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勞務派遣和勞務代理的區別
人事代理制度多半發生在個人或單位與人事代理機構(如人才服務中心)之間,他們之間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系,委託人(個人或單位)向人事代理機構支付一定費用。勞務派遣制度中,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職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被派遣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務派遣合同關系。綜上所述,前者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系,而後者不是。【法律依首敏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帶消、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蠢芹知示。
㈡ 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有什麼區別嗎
勞務派遣與人事代理的區別如下
1、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升伍合同關系,並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於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雙務合同。
2、調整二者的法律規范不同。勞務派遣受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
3、 人事代理的內容同勞務派遣完全不同。勞務派遣是以排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託方與受託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拓展資料: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世攔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起源於20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後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
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年薪通常為2-3萬。
派遣工一般從事的多為低技術含量工作,如保潔員、保安員、營業員等工作,勞動者一旦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派遣單位就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拒絕與其續簽吵返或。
參考資料:勞務派遣相關資料
㈢ 代理招聘和勞務派遣的區別
現在的企業用工已經拋開傳統的用工形式,在這個招聘難的時代,企業在招聘方面也有新的方向,像派遣用工,代理代理招聘等等,這些用工的方式都是解決企業用工的方法,當然有些人對於這兩種業務不了解,有的人問,代理招聘和勞務派遣一樣嗎?一、代理招聘與勞務派遣的定義。代理代理招聘是指企業將員工的招聘工作代理外面的人力資源公司來做,人才服務機構利用公司人才資源,為企業提供篩選好所需的符合企業招聘需求的人才。
【拓展資料】
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廣東招才通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二、代理招聘和勞務派遣一樣嗎?人才派遣與代理招聘是兩種不同的業務,所以這兩者是有一定的區別的,比如以下這些區別:
1,人員歸屬不同派遣用工員工是勞務派遣公司人員,而代理招聘到的員工是企業的員工。
2,2.合同簽訂對象不同派遣業務的員工是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務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發放工資,而代理招聘到員工是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並發放工資。
3.法律關系不同勞動派遣用工涉及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兩個主體,還勞務公司與企業是勞務關系,派遣公司與員工是勞動關系,企業與員工是僱傭關系這三方關系,而代理代理招聘呢,只是企業一個主體,員工與企業是勞動關系,企業與中介是代理關系,中介與工是沒有關系的,大家一定要清楚。
代理招聘和勞務派遣哪個適合企業用工。其實對於企業來說無論是代理代理招聘外包或是派遣用工都是一種用工方式而已,這兩種業務都企業來講都有一定的好處,代理招聘的話,對於一些中小型企業,沒有專門的招聘專員負責招聘,企業需要的人員不多,這算企業的話,我覺得選擇代理代理招聘會好一點。但是對於一些在批量用工,或者想降低用工風險呢?我建議這類企業選擇勞務派遣公司會比較合適,當然,針對企業的不同需求,可以選擇不同的管理方式,企業要懂得靈活運用。
現在的企業用工已經拋開傳統的用工形式,在這個招聘難的時代,企業在招聘方面也有新的方向,像派遣用工,代理代理招聘等等,這些用工的方式都是解決企業用工的方法,當然有些人對於這兩種業務不了解,有的人問,代理招聘和勞務派遣一樣嗎?
一、代理招聘與勞務派遣的定義。
代理招聘是指企業將員工的招聘工作代理外面的人力資源公司來做,人才服務機構利用公司人才資源,為企業提供篩選好所需的符合企業招聘需求的人才。
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廣東招才通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二、代理招聘和勞務派遣一樣嗎?
