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海南省船舶港務費徵收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地方港口的港航監督和安全管理,做好船舶港務費徵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頒布的《沿海港口費收規則》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所有進出我省港航監督部門所轄沿海、內河港口的船舶(包括外國、港、澳、台船舶),均應繳納船舶港務費。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免徵的船舶除外。第三條下列船舶免徵船舶港務費:
(一)遇難避難船;
(二)特殊公務船,即非營運的軍事、公安、邊防、海關、檢疫,科學考察船舶、體育船、板、筏;
(三)捕魚船;
(四)港內工作船,包括公共事業性的環衛船、非營業性的供水供油船,純屬港務作業的駁船以及其他輔助船;
(五)運費收入在應繳納船舶港務費二倍以下而能提供證明的船舶;
(六)空船。
遇難避難船恢復正常營運、特殊公務船、捕漁船、港內工作船從事經營性運輸和經營性作業,不予免徵船舶港務費。第四條船舶港務費由海南省港航監督局及其下屬的各港航監督部門負責徵收,或者由省港航監督局委託單位代收。第五條船舶港務費的計費單位為凈噸(無凈噸的按載重噸,下同),馬力、立方。
排筏按立方計征;拖輪按馬力計征;貨輪執行拖帶乎碰任務時,無論本身是否裝貨均按馬力計征;其餘船舶,按凈噸計征。第六條船舶港務費分別情況按航次或者按月徵收。在港區內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國內作業船舶、渡車船、客運船、旅遊船、拖輪等,按月徵收船舶港務費,其餘船舶均按航次徵收。第七條按航次徵收船舶港務費的執行下列收攜搭費標准:
(一)國內船舶航行於國內航線的,每進港或出港一次,徵收船舶港務費每凈噸(馬力、立方米)二角;航行於國際航線(含港澳台地區)的,每進港或出港一次,各徵收船舶港務費每凈噸(馬力、立方米)三角五分。
(二)外國、港澳台船舶,每進港或出港一次,各徵收船舶港務費每凈噸(馬力、立方米)四角五分。
按月徵收船舶港務費的,均以每月每凈噸(馬力、立方米)二元的標准計征。第八條境內國營專業運輸、集體所有制運輸單位所屬船歲隱談舶可以現金或者支票方式繳納船舶港務費。其餘船舶一律以現金繳納。收費單位應當將加蓋收款章和經手人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收據,交付款船方保管備查。第九條船舶港務費是用於水上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規費。各徵收單位應當逐月將收取的船舶港務費上交省港航監督局,在省交通運輸廳監督下,實行專款專用。第十條各級港航監督部門在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時,應當查驗船舶是否繳納船舶港務費。發現漏交的,應當予以追補,拒不補交的,視情節處以應當交費額一至二倍的罰款,或者扣留牌證。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船舶」,包括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船、筏、水上飛機、潛水器和移動式平台。第十二條出入本省港航監督部門所轄水庫區的船舶,適用於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軍用碼頭徵收船舶港務費,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本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B. 船代公司收取船務公司船隻的靠離泊業務代理費用是多少
按照中國交純圓通部的規定是按照船舶凈噸和貨物分類進行收取。但是,實際操作擾山中,沒緩褲中有嚴格按照交通部的規定來做。你的是多大的船和多少貨,裝港卸港是哪裡。
C. 港口費收規則(外貿部分)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向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及國外進出口貨物計收的港口費用,均按本規則辦理。
各港與香港、澳門之間的運輸,比照本規則辦理。第二條本規則所訂費率,均以人民幣元為計費單位,國外付費人以外匯人民幣或外幣按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兌換率進行清算,國內付費人以人民幣進行清算。
租船合同和運輸契約中有關港口費用負擔的規定,船方或其代理公司應至遲於船舶到港的當天將有關資料以書面提供港務局,否則向代理公司進行清算。第三條計費單位和進整辦法:
