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一、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嗎
越權代理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對該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代理行為要在代理范圍之內行使。
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其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許可權的部分,構成法律上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權的他人行為承擔責任,顯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權衡攜激代理行為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情況下,應該不對其生效,而只發生越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典》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什麼是超越代理權
超越代理權代理,即指代理人雖然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他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之內。就其超越代理許可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屬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三、代理人超隱敗越代理許可權簽署的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簽訂合同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不管是越權代理還是無權代理,他們咐襪本質上都是一種情況,他們代理的事件其實都處在一個效力待定的過程之中,待定,那麼就需要第三方,也就是被代理人來選擇這件事情,最終是否有效。被代理人如果選擇追認,那麼這件事情就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那麼這件事情就是屬於無效的事情。
2. 越權代理屬於無權代理嗎
越權代理不屬於無權代理,越權代理是指有代理權但是超越許可權代理范圍,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許可權,代理是指當事人委託第三人對自己的一些行為和權力進行委託代理,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在許可權范圍內行使權力。3. 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是無權代理嗎
一、法定代表人越權代理是否無效
越權代理,是指有權代理人超越其代理許可權進行的票據代理。越權代理也是一種無權代理,因為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所為票據代理行為,屬於無代理權。越權代理合同一般是不能生效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超越代理權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如果越權代理合同被被代理人追認的才有效。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公司、企業在生產經營過虧啟程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對於單位犯罪採用的是雙重處罰制度,即對單位處以罰金,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員處以拘役、管制、徒刑等刑罰,兩者處罰是相互獨立的。
因此作為一個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員應當對公司、企業的行為負責,切實監管企業的經營行為,否則將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較為常見的單位犯罪罪名有: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
(二)走私類犯罪;
(三)商業賄賂類犯罪;
(四)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集資詐騙罪 ;
(五)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
(六)非法經營類升空坦犯罪。
三、法定代表人可以做擔保人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定代表人在具備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是可以作為擔保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吵桐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外,該代錶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4. 無權代理的三種表現形式
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有:
(一)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升槐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代理權過期後的代理。
1、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
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
超越代理許可權的部分屬於無權代理。
3、代理權過期後的代理
代理權基於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後,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二)以上三種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在實踐中具體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並未授權;
2、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並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3、代理授權不明;
4、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5、代理關系終止後未採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並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無權代理的認定條件:
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於表見代理,趨向於保護相對人,定為有效代理;對表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於效力未定之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以下是構成要件:
(一)代理人欠缺代理權。即代理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或超越代理許可權,或在代理權消滅後而為代理行為。
(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三)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行為。這是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認前撤回其訂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時,因該合同確定地不發生效力,無權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四)相對人須為善意。即不知無權代理人欠缺代理權。
狹義無權代理中當事人的權利:
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完全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為民事行為。
其構成要件為:
(一)行為人沒有法定的或議定的代理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也是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區別之一。表見代理,行為人雖然實質上沒有代理權,但在表面上有足夠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權,第三人通常是不知或無須知道他沒有代理權;
(二)行為人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
(三)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如果第三人是惡意或與無權代理人惡意申通則不屬此例;
(四)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五)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相比,還有一個明顯的區別,也即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前者的後果往往處於「未定」狀態,無權代理發生後,並不能確定當然無效,責蠢笑鋒任的承擔還依賴於被代理人事後是否追認,而表見代理的後果則由被代理人承擔。
狹義無權代理行為,並不一定都不利於被代理人,如果這種行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使之成為自始有效的行為,有利於被代理人廣泛地為民事活動取得權利或承擔義務,這與代理法的本意是完全一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帶晌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