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隱名代理有哪些法律效果
法律分析:隱名代理的法律效果:1、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塵岩之間存在代理關系的,則該隱名代理產生與顯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2、如果派中御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的隱名代理並非必然產生顯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過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而形成相應的法律後果。培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㈡ 隱名代理是什麼
法律分析: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用自身的名義而不說明被代理人身份實行的代理行為。隱名代理是代理中的一種,指其雖有代理的權力,但並不表露出其被代理人的姓名,而以自己的名義在代理范圍內和第三方進行交流的行為。隱名與普通最明顯的不同是:普通代理可以表明其代理人的身份,隱名代理則不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野棚源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和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頌態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㈢ 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這種分類有不同理解。有人認為顯名代理就是直接代理,隱名代理就是間接代理。這種理解以至於認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存在沒有意義。不過我們認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上位概念是間接代理。即間接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讓相對人知道本人的是顯名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