1.船舶以凈噸(無凈噸按總噸,也無總噸按載重噸)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噸按1t計;以馬力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馬力按1馬力計。
船舶無凈噸、總噸和載重噸,則按500t計收港口費用。
2.以日為計費單位的,按日歷日計,不滿1日按1日計;以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小時按1小時計。
3.貨物的重量按毛重(包括包裝重量)計算,以噸(1000kg)為計費單位。
每一提單或將貨單的每項貨物的重量起碼以10kg計算,超過10kg的尾數按四捨五入進整,同一等級的貨物應相加進整。
訂有換算重量的貨物,按「貨物重量換算表」(表1)的規定計算。
進出口貨物的重量和體積,以提單或裝貨單所列重量和體積為准。
貨方應及時准確地提供笨重、超長、輕泡、危險貨物的計費明細資料,否則全部按該提單或裝貨單貨物中最高費率計收費用。
每一提單或裝貨單每項費用的尾數以0.01元計算,不足0.01元時四捨五入;每一計費單位的港口費用起碼收費額為0.10元。第四條付款人對各種費用除由中國人民銀行托收者外一律現付,對溢收和短收的各種費用應結算後180天內提出退補要求,逾期互不退補。第五條船舶到港口,根據船方或貨方的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節日、星期日以及夜班進行本規則第七、八、九、十一、十二、十四、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水費除外)條所列各項作業時,均加收附加費。
節日和星期日附加費,按基本費率的100%加收。
夜班(每日以8h計算)附加費,按基本費率的50%加收。計算節日、星期日及夜班附加費的工班起訖時間,由港口自行公布執行。第六條外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以下列方式轉往基本國或第三國的貨物,均國際過境貨物:
1.水運轉水運;
2.水運轉鐵路;
3.鐵路轉水運。
國際過境貨物按實際發生的作業項目計收各項費用模孫。
註:散油、烈性危險貨物、鮮活冷凍貨物及牲畜、動物,不辦理轉口業逗唯務。第七條由引航員引領船舶進港或出港,根據「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費率表」(表2)編山碼培號1(A、B、C)的規定,按船舶凈噸(拖輪按馬力)以次計收引航費。
超出各港引領船舶地點以外的引領,其引航費,10海里以內者,按引航費率的30%加收;超出10海里以外者,按引航費率的50%加收。
引航費的起碼計費噸為500凈噸(馬力)。第八條引航員引領船舶在港內移泊,根據(表2)編號2的規定,按船舶凈噸(拖輪按馬力)以次計收移泊費。
移泊費的起碼計費噸為500凈噸(馬力)。第九條引領船舶過閘,根據(表2)編號1(D)的規定,按次加收過閘引領費。第十條拖輪拖帶船舶的引領和移泊費,按拖輪馬力與所拖船舶的凈噸相加計算。第十一條船舶因引領或移泊使用拖輪時,另按拖輪出租費率計收拖輪使用費。第十二條因船舶責任不能按原定時間起引時,應計收引航員滯留費。滯留時間在1h以內的免收,超過1h的連同開始的1h在內,根據(表2)編號4的規定,按每人每小時計收滯留費。第十三條接送引航員的交通費,根據(表2)編號3(A、B)的規定,按每引航一次或每移泊一次計收接送引航員交通費。第十四條船舶在港口碼頭、浮筒靠離或移泊時,根據(表2)編號5(A、B、C、D)的規定,按每系纜一次或解纜一次計收系、解纜費。
船舶在港口碼頭,浮筒停泊期間,每加系一次纜繩計收一次系纜費。第十五條船舶每進港一次或出港一次,根據(表2)編號6的規定,按船舶凈噸(拖輪按馬力)分別徵收船舶港務費。
D. 海運運費如何計算
海運費計算方式通常有按貨物重量;按貨物尺碼或體積;按貨物重量或尺碼,選擇其中收取運費較高者計算運費;按貨物FOB價收取一定搜姿百分比作為費,稱為從價運費;按每件為一單位計收;由船貨雙方臨時議定價格收取運費,稱為議價。
圖源:騰訊雲
(1)選擇相關的運價本;
(2)根據貨物名稱,在貨物分級表中查到運費計算標准世喊絕(BASIS)和等級(CLASS);
(3)在等級費率表的基本費率部分,找到相應的航線,啟運港,目的港,按等級查到基本運價。
(4)再從附加費部分查出所滲配有應收(付)的附加費項目和數額(或百分比)及貨幣種類;
(5)根據基本運價和附加費算出實際運價;
(6)運費=運價X運費噸。
但對一些特殊貨物如成組貨物、傢具、行李及服裝等在使用集裝箱進行裝運時,在運費的計算上還有一些特別的規定。
E. 國際船舶代理費費收項目與費率
這個船舶代理費用實在沒人可以給你個滿意的答復,面太廣了,而且每年都在換.而且中國港口有很多 大連,上海,廣州==.每個地方的費用都不一樣 上海的我可以先告訴你
訂艙費:230/333(前面是20GP後面是40GP跟HQ是一樣的)
THC:370/560
報關:100
商檢:100
船公司單證費:125
文件費:100-200(費用不一定,看公司了)
好象是這些了吧,等我想起來再告訴你哈!
