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委託人什麼是被委託人
委書中,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被委託人,也稱」受託人」,是指接受他人委託代理委託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訴訟、仲裁活動的人。依據委託協議而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
1.概念區別: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具體事務的人,被委託人是指幫助委託人從事民事、訴訟、仲裁活動的人,一般被委託人需要有完全民事行為亂磨能力。
2.關系區別:委託人與被委託人存在僱傭與被僱傭的關系,一般委託人是僱傭者,被委託者是被僱傭者。
3.責任區別:被委託人符合委託要求辦理的結果,無論事情發展如何,最終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的責任是按委託人要求的內容、方式進行辦理。
被委託人就是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指令為他處理事務的人。委託人就是發出指令的人。可以據此判斷哪個是自己一方。
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當事人辦理事務的人,被委託人即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辦理委託事務的人。
委託人授權代理人為當事人處理事務,代理人根據委託人的授權指示、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的行為,除緊急情況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託人的授權許可權擅自處理事務,也物陪配不應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
在委託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第三人,委託人與第三人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根據相關規定作了如下四點規定:
(一)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二)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罩指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除外;
(三)受委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權;
(四)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條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條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條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B. 什麼是委託人受託人與代理人的區別
代理人與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區別:1、委託行為包括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代理行包括法律行為;
2、代理行作用於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而委託行為則作用於受託人和委託人之間;
3、代理行為是單方行為,為委託行為屬於雙方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C.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區別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區別是,概念不同。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敬正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亮租悔責任,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型裂報告委託人。
D. 委託人、被委託人和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區別
委託人與被委託人的區別如下:
委託人是指有事需要尋求幫助的人。
被委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委託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被委託人。
1、委託人的責任
(1)明確委託事項。
(2)交付約定費用。
(3)清償債務。
(4)給付報酬。
(5)賠償責任。受託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用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委託人賠償損失。
2、被委託人的責任
(1)按照委託人的指令處理有關事務。
(2)對委託事務要親自處理。
(3)及時向委託人報告事務處理情況。
(4)交付財務和轉移在以利。
(5)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