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代理有哪些法律特徵分為幾類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徵: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法律定義:
1、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1)代理行為特點有哪些擴展閱讀:
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稱為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無權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產生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經授權,代理行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范圍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等。
無權代理如經被代理人追認時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無權代理即成為有效代理;如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則無權代理人應自己承擔法律後果。未經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2、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他人所為的民事行為;
3、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4、行為人的行為不違法;
5、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㈡ 簡述代理的法律特徵
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商事代理的特徵
1、國際商事代理關系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2、國際商事代理的內容具有特殊性。
3、國際商事代理權的產生具有特殊性。
4、在以誰的名義進行活動的問題上,國際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
5、國際商事代理人在承擔責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6、國際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8、法律適用具有特殊性。
㈢ 簡述代理及其特徵
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代理行為特點有哪些擴展閱讀:
代理的標的:
1、代理的標的須為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2款也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變動或者救濟民事權利的行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請專利商標、辦理登記、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有專屬性,不得代理,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不得代理。
3、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㈣ 代理的特徵
代理特徵如下:
1、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可以使當事人避免事必躬親,它是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而非為自己向第三人作出或接受的意思表示,代理行為能夠在被代理與第三人之間設定、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2、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這里包含三層意思,一是代理人須有代理權,代理權的產生或因委託,或因法定,或因指定。沒有授權屬於無權代理。二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只能由本人實施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遺囑公證等。三是代理人在進行代理行為時,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可視具體情況而決定表示內容,這與傳達人、居間人相區別;
3、代理行為的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目的是為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代理人的行為效力當然歸屬被代理人,包括設定的權利歸被代理人享受,義務歸被代理人負擔,也包括代理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由被代理人賠償。在代理人正常行使代理權的情況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因代理行為而產生權利和義務關系;
4、代理主要是實施法律行為。即代理主要是為被代理人設立、變更、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如代簽合同、代為訴訟等。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代人算賬、代人抄寫等只能是一種事實行為,它不與第三孝悶廳人產生權利義務關巧隱系,不是代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罩散使代理權。
㈤ 代理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活動,游孫雀是能夠產生某種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凡不能產生法律後果,只是受人委託而進行的某種具體事務方面的工作,不屬於民事法律上的代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二,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因為代理人的使命是代替被代理人進行法律行為,而行為是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體現被代理人的意志和利益來進行的,因此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如果用他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就不是代理,而是行紀活動。
第三,代理人是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地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的意思表示,在被代理人授與他以許可權范圍內可以表現他自己的意志。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神早總的來說,當然要反映被代理人的意志。這個意志就是指授權內容。但是代理人的行為既然是他自己的行為,也就是他要獨立地作意思表示,他在進行法律行為時的每一言行並不都是被代理人說過的。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積極地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進行各項民事活動。代理的這一特點,使代理人與傳達人、居間人的行為區別開來。傳達人只是把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機械地傳遞給對方。傳達人自己不作任何意思表示,也沒有責任替當事人一方造成任何民事法律後果。居間人只是在當事人之間起媒介作用,促使意欲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雙方達成協議。居間人無權在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中表示自己的意思。
第四,代理人行為的法律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因為代理的目的在於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的活動來實現自己的民事權利和履行自己的民事義務,因而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都應由被代理人承擔。這種後果除了對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後果以外,還包括由於代理人因疏忽大意等其他過錯所造成的不利後果。只要代理人根據代理權進行了正常的代理活動,無論法律後果對被代理人是否有利,被代理人都要承擔。如果代理人在授權范圍以外進行了代理活動,除非被代理人事後認可,否則被代理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凱毀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㈥ 代理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 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搭歲理人的一種法律制首枝伍度。
代理的特徵有:
1.代理人以為意思表示為使命
2.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代理行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者或人
㈦ 簡述代理的概念與特徵
簡述代理的概念與特徵:
1.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州氏人(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內與第三人(相對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2.代理具有如下特徵:⑴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喚毀民事活動,其行為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
⑶代理主要是實施法律行為。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代人抄寫、代駕等只能是一種事實行為,他不與第三人產生權利義務關系,不是代理。
⑷代理行為的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和跡備。代理的目的是為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代理人的行為效力當然歸屬於被代理人。通常情況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因代理行為而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㈧ 代理的特徵
1、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可以使當事人避免事必躬親,它是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而非為自己向第三人作出或接受的意思表示,代理行為能夠在被代理與第三人之間設定、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2、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這里包含三層意思,一是代理人須有代理權,代理權的產生或因委託,或因法定,或因指定。沒有授權屬於無權代理。
一、代理的成本
1、直接的契約成本;
2、委託人監督代理人的成本;
3、剩餘損失
二、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
1、代理的名義不同;
2、代理的適用范圍不同;
3、直接代理可能有償也可能是無償的,間接代理一定是有償的;
4、代理的法律後果承擔不同。
三、代理的法律特徵?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的許可權范圍內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行為產生的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㈨ 代理的概念和特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特徵從我國《民法通則》關於代理的規定可以看出,代理具有如下特徵:
1、代理人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並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代理行為。以本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是代理區別於行紀或信託、居間等行為的重要特徵。
2、代理人須在代理襲斗權臘仔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3、代拍局磨理的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