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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務合同如何看風險

發布時間:2023-05-08 09:15:36

代理合同有什麼危險性

代理合同沒有保障,不是正式合同。簽訂代理合同注意訂立合同時務必確認對方的身份和資格以及相關的書面證明;嚴格審查合同的實質和形式要件;代理許可權要明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❷ 合同簽訂中的主要風險是什麼,如何加以防範

1、對方當事人締約能力風險

風險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風險

無權代理、限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有處分權人、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但追認是對方的單方行為,主動權在對方,對其有利才追認,不利則不予追認。

防範:簽訂合同前要審查對方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義務,對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對企業而言則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經注冊成立。涉及標的物處分或轉讓的,審查該方是否對標啟彎察的物具有處分的權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處分權),必要時要求對方對自己的處分權作出保證。

風險二:合同欺詐的風險

對方盜用其他單位簽訂合同或以虛假的單位簽訂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單位沒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當事人,不會承擔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責任,而假冒單位或個人不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責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損失,該假冒人可能根本沒有能力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其目的在於利用合同進行欺詐,騙取己方的財物。

防範:實行客戶資信管理制度,簽訂合同前要對客戶的資信信息、資信檔案、信用狀況、信用等級進行調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戶信用和悄茄違約風險。簽訂合同時要審查對方的信譽和履約能力,包括對合同承辦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必要時應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年檢資料,確定對方是否為依法注冊並有效存續的法律主體,了解對方的經營范圍,以及其資金、信用,經營情況,是否具有法定的資格進行合同項下的業務。同時對合同經辦人尤其是簽字代表進行審查,查看對方開具的授權委託書,包括該授權委託書簽字蓋章是否真實、授權范圍是否明確,有無存在塗改之處,以確定對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許可權范圍,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於標的額大的交易或需長期履行的合同,還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

風險三:簽約能力禁止的風險

風險:單位內部不具備締約資格的職能部門訂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體訂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無效。這種無效的法律後果是,如果一方有過錯的,應對無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訂約資格的主體訂立合同導致合同無效並發生損失,自己有過錯的,對己方過錯部分將不能獲得對方賠償。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內部職能部門對外訂立合同,合同被認定無效,己方存在過錯的需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防範:合同一定要蓋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於簽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簽字系偽造,合同仍然有效。對於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等對外簽訂合同應有法人的授權委託書,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的負責人變更時應有法人重新簽發的新的授權委託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並通過一定渠道予以核實(如到當地工商局網站核對注冊信息),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的,要求對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等。

對己方而言,鬧畢應實行內部授信管理制度,嚴格控制企業內部人員對外簽訂合同的許可權的范圍、取得程序,避免因企業人員任意簽約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害。在己方職能部門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時,如合同有效對己方有利,可以認定職能部門的簽約行為為無權代理,己方可以事後追認承認該合同有效。

2、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風險

可能風險:對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約的能力,或者陷於經濟困難無力履行債務,或者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己方履行合同後無法回收價款,或者只能從對方的清算財產中獲得部分賠償。

防範應對:在合同簽訂前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掌握和了解對方的履約能力,如調查該企業的行業地位,商業信譽、產品的銷售渠道和市場份額,企業的履約記錄、企業財務報表上體現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處罰或者處罰是否影響企業的商譽或履約能力等。對於金額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如果對方履約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擔保,在非簽合同的情況下,應注意採取分期發貨的方式,實行按月結算,盡量降低呆壞帳風險。

3、爭取使用己方的格式文本

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掌握主動權,其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因此,為了爭取在履約過程中或發生爭議時的主動地位,公司應制定自己的標准格式采購合同和供應合同並要求對方接受自己的格式文本。在制定標准文本時,應充分考慮公司所進行的同類交易行為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和風險,以及出現該等問題或風險時有利於保護己方利益的最佳處理辦法。採用自己的格式文本,不僅能節省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減少交易風險,以及避免以後可能出現的爭議。此外,爭取合同的起草權,還可以在合同中充分考慮己方的利益,從而盡量避免己方可能發生的損失,以及在損失發生的情況下如何獲得充分有效的救濟。

4、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

合同條款系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直接關系雙方之間的利益安排,一項技術性要求高、風險性很強的經營行為,如果合同草擬不當,很有可能陷於對方設置的法律陷阱,己方需要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而受益明顯地和義務不對等。有了糾紛,對方會以合同上的約定系雙方自願達成的結果進行抗辯,是己方遭受巨大的經濟上的損失。因此,無論是如何將談判內容以文字的形式體現在合同文本上,體現疏而不漏,還是從法律的角度對合同文本存在的可能風險進行評估和應對處理,都需要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才能更好地避免履行合同中的風險,預防合同糾紛。

