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無權代理或者表見代理中的第三個和相對人各是什麼意思有區別嗎
表見代理的相對人是第三人。構成表見代理的客觀條件,即客觀上須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根據。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經終止,但行為人與被代理人具有某種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系,也就是說,有一定的事實足以讓善意的第三人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
表見代理的相對人是第三人。
構成表見代理的客觀條件,即客觀上須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根據.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經終止,但行為人與被代理人具有某種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系,也就是說,有一定的事實足以讓善意的第三人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行為人根本沒有代理權,但被代理人的某種行為造成一種授權的假象,從而被代理人須對其授權行為負責.
(2)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代理權被限制,而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代理權未被限制,或者從客觀情勢判斷,善意第三人無從知曉代理權被限制的事實.這種情形主要發生在外部授權而內部限制的場合.
(3)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經終止,但由於被代理人的原因,造成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行為人代理權存續的假象,或者善意第三人無從知曉代理權已經終止的事實.這種情形主要發生在外部授權和內部撤回的場合.
(4)行為人與第三人即相對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本身不存在應屬無效或應撤銷的內容.若該民事行為本身就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自然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5)表見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雖然在性質上是無權代理,但因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外部條件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善意第三人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主要是由於被代理人的行為造成的,即因被代理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是有代理權的表徵。當然,被代理人向善意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後,可依法要求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撤消權.
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對方的方式作出。本條所指的無權代理應當是狹義的無權代理,在此情況下,相對人有撤銷權。
第49條規定表見代理的情況雖然也是無權代理,但是這種情況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與第48條的規定中的狹義的無權代理不同,其根本區別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本無代理權的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表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表見代理成立,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就應當按有效的代理來看待;
在此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就應當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對人不享有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表見代理一般認為有效,相對人只要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證明自己無過失就享有相應的權利;無權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一般認為無效,相對人要求盡到了全部注意義務,證明自己善意且無任何過失,一般不享有撤銷權。
『貳』 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是指未經他人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經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
二、無權代理的類型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當事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根本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其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其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代理授權所規定的代理期限屆滿後,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為,其超過代理權存續期限所為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1、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但以特定的行為,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為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屬於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叄』 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一、什麼是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
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的代理行為。例如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 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人偽造他人印章等,就是典型的無權代理。
二、無權代理有哪幾種情形
1、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的代理行為。例如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偽造他人印章等,就是典型的無權代理。
2、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是搏皮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但其實施的行為超出了授權范圍。
3、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指行為人和被代理人之間之前存在代理關系,由於法定原因致使代理關系已經終止,但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
從這三種無權代理的情形來看,第三種情況實際上可以歸人第一種情況之中,因為在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為人就喪失了代理權,故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就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不過,在第三種情況下,由於代理人曾經享有過代理權,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權終止後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比在第一種情況下更容易成立表見代理。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雖然代理人並沒有代理權,但其代理行為有可能對被代理人帶來利益。如果不區分具體情況,將所有的無權代理行為都宣告無效,有時候會不利於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鑒於此,民法典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 民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首先,對於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予以追認,相對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認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權就得以彌補,無權代理因此而轉化為有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即不能發生有權 代理的效力 ,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由實施無權代理的行為人自行承擔。被代理人的追認行為,既可以向無權代理人為之,也可以向與無權代理人從事法律行為的第三人作出。追認行為通常應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過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基搜差式,明確地向行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不過,被代理人雖未明確表示追認,但其通過自己的行為表示追認的,例如主動履行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規定的債務或者行使其中規定的債權,也應產生追認的效力。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認權,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嗣後被代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再次,根據民法典規定,對於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所謂善意相對人,是指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應當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即不得再行使撤銷權。相對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應當向被代理人作出。當然,如果善意相對人撤銷該合同的,因追認的對象不復存在,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認權,因而也無需對相對人承擔法律責任。最後,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於此情形,無論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認,該代理行為都確定有效,相應地,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漏昌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