F. 內貿船代一年能賺多少
賺多少和代理的船代航次有關
現在船代行業比較多,以我們當地為例,26家船代公司,大部分船舶還是被國企船代或者當地港務局下屬的船代所代理,所以賺錢的還是大的船代公司。
內貿船按照貨重來計算船舶代理費用,按照5萬噸的貨重,費率我們這邊是0、25元/噸,代理費就是0.25元/噸 X 5萬噸=12500元。其他港口清污協議可以賺點錢,如果在當地港口加油也可以賺錢。
G.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向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及外貿進出口的貨物計收港口費用,均按本規則辦理。
各港與香港、澳門之間的運輸及涉外旅遊船舶的港口收費,除另有規定的外,比照本規則辦理。第二條本規則所訂費率,均以人民幣為計費單位。國外付費人以外幣按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兌換率進行清算,國內付費人以人民幣進行清算。第三條租船合同和運輸合同中有關港口費用負擔的約定,船方或其代理人應遲於船舶到港的當天,將有關資料書面送交港口和有關部門,否則向代理人進行清算。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進出口艙單及有關資料有誤或需變更的,必須的卸船或裝船前書面通知港口和有關部門。第四條計費培寬單位和進整辦法:
(一)船舶以凈噸(無凈噸按總噸,也無總噸按載重噸)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噸按1噸計;以馬力(1馬力=0.735千瓦)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馬力按1馬力計。
船舶無凈噸、總噸和載重噸,則按500噸計收港口費用。
(二)以日為計費單位的,除另有規定的外,按日歷日計,不滿1日按1日計;以配好亮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小時按1小時計,超過1小時的尾數,不滿半小時按半小時計,超過半小時的按1小時計。
(三)集裝箱以箱為計費單位。
可折疊的標准空箱,4隻及4隻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隻相應標准重箱計算。
(四)貨物的計費噸分重量噸(W)和體積噸(M)。重量噸為貨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為1計費噸;體積噸為貨物「滿尺丈量」的體積,以1立方米為1計費噸。計費單位為「W/M」的貨物,按貨物的重量噸和體積噸擇大計算。
訂有換算重量的貨物,按「貨物重量換算表」(表1)的規定計算。
(五)每一提單或裝貨單每項貨物的重量或體積,起碼以1計費噸計算,超過1計費噸的尾數按0.01計費噸進整。同一等級的貨物相加進整。
(六)每一提單或裝貨單每項費用的尾數以1.00元計算,不足1.00元的進整;每一計費單的起碼收費額為10.00元。
(七)貨方或船方應於船舶到港的當天准確提供笨重、危險、輕泡、超長貨物的明細資料,否則全部按該提單或裝貨單貨物中最高費率計收費用。第五條進出口貨物的重量和體積,以提單或裝貨單所列數量為准。港方對貨物的襪困數量可以進行復查。提單或裝貨單所列數量與復查或抽查數量不符時,以港方與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的復查或抽查數量作為港口計費依據。第六條付款人對各種費用除與港方訂有協議者外,應當預付或現付,並應在結算當日(法定節假日順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結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遲付款額5‰的滯納金。對溢收和短收的各種費用,應在結算後180天內提出退補要求,逾期互不退補。第七條船舶到港後,港方根據船方或貨方的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節假日以及夜班進行本規則第九、十、十一、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裝卸用防雨設備、防雨罩、靠墊費、圍油欄使用費和水費除外)條所列各項作業時,均向申請方計收附加費。
節假日、夜班附加費按基本費率的50%計收,節假日的夜班附加費按基本費率的100%計收。
夜班每日以8小時計算。節假日及夜班的工班起迄時間,由港務管理部門自行公布執行。第八條外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以下列方式轉往其本國或第三國的貨物,為國際過境貨物:
(一)水路轉水路;
(二)水路轉鐵路;
(三)鐵路轉水路;
(四)水路轉公路;
(五)公路轉水路。
散油、一級危險貨物、鮮活、冷凍貨物及家禽、牲畜、野生動物,不辦理國際過境業務(集裝箱貨物除外)。第二章引航、移泊費第九條由引航員引領船舶進港或出港,按下列規定計收引航費:
(一)引航距離在10海里以內的港口,按「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費率表」(表2)編號1(A)的標准計收;
(二)引航距離超過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編號1(A)的標准計收引航費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編號1(B)的標准計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費;
(三)超出各港引水錨地以遠的引領,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費按表2編號1(A)的標准加收30%;
