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糾紛的代理許可權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外,還應當出庭;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是民事訴訟的特別規定,說明離婚當事人必須出庭。離婚案件不論是否委託代理人,當事人必須出庭參加訴訟,當庭表明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如果當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參加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即當事人不能出庭,即使委託代理人,也不能代表代理人是否離婚,也不能代理人對相關實體權利的處分發表聲明。法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作出了特別規定。原則上,法定代理人應當代理訴訟,處分權利。但法定代理人不出庭的,不必由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的代理人沒有特別授權代理人,只能是一般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㈡ 起訴離婚可以找人代理嗎
起訴離婚一般是不可以由代理人代理的,法律上只規李桐定了特殊情況下,如本人不能表達意思的才可以提交書面意見後由代理人出庭,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離婚的原因,以及雙方的感情破裂情況來認定。
一、起訴離婚可以找人代理嗎?起訴離婚一般是不可以由代理人代理的,但如果是精神病,無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代理人出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哪指坦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二、《民法典》對於離婚的規定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逗猜,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的具體情況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離婚情況,還需要由法院來對是否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來進行認定,如果不符合規定的條件的,那麼是無法辦理離婚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