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民甲的下列哪一行為屬於民事代理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據此可知:第一、第二、第三個屬於代理行為。、
第四個不屬於代理行為,結婚登記是屬於人身權,不可轉讓、代理,登記必須是結婚主體的雙方,所以,不屬於。
② 下列各項行為中,屬於民事代理行為的是
ABC,
出席簽字儀式,並不是代理簽字,不屬於民事代理行為,參加儀式並不是民事法律行為,而是非民事法律行為,而民事代理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③ 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包括
法律分析:代理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方式,是指在當事人無法親自處理民事法律行為時,由代理人代當事人完成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規定,代理的類型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兩種。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④ 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包括哪些
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
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為授權代理和意定代理。在委託代理中,委託授權行為是基於被代理人的意志進行的,本人的意思是發生委託代理的前提,代理法律關系的產生,是基於被代理人的意志,由被代理人的授權,而產生代理法律關系,使代理人產生的代理權。委託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權是基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該授權行為屬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無須取得代理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授予代理權的效力。授予代理權的行為可向代理人為之,也可向特定第三人為之,也可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第三人為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⑤ 民事代理行為有哪些行為
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行為不能代理。如設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
一般情況下,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事實行為、不法行為不屬於代理制度范圍,法律對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使用代理的概念,也不屬於代理制度的適用范圍,比如代理記賬行為,雖然會計法有明確的代理記賬業務規定。
不得代理的行為主要有三種(民法通則規定了兩種):
一是法律規定需要本人親自實施的行為,如公司法第124條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涉及關聯交易的表決、企業國有資產法46條規定的公司董事會對關聯交易的表決等;
二是約定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行為,比如演藝;
三是法律性質應由本人實施的,包括身份行為,比如結婚、離婚、收養、遺囑、協議確定監護人等。
⑥ 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一、以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二、以代理是否轉托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①本代理;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①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②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