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區域代理商
問題一:【什麼是區域代理?】 就是負責某一地區的代理商。一.注意代理商和分銷商的區別作為產品的代理商還是作為經銷商兩者存在重大差別。如果是作為代理,則對方就該成品所簽訂的買賣合同,都是由我方承擔法律責任,這需要我方與對方之間存在相當的信賴關系。如果是經銷性質,則只是我方將產品銷售給對方,由對方在約定的區域內再芹讓歷進行銷售,我方不承擔對方再進行銷售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產品責任除外)。二.簽訂合同前應該注意的問題應當對產品進行明確的限定。應當明確究竟是同類型的產品、還是某一產品,還是我方生產或出口的全部產品。向對方支付的報酬問題。應當明確向對方支付的報酬,是以我方出口與對方銷售之差價方式,還是確定一個百分比數。業績考核。應當與對方確定他在一定時期內,應當銷售的產品數量或金額。如規定對方必須在一定時期(如一年)必須銷售一定數量或金額的產品。如果不約定對方應當完成的數量或金額,實踐中往往容易造成對對方約束不夠,達不到我方的營銷目的。知識產權保護。產品是否涉及專利,如果涉及專利,則應當讓對方承擔起協助保護該產品在其銷售區域的專利保護責任,如協助在當地申請專利保護、制止他人的侵權等。另外,產品一般均有商標,我方應當考慮是否需要在對方所在地乃至其銷售的其他國家,申請注冊商標。由於商標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即僅在商標注冊國(地區)受法律保護,對出口產品的國外注冊也是應當特別注意。無論是採用代理或經銷的方式,均需簽訂書面合同。在簽訂書面合同時,應當注意如下主要問題:簽約雙方的名稱應當是全稱而不應是簡稱。我方或對方是集團公司的成員(如子公司或分公司)時,更應寫明全稱。明確交易方式。即究竟是代理還是經銷。是獨家代理或經銷還是其他方式的代理或經銷。是否允許對方代理或經銷其他方的產品等。指定地區范圍。合同中應當根據交易的具體情形和我方意圖、對方拓展市場的能力,將對方代理或經銷的區域予以明確約定。以免造成我方產品在不同市場,因銷售者的不同而相互價格競爭。約定產品的范圍和數量或金額。即對方代理或經銷的具體產品,以及在一定的明確期間內應當代理或經銷的產品數量或金額。報酬以及支付結算的方式。根據交易方式是代理抑或經銷,明確報酬的計算方式。約定雙方如何支付報酬,乃至貨款(經銷方式下)結算和支付方式問題。對方對產品在當地市場營銷推廣的義務。如廣告宣傳、展覽、市場信息提供,以及因這些營銷推廣產生的費用承擔問題。合同終止的情形。應當約定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將自動終止,哪些情形下為提前終止合同。這對於保護我方利益以及控制交易的主動權相當重要。違約責任。由於各地法律規定的不同,對於違約責任,最好預先約定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以免發生爭議後雙方難以協商解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適用法律。在國際貿易中,一定要在合同中預先約定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在代理或經銷交易中也不例外。爭議解決的方式。這直接決定了今後爭議解決的難度和方式,也涉及爭議解決方案與決定的執行問題。鑒於仲裁是國際貿易中普遍接受的方式,且容易和方便在各國執行,建議採用仲裁方式。同時要約定仲裁機構和仲裁地點問題。
問題二:什麼叫地區代理商?[具體.詳細]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滑孝的商業單位的。
經銷商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於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的。
經銷是買家與供貨商達成協議,承擔嫌搜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制定商品的義務。這個買家就是經銷商。分為定銷和包銷兩種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有沒有涉及商品所有權上。代理只是在買賣雙方之間起到媒介作用,
組成交易,從中賺取傭金。而經銷指對所經營的商品有產權的獨立經營。
區分點一:
例如你在杭州賣菜。
我給你0.1元一斤,市場零售0.8元一斤。和你簽100000斤的采購合同並且交給我10萬保
證金。除你之外,我不再向杭州供貨,但是你必須在3個月內向我提夠100000斤的白菜,
否則保證金歸我。我給你提供15天價保。怎麼把這100000斤賣掉,怎麼宣傳,怎麼做廣
告是你的事。賣得好了,下一個新品種也交給你賣。如此,你是代理商了。
我給你0.5元一斤,劃定西湖區是你的銷售區域,一個月提夠5000斤給你0.1元返利,降
價了我給你價保。我還給你提供宣傳支持。你盡量去賣吧。如此,你是經銷商了。
經銷商與代理商除了對商品擁有的所有權不同之外;
還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兩者的利潤獲取方式不同,前者是加價銷售,獲得經營利潤.後者按照規定價格售賣
,賺取傭金也就是所謂的提成;
二是兩者的經營許可權也有所不同,前者可以經營多品種――甚至經營競品,後者經營品類
較少,一般不經營競爭品牌;
三是廠商的對兩者控制的難易程度不同;對兩者的成本投入不同
問題三:地區代理商是什麼意思 地區代理是某個區域的代理商,例如,縣級、市級、省級
問題四:什麼是全國總代理 在弗爭關繫上,代理商在代理期間並在代理區域內享有排他性經營的權利,除廠家直營店鋪外。全國總代理就是代理區域為一國范圍的大代理商。
