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訴訟代理人的權利有什麼
法律分析: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主要有以下耐消兩個方面的權利:1、有權調查收集證據。2、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法律依據:《中握畝知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段消院規定。
㈡ 法定代理人有什麼權利
法律分析:法定代理人的權利:一,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迴避的權利;二、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上級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三、有權對未成年人被代理人進行詢問、訊問時被通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㈢ 代理人的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2、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3、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被代理人最為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4、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㈣ 委託代理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委託代理人 的代理許可權受當事人授權的約束,委託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代為訴訟行為。委託代理人在代理的許可權范圍內所為的執行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委託人授予代理人的許可權的扮雀范圍的不同,可以把委託代理分為一般委託代理人和特別委託代理。一般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廳李早理人為一般的訴訟行為,而不能夠處分實體權利。特別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僅可以為被代理人代為一般訴訟行為,並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代為變更或者放棄請求、進行執行和解等有關處分實體權益的行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月23日《關於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問題的批復》中確定:如果當事人在訴訟 授權委託書 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則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2條第2款規定:「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委託代理人的特別授權。」因此,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無權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進行執行和解,代收執行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擾碧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㈤ 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1、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被代理人最為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2、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3、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4、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再次,代理人應盡報告義務與保密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㈥ 刑事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是什麼
刑事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分為一般代理和全權代理,信祥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來自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及他們的授權,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滑檔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仍需做特別授權,在特別授權的情況下,代理人主要有以下訴訟權利:(1)原告方代理人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起訴訟;(2)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鑒定人員、翻譯人員、書記員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的,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一次;(3)原告方代理人有權申請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4)要求民事訴訟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及時處理;(5)參加法庭調查;(6)參加法庭辯論;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宴慶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㈦ 被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被代理人的主要權利:
1.被代理人有權要求代理人按照代理許可權進行代理活動。代理許可權是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的依據,代理人有義務按照代理許可權進行活動,被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代理人這樣做。
2.被代理人有權了解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務的情況。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依據代理許可權而獨立地進行代理活動,但是,代理人是為實現和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進行活動的,被代理人理所當然地有權了解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務的情況。
3.被代理人有權要求代理人移交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依據代理制度的規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進行代理活動時,並不享有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因此,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一旦產生或完成,代理人應及時地、全部地將其在代理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移交給被代理人。
(2)被代理人的主要義務:
1.在確立委託代理的法律關系時,被代理人應明確表明授權許可權。
2.被代理人應該向代理人詳細介紹為完成代理事務所需要的有關情況,提供有關的依據材料。
3.被代理人應向代理人支付有關費用。
4.由於被代理人的過錯致使代理人在完成代理事務過程中受到損失時,被代理人應當賠償代理人的損失。
2.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1)代理人的主要權利:
1.代理人有權依據法定或約定的代理權進行代理活動。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還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明確授權許可權。應當指出,代理人享有這項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自己應承擔的義務。
2.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如實地、全面地提供完成代理事務所需要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和資料。
3.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支付酬金和費用。
(2)代理人的主要義務:
1.代理人應認真地履行其代理職責。在代理活動中,不論代理人依據法律規定還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取得代理權,代理人都負有實現和維護被代理人利益的義務。
2.代理人應親自完成其所代理的事務。在委託代理活動中,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基於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產生的。代理人的知識、能力和品德是他取得代理權的前提條件,也是完成被代理人所委託代理事務和實現利益的保證。因此,代理人在接受委託之後,應當親自完成其所代理的事務,而不能隨意地把代理工作轉給他人去完成。只有在特殊的條件下,徵得被代理人同意,且符合法律手續時,才能轉托他人去完成。3.代理人應及時、完整地向被代理人報告其所代理工作的進展程度和完成情況,代理人在完成受託代理事務後,應及時地將為被代理人取得的財產和有關權利義務及其法律文件和有關資料轉交給被代理人。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即禁止自己代理和同時代理。在前一種情況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但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被代理人簽訂合同,因此,合同的內容完全是由代理人一人決定的,這樣締結的合同,會因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利益對立而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在後一種情況下,代理人為自己同時代理的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合同的內容也僅憑代理人一個人的意志決定,這樣締結的合同會因代理人的好惡或偏袒而損害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上述兩種情況都與合同雙方的法律行為相違背,如不加以禁止,就會為代理人濫用代理權提供方便。
5.代理人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這里所說的惡意串通是指代理人與第三人共謀侵犯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明確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6.代理人不得進行違法活動。代理人從事代理行為是為了實現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利用代理關系進行非法活動。
3.第三人的權利和義務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時,也會形成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1)第三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
1.第三人有權核查代理人的代理權;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時,也有義務向第三人證明自己的身份及代理許可權。
2.第三人有權拒絕各種無權代理行為。
(2)第三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義務:
1.第三人應當依據代理人的許可權與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並應自覺地遵守。
2.為使代理活動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進行,第三人核查代理人身份及代理許可權,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
(3)第三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1.第三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履行義務。第三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履行義務。被代理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第三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2.第三人應當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第三人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義務。第三人應按照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定內容和特定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第三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㈧ (法學概論)簡述代理人的權力與義務有哪些
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一致,總的來說是要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主要有:忠實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職責;將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收益及時移轉給委託人;負擔一定的報告義務;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被代理人提供和補償代理人因履行代理義務而產生的費用;等等。
一、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法定代理人
權利:
1、依法享有自訴人的訴訟權利。
2、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義務:依法承擔自訴人承擔的訴訟義務。
二、刑事自訴案件被告法定代理人
權利:
1、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有獨立行使申請迴避權和上訴權。
2、有提起反訴的權利。
3、有權行使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義務:
1、在被告被訊問和審判時,有到場的義務。
2、應被告的要求,有為其擔任辯護人或代為委託辯護人的義務。
3、依法承擔被告人應承擔的義務。
三、刑事自訴案件委託代理人
權利:
在被代理人委託的許可權內行使代理權利。
義務:
在被代理人委託的許可權內承擔訴訟義務。
四、民事訴訟代理人
權利:
在法定或是委託的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行使代理權,享受被代理人在訴訟中的權利。
義務:
1、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代理行為。
2、必須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訴訟行為。
3、親自代理的義務,除非經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發生,不得將代理事物轉托他人代理。
4、報告事務,代理人應將處理訴訟事物的一切重要情況告知被代理人。
5、保密義務。
五、行政訴訟代理人
權利:
在法定或是委託的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行使代理權,享受被代理人在訴訟中的權利。
義務:
1、依法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2、遵守法律紀律和秩序。
3、在代理許可權內依法活動,不得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