人才派遣與代理招聘是兩種不同的業務,所以這兩者是有一定的區別的,比如以下這些區別:
1.人員歸屬不同
派遣用工員工是勞務派遣公司人員,而代理招聘到的員工是企業的員工。
2.合同簽訂對象不同
派遣業務的員工是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務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發放工資,而代理招聘到員工是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並發放工資。
3.法律關系不同
勞動派遣用工涉及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兩個主體,還勞務公司與企業是勞務關系,派遣公司與員工是勞動關系,企業與員工是僱傭關系這三方關系,而代理代理招聘呢,只是企業一個主體,員工與企業是勞動關系,企業與中介是代理關系,中介與工是沒有關系的,大家一定要清楚。
三、代理招聘和勞務派遣哪個適合企業用工。
其實對於企業來說無論是代理代理招聘外包或是派遣用工都是一種用工方式而已,這兩種業務都企業來講都有一定的好處,代理招聘的話,對於一些中小型企業,沒有專門的招聘專員負責招聘,企業需要的人員不多,這算企業的話,我覺得選擇代理代理招聘會好一點。
但是對於一些在批量用工,或者想降低用工風險呢?我建議這類企業選擇勞務派遣公司會比較合適,當然,針對企業的不同需求,可以選擇不同的管理方式,企業要懂得靈活運用。
其實對於企業來說無論是代理代理招聘外包或是派遣用工都是一種用工方式而已,這兩種業務都企業來講都有一定的好處,代理招聘的話,對於一些中小型企業,沒有專門的招聘專員負責招聘,企業需要的人員不多。
㈣ 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的區別
人事代理就是與用人單位簽約合同,形成人事關系。勞務派遣就是通過第三方,也就是中介,形成勞動關系,與所僱傭公司公司無關。
㈤ 勞務派遣和勞務代理的區別
勞務代理指是代理公司根據用人企業需求,接受用人企業委託,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人事政策規定,為用人單位辦理各項勞動人事管理事務以及政策法規與管理咨詢。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動派遣機構與派遣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代理與勞務派遣的區別:1、合同的性質不同:勞動派遣是一個關於勞動力的派遣問題,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務工簽訂勞動合同,而實際上的用工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務代理是一種代理關系,其本身並不參加勞動合同,其僅僅代理一方和對方磋商訂立勞動合同。2、提供的服務不同:勞務派遣需要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同派遣單位是勞動關系,同用人單位是勞務協議關系。而勞務代理主要是代理企業或者勞動者同另一方訂立勞動合同,其是一方的代理人,所以不存在勞動關系。3、法律地位不同:勞務派遣合同中的勞務公司是勞動合同的簽訂方,其必須同勞動者也就是被派遣方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務代理機構(勞務經紀人)與其代理的任何一方都是代理關系,為一方提供代理范圍內的服務。4、法律關系不同:人才派遣涉及的是勞務派遣公司、用工企業和派遣人員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而勞務代理涉及的僅僅是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勞務代理方一般不參加合同,其僅同代理一方產生代理法律關系。
㈥ 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的區別
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都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及其這兩者之外的第三方(勞動者),都是一種平等的合同關系,但是兩者本質上是兩種制度完全不同,其所具有的法律意義和產生的法律後果也完全不同,不同之處有以下六點:
1、與派遣單位的法律關系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的調整和規范;而在人事代理中,勞動者與人事中介機構之間兩者是委託和受託的關系,勞動者與代理中介機構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2、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也並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在人事代理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搏弊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
3、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
勞務派遣受勞動法調整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橘銀螞;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
4、承擔僱主責任的相關責任主體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關系單位與用工單位均應承擔僱主責任,在一定條件下還要承擔連帶責任;而在人事代理中,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僱主責任,代理機構完全不承擔僱主責任。
5、權利義務內容不同。
勞務派遣是以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託方與受託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6、用人單位所承圓埋擔的義務責任不同。
勞動法上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由派遣單位來承擔的,用工單位對勞動者並不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只是對勞動者實際管理使用;在人事代理關系下,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之一,不僅負有對勞動者的管理使用權,而且負有勞動法上規定的義務。
㈦ 勞務派遣和代理的區別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於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其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該機構自行安排人員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它們的之間區別是:1.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2.勞務外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實體。3.勞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發包企業對勞務外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由勞務外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進行勞動。4.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勞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准,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或者說,勞務外包下,發包方買的是「勞務」,而勞務派遣下,用工單位買的是「勞動力」。5.違法的後果不同。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按雙方合同承擔權利義務,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基本上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滾賣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銀備御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鋒岩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㈧ 勞務派遣和勞務代理的區別
這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方式,是兩種不同的業務,所以說是有一定的和慶區別的。1、首先這個人才的歸屬是不一樣的,派遣歸屬是屬於勞動派遣公司的,而代理招聘所招來的員工,則是屬於招聘公司的。2、他合同簽訂的對象不同,派遣公司所需要和用人單位簽合同。然後由勞務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來發放工資。而代理招聘則是員工和招聘的公司進行合同簽訂,並且由招聘公司來發放工資。3、法律關系的不同,勞務派遣涉及到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兩個主體,也就是說勞務公司和企業之間是勞務關系,而派遣公司和員工之間是勞動關系,企業和員工之間是僱傭關系。代理招聘只有企業一個主體,也就是說員工和企業就是勞動關系。代理公司和企業之間只不過一個代理關系,中介和員工之間是沒有任何關系的
法律依據
《中華手棚尺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經營勞務派畢高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㈨ 勞務派遣與人事代理有何區別
勞務派遣與人事代理的區別如下
1、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指差並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於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雙務合同。
2、調整二者的法律規范不同。勞務派遣受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巧棗動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
3、 人事代理的內容同勞務派遣完全不同。勞務派遣是以排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託方與受託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拓展資料: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起源於20世紀的資本唯寬皮主義國家美國,後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
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年薪通常為2-3萬。
派遣工一般從事的多為低技術含量工作,如保潔員、保安員、營業員等工作,勞動者一旦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派遣單位就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拒絕與其續簽。
參考資料:勞務派遣相關資料
㈩ 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區別
人事代理同勞務派遣的區別人事代理與勞務鋒岩派遣從表面上來看都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及其這二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都需要給勞動者代繳 社會保險費 等。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實質上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體的區別如下: 1、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或者 勞務派遣單位 的關系不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他們 訂立勞動合同 ,受勞動法的調整和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滾賣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銀備御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