問題五:什麼是區域代理?作區域代理需要哪些條件? 如咱拿一款食品為例,就拿肉丸子吧。 生產肉丸子的廠家,肯定需要將自己的產品銷售出去,這個時候它就需要在某個區域內要麼開設辦事處,要麼尋找區域代理商,區域代理商就是指那些代理企業產品的經銷商,一般一個區域只開設一個代理商,如果開設多了會導致產品出現串貨,砸價等對產品不利的現象,對公司長遠銷售和利益不利。 這就是區代理.● 區域代理商應有合法的特許連鎖經營資格,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證照,以及與在特許經營區域內開展愛思茵冰淇淋連鎖經營所達到的規模相適應的貨物倉儲、配送等能力。● 必須具備該地區的市場開發 、設備中轉 及市場運營的服務能力。熟悉本地同行業市場情況。● 具有獨立的經營管理和顧客開拓能力。 就這個條件 祝願你早日代理成功 發大財運
問題六:什麼叫代理商?代理商需要什麼條件? 「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代理商一般會按照級別劃分,劃分標准不一,有按區域劃分,有按傭金金額劃分
各級別的責任和許可權不同,一般級別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代理商
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
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
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
管理等各項職能。
問題七:什麼是市級代理商 代理分特約經銷,市代,省代。按你拿貨量來分別價格
問題八:代理商是什麼意思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1、職責主要是為他人促成交易和締結交易;
2、必須固定地從事受他人委託的活動;
3、是獨立的商事經營者;
4、代理對象不必是商人,也可以不以營利為目的。
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
類型
1、總代理:又稱全權代理,是在市場上作為被代理人全權代表的代理商。這種代理商有權處理本人日常業務或專業活動中隨時發生的事務,也有權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一般性活動。
2、獨家代理:是一種狹義代理人概念,指通過協議規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其業務限於商業活動,具有壟斷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銷售業績支付規定的傭金和補償費用。
4、單一商號代理商:指僅為一個單一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其經營效益首先取決於企業主提供的業務情況,對企業主有很大的依賴性。
5、區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此種不排除企業主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與合法性,但即使未參與,對於與企業關系規定的應由他代理的區域或消費集團成員所締結的交易,同樣享有傭金請求權。
❷ 什麼叫代理商
其實課本上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需要從廠家購買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經銷商從廠家購得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然後銷售,其關系是,廠家——經銷商 經銷商——消費者;而代理商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本身並不購買廠家的產品,也不享有該產品的所有權,所有的貨都是廠家的,產品所有權仍然屬於廠家所有,其關系是 廠家——(代理商)——消費者,當然這種代理商所謂的促成交易,也包括的代理商對產品進行銷售,但代理商的地位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並通過銷售提取傭金。還有一點就是商品銷售的風險,經銷商需要自行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代理商並不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當然現在一般來講,一些大的廠家在選擇代理商時也要考慮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如果能力不夠,就會取消代理資格,更換代理商。對於一些國外企業來講代理商是比較常見的,國內企業多青睞於經銷商。
另 實質上,現在所稱的代理商在本質上已經不是代理商了,更多具備的是經銷商的性質,還有些屬於二者的混同體,即是代理,有時候又要需要拿錢買貨,很少有純粹意義上的代理商,稱其為有一定代理權的經銷商更為合適。
其實書本上說的,在現實中更多的是混和體,純粹的已經很少了。理論指導實踐,但不要理論限制思路。
再補充一下:
企業或行業純粹依靠代理行為來收取傭金獲得利潤的情況並不多見,其業務范圍也很難純粹體現為之前所說的代理模式,比較典型的有負責代理房屋銷售的中介公司(行業),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為他人代理銷售房屋來獲取傭金(中介費),不過有時中介公司對於價格適當的房屋也會買下來再轉手。