(四)大連、營口、秦皇島、天津、煙台、青島、日照、連雲港、上海、寧波、廈門、汕頭、深圳、廣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亞港以外的港口,除按本條(一)、(二)的規定計收引航費外,另據情況可加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費,但最高不超過每凈噸0.30元。
引航距離由各港務管理部門自行公布,報交通部備案。
引航費按第一次進港和最後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別計收。
H.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收費規則(內貿部分)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國內航線的船舶及內貿進出口的貨物和集裝箱(另有規定的除外)計收港口費用,均按本規則辦理。
各港與香港、澳門之間的貨物和集裝箱運輸,除另有規定的外,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的規定辦理。第二條計費單位和進整辦法:
(一)船舶以凈噸(無凈噸按總噸,無總噸按載重噸)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噸按1噸計;以馬力(1馬力=0.735千瓦)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馬力按1馬力計。
船舶無凈噸、總噸和載重噸,則按500噸計收港口費用。
(二)以日為計費單位的,除另有規定的外,按日歷日計,不滿1日按1日計;以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小時按1小時計,超過1小時的尾數,不滿半小時按半小時計,超過半小時的按1小時計。
(三)以千米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千米按1千米計。
(四)以平方米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平方米按1平方米計。
(五)集裝箱以箱為計費單位。
可折迭的標准空箱,4隻及4隻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隻相應標准重箱計算。
(六)貨物的計費噸分重量噸(W)和體積噸(M)。重量噸為貨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為1計費噸;體積噸為貨物「滿尺丈量」的體積,以1立方米為1計費噸。港口計費按重量噸和體積噸擇大計算。
訂有換算重量的貨物,按「貨物重量換算表」(表1)的規定計算。
(七)每一計費單每項貨物的重量或體積,最低以1計費噸計算,超過1計費噸的尾數按0.01計費噸進整。同一等級的貨物相加進整。
(八)港口費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每一計費單每項費用的尾數以1.00元計算,不足1.00元的進整;每一計費單的最低收費額為10.00元。第三條進出口貨物的重量和體積,以港口貨物作業合同上所列數量為准。港方對貨物的數量可以進行核查。港口貨物作業合同上所列數量與核查數量不符時,以實際核查數量作為港口計費依據,並向責任方計收核查費用。第四條付款人對各種費用除與港方訂有協議者外,應當預付或現付,並應在結算當日(法定節假日順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結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遲付款額5‰的滯納金。第五條港口經營人或管理人應當依據《價格法》,實行明碼標價,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港口收費項目、標准及監督電話。第二章引航、移泊費第六條由引航員引領船舶進、出沿海港口,按下列規定計收引航費:
(一)引航距離在10海里以內的港口,按「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費率表」(表2)編號1(A)的標准計收;
(二)引航距離超過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編號1(A)的標准計收引航費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編號1(B)的標准計收超碰飢程部分的引航費;
(三)超出各港引水錨地以遠的引領,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費按表2編號1(A)的標准加收30%。
引航距離由各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公布,報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和交通部備案。
引航費按第一次進港和最後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別計收。第七條由引航員引領船舶航行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按「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引航費率表」(表3)的規定計收引航費。第八條由引航員引領船舶在港內移泊,沿海港口按表2編號2(A)、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港口按表2編號2(B)的規定,以次計收移泊費。第九條接送引航員不另收費。第十條由拖輪拖帶的船舶、駁船、木竹排以及水上浮物,其引航和移泊費按拖輪(船舶)馬力(凈噸)與所拖船舶(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凈噸(體積碼纖)相加計算。