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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及法析其法定代理人對什麼

發布時間:2023-05-14 11:42:34

❶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偵查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迴避申請後

法律分析: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偵查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迴避申請後二日以內搜顫山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世中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在收到迴避申請洞辯後五日以內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2020)》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偵查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迴避申請後二日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在收到迴避申請後五日以內作出決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提出迴避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申請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❷ 刑事訴訟法多少條規定申訴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由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的結局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他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權利。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不同於上訴。2002年9月10日頒布、自2002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對再審申訴作了進一步規范。

一、申訴的提出和受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以下僅敘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程序。

(1)申訴的提出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②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③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申訴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2)申訴的受理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②原審被告人在《若干意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以下粗橋衫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申訴,不予受理。
②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及《若干意見》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案件,申訴人仍不服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

二、申訴的審查處理

(1) 人民法院對申訴的審查處理
1、根據《若干意見》的規定,受理、審查處理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進行。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消碧,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訴的,應當受理。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交下一級人民法院處理。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逐級上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定。
2、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這些情形包括:①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②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④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3、《若干意見》第7條則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即對終審刑事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①有審判時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採信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②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的;③原裁判的主要岩腔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④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自相矛盾的;⑤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違反刑法第 12條的規定適用失效法律的;⑥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⑦量刑明顯不當的;⑧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⑨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並導致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對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訴,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4、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經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後又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5、此外,《若干意見》第11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一般不予再審立案。但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對申訴的審查處理
1、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分別受理,依法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訴人。
2、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材料應迅速審查,認為需要復查的,由承辦人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復查。對批准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擬訂復查計劃,確定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以及復查的方法、步驟、措施和完成的時間等。
3、復查終結後,辦案人員應製作結案報告,內容包括:①申訴的主要問題和主要事實;②查證的情況和結果;③復查處理的意見。結案須經部門負責人批准。重大的案件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批准。結案處理,必須履行法律手續。法院原判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訴,並製作駁回申訴通知書。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糾正的,應製作改判建議書,建議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要時經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可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怎樣算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❸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

法律主觀:

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局茄州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納宏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桐蔽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❹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什麼提出迴避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十八、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提出迴避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申請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監察機關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及時與同級監察機關協商,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4)當事人及法析其法定代理人對什麼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其申請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並在三日以內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其他人員協助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

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其他人員地址不詳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轉交申請時一並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❺ 民法典的法定代理人是什麼

代理人有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協議代理人等的區別,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規定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代理人處理民事法律行為,那麼民法典的法定代理人是怎樣的?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的法定代理人是什麼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握棗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升拿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二、法定代理人的權利
1、法定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負有監督被代理人行為的責任。
2、法定代理人享有廣泛的與被代理人相同的訴訟權利。但吵皮搭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陳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例如服刑等。同時,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還享有獨立的上訴權:
(1)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二級人民法院上訴;
(2)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但無權對刑事部分提起上訴。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無權獨立地提起上訴。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監護人。而監護人包括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協議監護人等,法定監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❻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偵查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

法律分析: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偵查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迴避申請後2日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上級檢察機關負兆並責人批准,可以在收到迴避申請後5日以內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薯圓條,迴避的對象、方式與事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數猜塌。

❼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偵查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

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偵查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理由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消余規定》中有詳細規定。


法律依據:《公安拿鄭滾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沒有自行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責令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叢旅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

(四)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責令其迴避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應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n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nn(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告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nn(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nn(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nn(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nn(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襪老液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的規定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含拍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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