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二者的區別是什麼
一、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無權代理 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包括根本未經授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及代理權已終止的代理,廣義無權代理包括 表見代理 ,此處采狹義。
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基於此項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強行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二、狹義的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聯系
(一)表見代理主要是因為無權代理行為而產生的,它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從事的無權代理行為,表見代理仍然屬於廣義上的無權代理。所以在實踐中,許多無權代理行為既可能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也可能僅屬於狹義無權代理的范疇。
(二)無論是狹義的無權代理,還是表見代理、無權代理人從事的無權代理行為都可能給本人造成損害,無權代理人應當向本人承擔 損害賠償 責任,不能因為狹義的無權代理已轉化為表見代理就免除無權代理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還要看到,無論是在狹義的無權代理還是在表見代理中,相對人都享有撤銷權。《民法典》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該條規定既適用於狹義的無權代理,又適用於表見代理。因為在符合表見代理的情況下,如果相對人認為合同的成立和行為茄殲對其並沒有意義,願意行使撤銷權,使該合同不發行效力,表明相對人已經放棄了其信賴利益,法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這種選擇。況且這種選擇並沒有損害本人的利益,因為本人在根本上是不願意受該合同效力的拘束的。即使在相對人主張了表見代理的效果以後也可以放棄表見代理的請求,而行使撤銷權,不再要求本人承擔合同責任,僅僅只是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選擇也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相對人行使撤銷權,此時表見代理轉化為狹義的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主要是因為無權代理行為而產生的,它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從事的無權代理行為,表見代理仍然屬於廣義上的無權代理。
三、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是什麼意思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其外表特徵與正常代理即有權代理並無差別,僅僅欠缺發生代理權的根據。學理上一般將不具有代理權而已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情形分為兩類,一為無權代理,一為表見代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而狹義的僅指前者。區別:1、發生無權代理,純因行為人之過失,本人並無過失行為,即行為人冒充代理人或越權代理所致,而發顫或沖生表見代理,系本人過失所致,即本人的行為不僅使得行為人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與相對人實施行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確信行為人你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與相對人實施行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確信行為人已獲得本人的授權,這是二者最主要的區別。2、無權代理中,相對人主觀上的狀態在所不問,即相對人是否知道行為人為無權代理,不影響無權代理的成立,而表見代理中,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即其確信行為人已獲本人的授權,能以本人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否則不能構成表見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團凳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㈡ 無權代理的三種表現形式
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有:
(一)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升槐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代理權過期後的代理。
1、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
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
超越代理許可權的部分屬於無權代理。
3、代理權過期後的代理
代理權基於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後,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二)以上三種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在實踐中具體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並未授權;
2、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並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3、代理授權不明;
4、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5、代理關系終止後未採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並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無權代理的認定條件:
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於表見代理,趨向於保護相對人,定為有效代理;對表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於效力未定之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以下是構成要件:
(一)代理人欠缺代理權。即代理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或超越代理許可權,或在代理權消滅後而為代理行為。
(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三)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行為。這是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認前撤回其訂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時,因該合同確定地不發生效力,無權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四)相對人須為善意。即不知無權代理人欠缺代理權。
狹義無權代理中當事人的權利:
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完全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為民事行為。
其構成要件為:
(一)行為人沒有法定的或議定的代理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也是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區別之一。表見代理,行為人雖然實質上沒有代理權,但在表面上有足夠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權,第三人通常是不知或無須知道他沒有代理權;
(二)行為人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
(三)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如果第三人是惡意或與無權代理人惡意申通則不屬此例;
(四)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五)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相比,還有一個明顯的區別,也即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前者的後果往往處於「未定」狀態,無權代理發生後,並不能確定當然無效,責蠢笑鋒任的承擔還依賴於被代理人事後是否追認,而表見代理的後果則由被代理人承擔。
狹義無權代理行為,並不一定都不利於被代理人,如果這種行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使之成為自始有效的行為,有利於被代理人廣泛地為民事活動取得權利或承擔義務,這與代理法的本意是完全一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帶晌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㈢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什麼
一、狹義的無權代理是什麼
1、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未經他人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經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稱為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無權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進行無權代理追認需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1、追認人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代理人;
2、追認的意思表示真實;
3、在收到催告追認的通知後三十日內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