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隱名代理是什麼
法律分析: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用自身的名義而不說明被代理人身份實行的代理行為。隱名代理是代理中的一種,指其雖有代理的權力,但並不表露出其被代理人的姓名,而以自己的名義在代理范圍內和第三方進行交流的行為。隱名與普通最明顯的不同是:普通代理可以表明其代理人的身份,隱名代理則不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野棚源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和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頌態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貳』 隱名代理中,受託人拒不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該怎麼行使自己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扒州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存在,就不會與受託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第一個問題:本案中的第三人並沒有不向受託人履行義務而導致受託人不能對委託人履行義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規定說一定要受託人向委託人披露。
第二個問題:春輪蔽目前委託合同已經到期,委託人並無續約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託人還要繼續其與第三人的合同,那他就屬於無權代理,在沒有委託人追認的前提下應歸於無效。
建議:A可以基於對房屋的所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房屋。第三人拒不返還的,A可以起訴其侵權(侵犯A對房屋的所有權),由此造成第三桐兄人損失的,應向B要求賠償而與A無關。至於B的行為如果造成A的損失的,可以要求B賠償(在損失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