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一、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1、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有六個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不同;
(2)與企業交易方面不同;
(3)在競業禁止方面不同;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不同;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不同;
(6)在出資方面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七十七條
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二、合夥企業有哪些特徵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B. 代理記賬:注冊公司有限公司股東和合夥企業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想要注冊公司,先要考慮的是公司的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但是,相比於比較清晰的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身份更讓人疑惑,兩者其實是一樣的吧?但是為什麼有各自對應的稱呼呢?我是要當股東還是當合夥人?
首先說一下,我這里談的「合夥人」就是指合夥企業里的合夥人,並不是「合夥人制度」裡面的「合夥人」,請不要把電視劇情節套用在這里。「股東」是《公司法》下的概念,是針對有限公司來說的;「合夥人」是《合夥企業法》下的概念,是針對合夥企業來說的。所以其實這兩者分屬不同概念。有些客戶曾經問我:「合夥人和股東那個比較好?」老實說,這兩者並沒有好壞高低的分別,當你選擇了公司的組織形式,你的身份就決定了。
不過,曼德企服也建議各位老闆在注冊公司前先去看看相關書籍,補補課,開公司,一些基礎知識不能不懂。否則出了問題,你都不知道你的責任和權利。
這里還有其他一些區別:
納稅: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企業應稅額直接分配之後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是合夥人的收入;公司應納稅額需要先繳企業所得稅,之後留給股東的紅利再繳個人所得稅,才是股東的收入。
成立:合夥人基於合夥協議組成合夥企業;股東基於公司章程組成有限公司。投資人責任不同:合夥人為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企業的錢不夠還債,合夥人還須拿出家裡的錢補充清償——當初投資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當有多少);股東為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即企業的錢不夠還債,股東無需拿出家裡的錢補充清償——當初投資多少,賠光就算了)。查詢熱門公司注冊信息請點擊:鄭州公司注冊,武漢公司注冊,長沙公司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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