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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和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05-31 01:49:16

① 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是指未經他人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經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

二、無權代理的類型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當事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根本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其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其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代理授權所規定的代理期限屆滿後,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為,其超過代理權存續期限所為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1、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但以特定的行為,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為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屬於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② 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法律主觀:

一、什麼是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
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的代理行為。例如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 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人偽造他人印章等,就是典型的無權代理。
二、無權代理有哪幾種情形
1、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的代理行為。例如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偽造他人印章等,就是典型的無權代理。
2、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是搏皮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但其實施的行為超出了授權范圍。
3、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指行為人和被代理人之間之前存在代理關系,由於法定原因致使代理關系已經終止,但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
從這三種無權代理的情形來看,第三種情況實際上可以歸人第一種情況之中,因為在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為人就喪失了代理權,故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就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不過,在第三種情況下,由於代理人曾經享有過代理權,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權終止後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比在第一種情況下更容易成立表見代理。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雖然代理人並沒有代理權,但其代理行為有可能對被代理人帶來利益。如果不區分具體情況,將所有的無權代理行為都宣告無效,有時候會不利於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鑒於此,民法典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 民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首先,對於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予以追認,相對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認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權就得以彌補,無權代理因此而轉化為有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即不能發生有權 代理的效力 ,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由實施無權代理的行為人自行承擔。被代理人的追認行為,既可以向無權代理人為之,也可以向與無權代理人從事法律行為的第三人作出。追認行為通常應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過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基搜差式,明確地向行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不過,被代理人雖未明確表示追認,但其通過自己的行為表示追認的,例如主動履行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規定的債務或者行使其中規定的債權,也應產生追認的效力。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認權,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嗣後被代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再次,根據民法典規定,對於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所謂善意相對人,是指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應當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即不得再行使撤銷權。相對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應當向被代理人作出。當然,如果善意相對人撤銷該合同的,因追認的對象不復存在,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認權,因而也無需對相對人承擔法律責任。最後,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於此情形,無論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認,該代理行為都確定有效,相應地,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漏昌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③ 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所謂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享有代理權,但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卻超越沖鋒跡了代理權的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散並施代理行為基鄭,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④ 什麼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主要有哪些情形

無權代理,包括如下三種情況:
1、根本未經授權的代理。即"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未獲得代理人的任何授權,"代理人"或明知這一事實而為代理行為,或誤以為被代理人已作授權而為代理行為,但不論是"代理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如何,因為缺乏構成代理所必須的"被代理人授權"這一客觀要件,而使其"代理權"失去法律和事實的依據。在此種情況下"代理人"對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對本人來講是沒有任何代理意義的,故而這是一種典型的無權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的行為。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他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代理人的授權范圍之內。他的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許可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在代理證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為,成立無權代理。
明白了嗎

⑤ 什麼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有哪幾種類型

無權代理,顧名思義,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代理人為被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時擁有代理權是代理行為有效成立的首要條件,無權代理雖然具備代理成立的其它要件,但唯獨欠缺代理權這一根本要件。因此,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卻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在民法上就稱之為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根本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當事人實施代理行為,根本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第二種是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他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之內。就其超越代理許可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成立無權代理。例如:甲廠委託乙某代理其向丙廠購買電視,並簽定了授權委託書,乙某在完成代理事項後見空調市場前景不錯,遂擅做主張以甲廠名義與丙廠訂立了空調買賣合同,此時,乙某擅做主張與丙廠訂立合同的行為就屬於超越代理權的代理。第三種無權代理就是代理權終止以後所進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在代理證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的行為,就其超過代理權存續期限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成立無權代理。

