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跑分被受害人報警了公安機關會判刑嗎
整個跑分流程共有四個節點,分別是:被詐騙用戶、詐騙團伙、跑分平台、參與跑分的用戶。
第一,若事先知情是被用於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等犯罪的,還提供「跑分」等業務,那麼在審理中就會認定和詐騙的主犯一同構成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等犯罪的共犯。實踐中司法機關認定的以詐騙罪居多,詐騙罪(電信網路詐騙)的量刑標準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三千至三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三萬至五十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有些平台或者跑分用戶為防止單一收款賬戶遭到封禁,會大量收購或者借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跑分業務,此時司法機關認為該行為屬於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即因欠缺合法依據而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司法解釋規定5張以上)那麼就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亂檔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司法解釋規定十張以上);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司法解釋規定五張以上);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第三,若事先不知情未參與上游犯罪,但事後明知是詐騙等犯罪的贓款,而提供「跑分」業務嘩嘩亂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涉及資金流水10萬以下);情節嚴重的(涉及資金流水10萬以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四,若不明確知道他人是做什麼,但從常理上來判斷,該「跑分」行為可能被他人用於違法犯罪的,且事實上也被用於犯罪了,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即視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情節嚴重的,處蘆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