第十一條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輪時,另按拖輪出租費率計收拖輪使用費。第十二條沿海港口引航和移泊的最低計費噸為500凈噸(馬力),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引航和港口移泊的最低計費噸為300凈噸(馬力)。第十三條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時間起引或應船方要求引航員在船上停留時,按表2編號3的規定計收引航員滯留費。第十四條沿海港口進港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計劃,但引航員已上遲吵仿船的,按0.05元/凈噸(馬力)計收引航費,最高收費額為500元。申請在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引航的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計劃,引航員已經上船的,引航員的差旅費、交通費由申請方負擔。
I. 船舶的凈噸位、總噸位、載貨量之間的關系是什麼樣的
老兄,你去查查這幾個概念的定義,再來分析幾者之間的關系,不知道的話,網路上搜一下,總昌銀瞎噸位和凈噸位是體積概念,載重量是重量概念,怎可以簡單地用數學符號連接?樓上的最後的結論也是錯誤的。
總噸位 按照噸位丈量規范丈量所得的船舶內部容積,以噸位表示。一噸位等於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船舶噸位用於船舶登記,所以又稱登記噸位。凈噸位 是指船舶載貨處所的總容量,按丈量公約或規范規定的公式求出的船舶容積噸位。
種類
船舶噸位分總噸位和凈噸位。①總噸位:丈量確定的船舶內部總容積。總噸位一般用於表示:船舶的大小,一國或一個公司的擁有船舶量,計算造船費用,計算船舶保險費用,在有關國際公約和船舶規范中作為劃分船舶等級以確定技術管理和設備要求的標准,以及作為船舶登記、檢驗和丈量的收費標准等。
②凈噸位:從總噸位中減去不能用於載運客貨的容積後的船舶有效容積搏敬。凈噸位一般作為交付船舶稅、港口費、引水費、碼頭費、代理費等的計算基準。船舶通過蘇伊士耐空運河和巴拿馬運河的通行稅即按凈噸位計算。
船舶載重量 船舶載重量指的是船舶的載重能力,是運輸生產中是極為重要的。它可分為總載重量和凈載重量。
J. 關於租船
租船業務是一個很高層次的業務,不是一句話兩句話就能說清楚的。要想租船,你必須先了解貨物的情況比如貨物的積載因素、工噸數、體積等等;接下來就要根據貨物的特徵找到合適的適載的船才行,這點是最重要的。
就承運人所需支付的費用來說包括港務費、裝卸費和理貨費 、貨物保管費、轉口費還有向船方支付的海運費、滯期費等等。下面來詳細說下十分重要的港雜費:
船舶噸稅
船舶噸稅是港口所在國家對船舶進出國境所徵收的一種關稅。凡與港口所在國政府簽訂有貿易、通稅協定國家的船舶,根據"優惠國條款",可享受優惠國待遇。
船舶噸稅一般都是按船舶的凈噸計收,但現在也有許多港口按總噸計收。船舶噸稅並不一定每一個航次都要收取,可按各國規定期間收取。我國規定,經常來往我國港口的短途國際航線船舶,以每三個月為一期繳納。
港務費
港務費一般可包括:船舶港務費、貨物港務費、拖輪費、引航費、移泊費、系(解)纜費、停泊費等。
船舶和貨物港務費是為了補償用於保持港口水域、水道經常暢通,保證船舶安全進出港口和停泊所需的支出而向使用水域、水道的船舶和在港裝卸的貨物徵收的費用。為加速港口建設,國務院發〈1985〉124號文件通知,對某些港口的進出口貨物增收港口建設費。
拖輪費、引航費、移泊費、停泊費、系(解)纜費是船舶進出港口必須發生的費用。這些費用是由提供勞務的部門按規定的費率核收的。
裝卸費和理貨費
裝卸費是船舶在港內裝卸貨物而應支付的費用。貨物裝卸費除按裝卸費率表的規定計算外,對於在裝卸搬運時需要敲、鏟、刨、拉等困難作業,或按照貨方、船方要求,需要進行捆、拆、加固、印標志等作業的貨物,應以實際作業人數另按工時費率計費。進行貨物包裝、縫包、拆包、倒包、捆包、過磅、定量、分標志、港外減載等作業,也需要按規定另行計收費用。由港口工人開關艙口,則按規定計收開、關艙費。港口工人操作船舶起貨機,應計收起貨機工力費。
貨物保管費
堆存在港口倉庫、堆場的貨物,按貨物保管費率表規定計收保管費。
轉口費
外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以水運轉水運,或水運轉鐵路,或鐵路轉水運的方式轉往其本國或第三國的貨物,均為國際過境貨物。國際過境貨物在轉口港發生的裝卸、搬運、港內駁運等費用稱"轉口費"。轉口費按"國際過境貨物轉口費率表"的規定向承運船方計收。如發生其他費用,則按實加收。
駁運費
由港口駁船駁運的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其費用按"港口駁運貨物費率表"的規定計收。
代理費
代理費包括船舶代理費、貨物代理費及委託代辦其他業務的費用。船方委託所在港口的外輪代理公司辦理船舶進出港口的申報手續,聯系安排船舶在港內各項作業和其他業務,外輪代理公司按規定計收代理費。船舶代理費,按船舶凈噸計收,進港、出港各收一次。貨物代理費,按船舶裝(卸)貨物噸數計收。
檢驗費
船舶在港根據裝卸貨的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有關的檢驗(如檢樣、包裝鑒定、水尺公估、貨損等)。我國統一由商檢局與船檢局辦理此類業務,並按規定收取一定費用。
節假日、夜班附加費
船舶到達港口,由港口統一安排作業,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星期六、日以及夜間進行引航、移泊、系解纜、開關艙、裝卸等均加收附加費。
日附加費,按基本費率的100%加收,夜班(每日以8小時計算)附加費,按基本費率的50%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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