為保險人所經營的業務提供服務並向保險人收取傭金的商務代理。

5.廣告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並以被代理人名義為其策劃、創造、製作以及安排廣告業務的商務代理。是現代商務代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6.旅遊代理:是指代理商與旅遊企業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並為其代理產品銷售服務的商務代理。

7.投標代理:是指代理商以廠商的名義代表廠商參加招標活動的商務代理。

8.證券發行代理:是指代理商接受證券發行公司的委託,代理該發行公司辦理一切證券發行業務的商務代理。一般都是證券公司。根據證券公司承擔責任不同,分為包銷發售、代銷發售、聯合發售三種。

(三)按法律行為不同:媒介代理和訂約代理

1.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僅有代理被代理人進行媒介行為的權利,而無權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商務代理。

不具備簽訂合同的權利。不能處理法律行為的業務。

2.訂約代理:是指代理商受被代理人委託,擁有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權利,是可以處理具有法律行為業務的商務代理。

(四)委託人不同:上級代理和次級代理

委託人不同,是指是直接受委託人委託,還是受代理人委託。

1.上級代理:是指受委託人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一般稱一級代理,直接受委託人委託,大部分商務活動中,都是上級代理。

2.次級代理: 是指受上級代理商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次代理商還可以繼續選擇代理商,因此可以形成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三級代理等。次代理商仍然是委託人的代理商,委託人即對次代理商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也享有其帶來的收益。

上級代理:是指受委託人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一般稱一級代理,直接受委託人委託,大部分商務活動中,都是上級代理。

2.次級代理: 是指受上級代理商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次代理商還可以繼續選擇代理商,因此可以形成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三級代理等。次代理商仍然是委託人的代理商,委託人即對次代理商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也享有其帶來的收益。

㈥ 比較包銷和獨家代理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包銷商與出口人之間是買賣關系。

2、風險不同:獨家代理不承擔經營風險;包銷人自擔風險,自負盈虧;正物

3、目的不同:腔清喚獨家代理人賺取的是傭金,而包銷商賺取的是商業利潤。

4、專營權不同:獨家代理人在特定地區和期限內,享受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包銷商擁有包銷的專營權包括專買權和專賣權。當事人(個人或法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國際慣例,委託方不得超越代理方在協議規定的時期和地區內經銷協議規定的商品,但委託方有權根據市場銷售情況調整價格並通知代理方參照執行;

代理方則不得經銷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地區以及協議規定的委託方以外的相同伍凱或相類似的商品,代理方必須按委託方所規定的銷售條件收集訂單,代理方必須經常就市場銷售情況向委託方提供咨詢或調查報告等,代理方按協議規定的計算方法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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