另,你之前的提問好像和現在所有不同,按照你現在所說的模式你們公司的「代理商」其實兼備了兩種性質,其主要性質很是模糊,其既有代理行為,又有銷售行為。但更多情況下應當體現為銷售商的性質,按照之前代理商的定義,代理商的利潤來源是促成交易,提取傭金,其地位是代理人或者中介。而你們公司總代理依靠的銷售,直接與下游銷售商或者消費者發生關系,更多的是依靠差價和回扣,運行模式也是經銷模式。
❸ 外貿公司、代理商、中間商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外貿公司是指有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貿易公司,它的業務往來重點在國外,通過市場的調研,把國外商品進口到國內來銷售,或者收購國內商品銷售到國外,從中賺取差價。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
中間商是指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參與商品交易業務,促使買賣行為發生和實現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或個人。它是連結生產者與消費者的中介環節。
2、范圍不同
外貿公司業務范圍既包括代理、經銷,也包括買賣,它可以是代理商也可以是中間商。代理商是跟你簽訂代理合同、代你進行銷售然後收代理費用或提成,而作為中間商,它要先跟你買東西然後自己去賣。
中間商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許多類型按是否擁有商品所有權,可分為經銷商和代理商,前者是在商品買賣過程中擁有商品所有權的中間商。按其在流通過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又可分為批發商和零售商,前者是不直接服務於消費者的中間商。
此外,廣義的中間商還包括銀行、保險公司、運輸公司、進出口商人、一切經紀人等。但是,就主要的中間商類型來看,只有代理商、批發商和零售商3 種。
3、功能不同
中間商的功能是提高銷售活動的效率、儲存和分銷產品、、監督檢查產品、傳遞信息。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
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❹ 代理商和經銷商是什麼意思有何區別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經銷商:是指在某一區塵凳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弊兄橡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別有:
(1)產品所有權上不同
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品牌代銷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2)是否是獨立機構
銷商有獨立的經營機構,代理商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3)經營的商品種類和數量不同
經銷商可以多品種經營,代理商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4)獲取的利潤來源不同租旁
經銷商能獲得經營利潤,代理商是賺取傭金(提成)。
(5)經營活動的靈活性不同
經銷商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代理商供貨權力較大。
❺ 代理商是什麼意思
代理商,即商務代理,是代理人受企業的委託,在一定的區域和處所內,在一定的代理許可權下,以企業的名義代替企業行使經濟行為(包括銷售商品及其他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企業。
❻ 代理商是啥意思
代理商一般指接受他人委託從而為其促成交易,並依靠此類行為獲取廳李早傭金的代理人。根據我國《民法典擾碧》的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則不得進行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扮雀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❼ 代理商是什麼意思
代理商又可以稱為「商務代理」,一般指的是在所在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其他人的委託,且為他人促成或者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就是代為企業打理生意,它是廠家予以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形式;其所代理的貨品或者商品所有權一般是屬於廠家,而非商家所有;因為商家不是在銷售自己生成的產品,而是代理企業產品進行轉手銷售;因此代理商,一般是針對賺取企業代理一定傭金的商業單位。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❽ 代理商什麼意思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慣例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