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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方代理人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3-05-22 15:36:54

Ⅰ 居間人的概念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居間人,又稱「經紀人」。是指居間合同中為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或充當訂約媒介的當事人。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據現代各國法律,居間雖為商業活動,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從事該營業,僅交易所法上的居間不在此例。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居間成功時取得約定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猜歷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宴咐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穗祥搜賠償責任。

Ⅱ 居間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居間人相信很多人都聽說過,也就是居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居間合同就是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但很多人對此不是很了解,那麼具體是什麼意思呢,接下來就由我整理的關於居間人是什麼意思的相關內容。
居間人相信很多人都聽說過,也就是居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居間合同就是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但很多人對此不是很了解,那麼具體是什麼意思呢,接下來就由我整理的關於居間人是什麼意思的相關內容。
一、居間人是什麼意思
居間人是居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的人,居間人也就大余段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中間人或者介紹人。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就是為為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在完成義務毀毀之後,有權利向委託人要求對應的報酬。居間人僅是一個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託人,也不代表相對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二、居間人承擔什麼責任
居間人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過錯責任,即存在過錯才要承擔責任。具體而言,即當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那麼才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且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居間人沒有過錯而導致居間合同未成立的,那麼也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三、居間人的義務有哪些
居間人的主要義務包括:
1、如實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
2、忠實和盡力義務3、隱名和保密義務
滾譽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關於居間人是什麼意思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我們知道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

Ⅲ 居間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法律主觀 :居間人是什麼意思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定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的義務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在報告居間中,居間人對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地報告給委託人。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向委託方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2.忠實和盡力義務忠實於當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首先,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信息如實告知委託人;其次,居間人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影響合同的訂立或損害到委託人的利益;再次,居間人對於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以及後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他人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在負有忠實義務的同時,還負有盡力義務。居間人應盡力促使將來可能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排除雙方所持的不同意見,並依照約定準備合同,對於相對人與委託人之間所存障礙,加以說合和克服。3.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旅鎮償責任。4.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譽拆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5.其他義務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商事拆虛粗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居間人原則上不得同時為委託人和相對人的居間人。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Ⅳ 分析行紀人、居間人與代理商的異同

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經紀人涵蓋居間人、行紀人、代理人。
居間人與代理商都是受他方委託為他方辦理一定事務:提供一定服務,收取傭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二者的區別是:
一、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合同提供媒介: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對合同有介入權。
二、居間人所辦理的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作為訂立合同的媒介的服務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受肢早托的事務只能是貿易之類的法律行為。
三、居侍凱間合同和行紀合同雖都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有在居間有結果後:也即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後:才能請求支付報酬:並且在作為訂立合同的媒介時:可以從委託人和其交易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只能從委歷談雀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四、居間合同可以由交易雙方和居間方三方簽署,也就是說,委託方可以是交易雙方。行紀合同只能由委託一方和行紀人簽署,行紀人不可能同時接受交易雙方委託。

Ⅳ 居間代理的法律效果

法律主觀:

你好,接下來為你詳細解答關於 居間合同 的法律效力相關內容。 一、居間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般而言,居間合同有以下幾點主要法律特徵: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只是協助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自身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 2、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或者是為訂約進行媒介活動。 3、居間合同是諾成的、有償的、不要式的合同。 二、居間合同的主要條款 1、 合同當事人 及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在合同中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詳細名稱或姓名、地址或住所。寫明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2、居間項目的名稱(合同的標的) 在居間合同關系中,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按委託人的指示,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成交。因此,居間人必須明了委託人的意圖和目的,即要明確委託人希望居間人介紹哪些方面的客戶,最終達到什麼目的。在合同中,居間項目的名稱要體現居間合同的目的,要寫得簡明而准確,如商務居間合同的該條款,可以寫做「購買××特種原料」。 3、 居間服務 的內容要求 這一條款是對前一條款所做的更為詳細和具體的規定,對居間人的服務內容作具體、詳細的約定,無論是購買商品,還是轉讓技術,委託方對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交貨期限等,對技術的先進性和可靠性、轉讓費用、後續服務等,都會有具體的預想和要求。在簽訂合同時,委託方必須將居間事項的細節認真加以考慮,要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 4、有關保密事項和信用事項 在媒介居間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在合同中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必須履行此隱名義務。 居間人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會獲悉與委託人有關的商業秘密,委託人提供的各種信息,成交機會以及後來 合同訂立 的情況等,如果居間人將委託人的情況詳盡、毫無遺漏地介紹給第三人,那麼委託人在與其第三人的談判中會處於不利或被動地位,這是委託人不願看到的。因此,為防止這種情況發生,握絕在合同中應該將要求居間方予以保密的內容加以規定,居間人對此應恪守信用,在向第三人介紹情況時做到適可而止。為防止意外,需保密的事項還可以由雙方專門簽訂一個協議,作為居間合同的附件,另為妥善保管。 5、 合同履行 期限 居間人的居間服務不能無限期地延長久拖不決,因此,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居間人完成居間事項的期限,要寫明從某年某月某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超過截止時間,合同就自然失效。 6、居間報酬、費用的負擔及支付方式 在合同中應對居間報酬的數額及計算方法做出明確規定。居間合同的酬金的給付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根據委託方與第三方成交的金額按一定比率計算;另一種是給付一筆固定數量的貨幣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下來,採用哪一種方法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哪一類費用應由哪一方承擔。居間人未促成委託人與相對人 合同成立 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採用活動經費或勞務費的方式予以補償。活動經費或勞務費大都採用一次包乾的辦法,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並規定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的方法。在合同中還應明確規定酬金和費用的給付方式、時間、地點等。 7、 違約責任 該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方具有什麼性質的違約行為承擔什麼性質的違約責任,還可以約定 違約金 及 賠償金 的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8、 合同糾紛 解決方式 在合同中應約定,當發生合同糾紛雙方自行協商不成時,是選擇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返猜 訴訟漏皮型 。 9、其他約定事項 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前提下,還可根據需 要約 定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條款。

Ⅵ 什麼叫「居間人」具體是做什麼的

居間人,也稱為經紀人。是指中介合同為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充當合同的中介當事人。居間人既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據當代各國法律,雖然中介是商業活動,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從事這一業務,只有交換法上的中介不是這種情況。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調解成功後獲得約定的報酬。
拓展資料
期貨市場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為其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合同機會或者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代理的存在意義是期貨物斗交易的結果需要更強的專業貿易商,和大多數交易員缺乏期貨交易期貨公司和相關業務和專業知識,所以他們需要有人介紹期貨和期貨公司向投資者通過他的行動,有專業的知識幫助客戶分析,預測市場的發展,使投資者的資金能夠盡可能安全地增長。
期貨經紀人的工作大致分為兩類: 1 .是通過拜訪和講解,尋找新客戶,向合適的投資者推薦期貨投資; 2.是分析市場情況,預測趨勢,幫助客戶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這兩項工作是相互侍滾依賴、密不可分的,因為期貨經紀人如果沒有合適的客戶,再好的分老螞余析預測水平也無法在市場中體現出來。同樣的,如果有合適的客戶,沒有好的分析和預測水平,客戶的資金就無法增加,甚至客戶的流失也會迅速流失,成為一盤散沙。雖然兩家公司之間有部分分工,但大多數公司合並為一家。所以中介的工作是細致而瑣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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