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無權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簡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根本無權代理;.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超越代理許可權進行的代理;.代理權消失以後的代理。
這些無權代理行為雖然表面上具有代理方面的表面特徵,但由於行為人缺乏代理權,因而並不符合有權代理的要件。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此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說,因為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法律只所以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可因本人承認有效。
《合同法》第48條規定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② 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因無權代理而訂立合同的無權代理人定承擔民事責任,應具備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權。即代理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或超越代理許可權,或在代理權消滅後而為代理行為。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行為。這是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認前撤回其訂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時,因該合同確定地不發生效力,無權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4、相對人須為善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③ 無權代理的含義及種類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為法律行為。無權代理具有以下特點:其一,無權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代理行為已經成立;其二,無權代理行為是具備法律行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為;其三,在代理行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無權代理只欠缺代理權這一有效要件,並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確定、合格等有效要件。根據代理人欠缺代理權的不同情況,我國法律將無權代理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未經他人委託授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等情況,如盜用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等。二是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權和完全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前者如被代理人就訂立某一合同之代理只授予了代理人部分代理權,而保留了對該合同某些事項的決定權,代理人卻不顧該限制而為全權代理;後者如被代理人僅授權訂立此合同,而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訂立了與此合同有一定牽連關系的彼合同;三是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枝橡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差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猛慶旁
④ 合同上什麼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合同上什麼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簡言之,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但又具備代理行為其他特徵的行為。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所謂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第三人有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理由的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即通常所說的無權代理,是指表見代理以外的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狹義的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況: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和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為的代理行為。從無權代理的含義來看,它有以下幾個特徵:第一,無權代理在為無權代理行為時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無權代理盡管是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但它仍然是以他人的名義進行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以他人的名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行為結果只能由自己承擔,與代理毫無關系。第二,無權代理人沒有代理權。這是無權代理最重要的特徵。第三,根據法律規定,無權代理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為,而是效力未定的行為。例如被代理人事後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轉化為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民法通則》第66條還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二、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生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由此可見,無權代理的效力分為無權代理的生效和無權代理的無效兩種情況。(1)無權代理的生效。無權代理的生效是指通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欠缺的代理權得以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法律效力。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在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認權。被代理人所享有的追認權的性質屬於形成權,即只須被代理人依自己的意志作出單方的意思表示,便可使原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從而引起某種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追認的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追認的表示具有溯及力,通過追認權的行使,無權代理行為自始有效。(2)無權代理的無效。無權代理的無效是指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不作追認,從而使無權代理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無權代理行為自始無效。與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相對應的是善意第三人享有撤回權,即第三人通過行使撤回權來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無效。第三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應當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之前作出,經撤銷的無權代理行為不得再作追認。
⑤ 什麼是無權代理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是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或超出其代理許可權與代理時間范圍,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則該行為對其產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認的,則該行為不對其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⑥ 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是指未經他人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經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
二、無權代理的類型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當事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根本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其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其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代理授權所規定的代理期限屆滿後,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為,其超過代理權存續期限所為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1、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但以特定的行為,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為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屬於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⑦ 什麼是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二者的區別是什麼
一、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無權代理 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包括根本未經授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及代理權已終止的代理,廣義無權代理包括 表見代理 ,此處采狹義。
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基於此項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強行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二、狹義的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聯系
(一)表見代理主要是因為無權代理行為而產生的,它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從事的無權代理行為,表見代理仍然屬於廣義上的無權代理。所以在實踐中,許多無權代理行為既可能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也可能僅屬於狹義無權代理的范疇。
(二)無論是狹義的無權代理,還是表見代理、無權代理人從事的無權代理行為都可能給本人造成損害,無權代理人應當向本人承擔 損害賠償 責任,不能因為狹義的無權代理已轉化為表見代理就免除無權代理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還要看到,無論是在狹義的無權代理還是在表見代理中,相對人都享有撤銷權。《民法典》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該條規定既適用於狹義的無權代理,又適用於表見代理。因為在符合表見代理的情況下,如果相對人認為合同的成立和行為茄殲對其並沒有意義,願意行使撤銷權,使該合同不發行效力,表明相對人已經放棄了其信賴利益,法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這種選擇。況且這種選擇並沒有損害本人的利益,因為本人在根本上是不願意受該合同效力的拘束的。即使在相對人主張了表見代理的效果以後也可以放棄表見代理的請求,而行使撤銷權,不再要求本人承擔合同責任,僅僅只是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選擇也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相對人行使撤銷權,此時表見代理轉化為狹義的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主要是因為無權代理行為而產生的,它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從事的無權代理行為,表見代理仍然屬於廣義上的無權代理。
三、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是什麼意思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其外表特徵與正常代理即有權代理並無差別,僅僅欠缺發生代理權的根據。學理上一般將不具有代理權而已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情形分為兩類,一為無權代理,一為表見代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而狹義的僅指前者。區別:1、發生無權代理,純因行為人之過失,本人並無過失行為,即行為人冒充代理人或越權代理所致,而發顫或沖生表見代理,系本人過失所致,即本人的行為不僅使得行為人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與相對人實施行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確信行為人你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與相對人實施行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確信行為人已獲得本人的授權,這是二者最主要的區別。2、無權代理中,相對人主觀上的狀態在所不問,即相對人是否知道行為人為無權代理,不影響無權代理的成立,而表見代理中,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即其確信行為人已獲本人的授權,能以本人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否則不能構成表見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團凳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⑧ 什麼是無權代理人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人是指沒有取得代理權就代理氏納被代理人實施行為的人。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源雀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雹核早。
⑨ 無權代理的概念及類型
無權代理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而實施代理行為。類型;無代理權,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超越代理權,指獲得鏈陸授權,但代理行為不再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代理權已終止,獲得州喚芹被代理人授權冊畢,但在規定的代理期限屆滿後,代理人仍實行代理的行為
⑩ 經濟法裡面無權代理的概念及其類型
經濟法裡面無權代理的概念及其類型?
無權代理,顧名思義,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代理人為被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時擁有代理權是代理行為有效成立的首要條件,無權代理雖然具備代理成立的其它要件,但唯獨欠缺代理權這一根本要件。因此,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卻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在民法上就稱之為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根本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當事人實施代理行為,根本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第二種是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他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之內。就其超越代理許可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成立無權代理。例如:甲廠委託乙某代理其向丙廠購買電視,並簽定了授權委託書,乙某在完成代理事項後見空調市場前景不錯,遂擅做主張以甲廠名義與丙廠訂立了空調買賣合同,此時,乙某擅做主張與丙廠訂立合同的行為就屬於超越代理權的代理。第三種無權代理就是代理權終止以後所進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在代理證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的行為,就其超過代理權存續期限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成立無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