⑥ 無權代理的含義及種類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為法律行為。無權代理具有以下特點:其一,無權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代理行為已經成立;其二,無權代理行為是具備法律行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為;其三,在代理行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無權代理只欠缺代理權這一有效要件,並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確定、合格等有效要件。根據代理人欠缺代理權的不同情況,我國法律將無權代理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未經他人委託授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等情況,如盜用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等。二是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權和完全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前者如被代理人就訂立某一合同之代理只授予了代理人部分代理權,而保留了對該合同某些事項的決定權,代理人卻不顧該限制而為全權代理;後者如被代理人僅授權訂立此合同,而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訂立了與此合同有一定牽連關系的彼合同;三是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⑦ 簡述無權代理的概念及其情形

法律主觀:

第一,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為,但並沒有代理權。,第二,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許可權范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越權代理。,第三,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無權代理。,從這三種無權代理的情形來看,第三種情況實際上可以歸人第一種情況之中,因為在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為人就喪失了代理權,故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就構成友明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不過,在第三種情況下,由於代理人曾經享有過代理權,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權終止後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比在第一種情況下更容易成立表見代理。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雖然代理人並沒有代理權,但其代理行為有可能對被代理人帶來利益。如果不區分具體情況,將所有的無權代理行為都宣告無效,有時候會不利於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一)如果相對人進行催告的話,被代理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視為追認。,(二)如果相對人沒有進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都未對被代理人的追認權的行使期限作出規定.所以在相對人沒有行使催告權和撤銷權的情形下,追認權的行使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三)無權代理行為追認范圍的限制,1、無效的行為不得追認。,如果無權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就是無效行為,它將確定地產生無效的後果,不僅沒有追認的必要,即使進行了追認也不能對自己產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無權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為如果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如無權處分行為,是可以追認的,薯乎不過經過追認後的行為並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為轉變為有效行為,被追認的行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為,只不過經過追認後,該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為的權利或負擔其上的義務,如催告對方追認的權利。,2、無權代理人冒用他人名義的行為,該他人是否可以追認,在冒名情況下,行為人並沒有聲明他是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動,而是聲明為自己活動,同時把他人的名字作為自己的名字告訴人們,騙取人們相信他就是該他人。此時,被冒用的名義人是否可以追認,應當以相對人的認知狀態為准,3、追認必須是對整個合同的追認。,追認不能對一部分予以追認,對另一部分予以拒絕,或者只追認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對其餘部分置之不理。,4、追認必須是無權代理人已經實施的行為,即追認只適用於過去的行為,未來的行為不能預先進行追認。,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本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數告悉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於表見代理,趨向於保護相對人,定為有效代理;對表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於效力未定之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⑧ 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因無權代理而訂立合同的無權代理人定承擔民事責任,應具備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權。即代理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或超越代理許可權,或在代理權消滅後而為代理行為。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行為。這是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認前撤回其訂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時,因該合同確定地不發生效力,無權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4、相對人須為善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⑨ 什麼是無權代理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是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或超出其代理許可權與代理時間范圍,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則該行為對其產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認的,則該行為不對其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⑩ 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和表現代理的區別

一、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有什麼區別
有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授權的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枯橡行使代理權,其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
有權代理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代理人有代理權;
(二)代理人須作出或者接受法律行為上的意思表示;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僅包括雙方意思表示,還包括單方意思表示。例如,代理人可以行使形成權,即僅憑自己一方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終止,這就是單方行為;可以為訂立合同等雙方法律行為。
(三)代理人為代理行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
(四)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代理義務;
(五)代理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用。原則上,任何法律行為均允許代理,作為例沒爛旁外,具有身份性質的行為,如結婚、離婚、遺囑等,此類身份行為強調特定主體的本人的意願,故不允許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權代理包括:行為人沒有他人授權,或者超越了授權范圍,或者授權終止後依然以之前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行為。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認,則合同不發生效力,其結果由無權代理人承擔。
二、有權和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有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授權的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使代理權,其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權代理包括:行為人沒有他人授權歷世,或者超越了授權范圍,或者授權終止後依然以之前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認,則合同不發生效力,其結果由無權代理人承擔。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一)相對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被代理人不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三)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
(四)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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