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律師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的區別
律師代理許可權分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 一、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人實體 權利和義務 的訴訟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委陸櫻雀森託人起訴、應訴、參加法庭調查、調解、開庭,提供有關證據和代為陳述以及發表辯論意見等 二、特別代理 特別授權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委託人實體權利和義早歲叢務的訴訟代理行為。比如代為承認、放棄、 變更訴訟請求 ,代為和解以及提起反訴或上訴等。這些都屬於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的代理行為,其法律後果由授權委託人承擔。特別授權代理律師的許可權更大些。
㈡ 律師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般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主要包括:(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4)申請執行;(5)雙方商定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此外,代理人也具有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的權利和義務。一般代理中,代理人被視為只能對被代理人的非實體性權利進行處分。因此,在一般代理的情況下,開庭時委託人需要到庭參加訴訟,發表涉及實體性權利出分的意見和陳述。特別授權代理指根據委託人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託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辦理授權時在授權委託書上寫上「全權代理」,這種表述是不規范的,由於沒有具體授權內容,司法實踐中法院只能按照一般授權代理來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㈢ 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區別
特別代理,「一般代理」的對稱。又稱「非全權代理」、「有限代理」、「部分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基於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而代為進行某些特定的訴訟事項或行為敏擾。那麼特別代理與一般代理有什麼區別呢?為您整理了以下相關資料,以供大家參考。㈣ 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如何區別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根據委託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4)申請執行;(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㈤ 特殊代理與一般代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羨運脊般代理兄滲與特別代理的區悄喚分標准主要是在有無實質性的處分權。特別代理的,必須寫明特別授權的事項,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寫「全權代理」字樣而無具體內容的,按一般代理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㈥ 律師的「一般代理」和「特權代理」有什麼區別
一般代理和特權代理的區別:
一、含義不同
1、一般代理是指不享有獨家代理專營權的代理,即委託人在同一地區和期限內,對同一商品可同時委託幾個代理人代表委託人的行為。
2、特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在某一地區獨家銷售委託人商品的特殊權利的代理。享有此種特權的代理人稱為「獨家代理人」或「特權代理人」。
二、特徵不同
1、一般代理特徵:一般代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和根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向委託人計收傭金,所以又稱傭金代理(commission agent)。
2、特權代理特徵是:凡是在劃歸獨家代理人掌握的地區內銷售的商品,他都應得到報酬,而不論商品是由他或是由其他人(包括委託人)經手銷售的。
(6)一般代理和特珠代理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代理的主要內容有:
1、協議的性質。
說明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代理關系;
2、授權范圍。
如代理的業務范圍、時限和地段等;
3、傭金條款。
主要包括:計算傭金的價格基礎是CIF還是FOB,計算傭金的方式、傭金支付的時間和結算方法、傭金率及其計算方法等;
4、委託人和代理人雙方的義務規定。
通常規定,代理人必須經常就銷售情況定期向委託人提供咨詢或市場報告,有的協議則對代理人對商品售後服務的義務許可權作出規定,並對此義務的相應報酬及支付方法作出規定。
為了更進一步確保委託人的利益,有的協議明文規定代理人擔保客戶按期支付貨款,委託人支付代理人保付傭金;代理人的有關代理業務及其帳目應對委託人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收受賄賂並參與委託人的競爭活動;代理人有將有關帳目提供委託人審核的義務等。
㈦ 特殊代理與一般代理的區別
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的區分標准主要是在有無實質性的處分權。特別代理的,必須寫明特別授權的事項,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寫「全權代理」羨握字樣而無具體內容的,按一般代理處理。
一、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的區別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託代嘩派謹理。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可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於概括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後者必須有明確授權,不能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否則只能理解為一般代理。代理許可權有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兩種。
1、一般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2、特別授權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託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撇回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亂基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㈧ 特別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的區分標准主要是在有無實質性的處分權。有的,即為特別代理,沒有的,為一般代理。比如,在民事訴訟中,實質的處分權利包括和解,撤訴等等。如果授予律師和解的特別權利,那麼在訴訟的過程中,他可以不必經過委託人的事前同意而直接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我困掘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特別代理的,必須寫明特別授權的事項,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寫「全權代理」字樣而無具體內容的,按一般代理處理。
法律依據:《汪好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襪爛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㈨ 一般代理與特別授權的區別
特別授權和一般授權的區別包括:定義不同、代理桐嘩內容不同。具體如下:
1、定義不同。特別授權,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代為行使「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實體權利;一般授權,是指代理人有權代表委託人起訴、應訴、提出證據、詢問證人、進行辯論、申請迴避、進行財產保全等訴訟行為,即程序性訴訟行為,而無權處分委託人的實體權利。
2、代理內容不同。特別授權代理內容包括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為反訴,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一般授權代理內容包括代為起訴、應訴,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申請迴避緩輪租,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申請執行、雙擾兆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四條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㈩ 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1、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
2、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