5、不得疏忽對最終簽字文本的審查

甲公司將雙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兩份簽字蓋章(包括騎縫章)後寄給乙公司,乙公司手寫對其中某一條款作了對乙方有利的修改,然後在修改的地方加蓋了乙公司的公章,然後將兩份合同文本簽字蓋章,回寄其中一份給家公司,甲公司沒有注意到條款已經修改,未及時提出異議。後乙方根據修改後的條款主張權利,甲方不得以只得根據合同條款履行。這是典型的單方面修改合同最終文本的案例,但是甲方沒有及時發現修改後的條款,直到合同履行完畢乙方要求按修改後的條款結算貨款,因甲方不能證明修改系乙方單方面所為,導致甲方的損失。

❸ 風險代理合同主要規定有哪些

風險代理合同主要規定有哪些 一、風險 代理 的含義 風險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贏官司支付 律師 代理費。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託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風險代理分為部分風險代理和全風險代理部咐伏隱分風險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師費用後,再根據結果按比例支付律師費,此比例低於上述全風險代理。全部風險代理: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與律師協商確定,一般根據案件廳燃結果按比例收費,一般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 二、費用標准 《 律師服務收費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 繼承 案件;2、請求給予 社會保險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請求給付 贍養費 、 撫養費 、 扶養 費、 撫恤金 、救濟金、 工傷 賠償的;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第十二條 禁止 刑事訴訟 案件、行政 訴訟 案件、 國家賠償 案件以及群衡廳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三、風險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 風險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 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1、雙方名稱 2、代理事項包括:通過發 律師函 向 債務人 主張債權、與債務人談判和解、申請並參加調解、向有 管轄權 的法院起訴、代理法院民事 一審 階段訴訟、代理法院 二審 階段訴訟、代理申請 強制執行 、代理執行和解、代理執行調解、代為簽收相關款項等程序,以及其他任何可以合法收回相應款項的事項。 3、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代理,詳見雙方簽署的委託書。 4、責任劃分 5、特別規定 我們在生活中,遇到 打官司 等問題,因為自身法律觀念或者處理方式的不了解,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讓自己在法律面前不會吃啞巴虧,很多的企業或者個人,都會求助於專業的律師或者律師機構進行解決。風險代理合同就是約定雙方的主要事項的一份法律文書,具有保護雙方利益的作用

❹ 合同風險有哪些

合同的風險主要是一些不講誠信使用欺騙行為所造成的不確定因素。
買賣合同中的欺詐與反欺詐買賣合同是商品生產和交換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現形式。常見欺詐手段主要有:偽劣產品替代履行法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消喊鬧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偽次品。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詐法當事人一方在自身無履約能力或雖有一定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自訂立合同起拿罩,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是想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在騙取對方履行合同之後,非法佔有對方履行的錢或產品,而自己卻不再履行合同,使對方造成重大損失。
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志法供方本無產品或產品質量不合格,但為騙取貨款,引誘對方簽訂合同,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志,合對方看過之後信以為真而訂立合同,在對方作出履行之後,供方則不再對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誘簽合同法一方當事人為了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將自己的偽劣滲洞產品假冒為注冊商標商品,對方由於信任注冊商標商品而與之簽訂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後,才發現上當受騙。
專利產品謊稱法
當事人一方謊稱自己的產品為專利產品或名優產品,利用對方信息不靈,交通閉塞,缺乏經驗,對「專利」或「名優」產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錯誤的認識。供方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以推銷自己的偽劣產品。

❺ 訴訟代理合同糾紛的風險有什麼提示

法律分析:訴訟代理合同糾紛的風險有以下三點提示:

第一,明晰合同內容,嚴格履行說明義務;

第二,規范律師服務收費標准;

第三,充分發揮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管、調解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❻ 律師風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律師 風險 代理合同 注意事項有哪些 風險代理合同是執行人和律師之間簽署的協議,就是它,既保證了執行人的權利,又保證了律師能夠得到他們的勞動所獲得的利益,但是風險代理合同是很詳細的,我們需要注意風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 ,這些注意事項保證了協議存在的正確性: 一、注意律師風險收費的告知程序。 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律師在與當事人達成風險收費前,有義務告知當事人關於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規定,當事人知道政府指導價標准後仍然要求律師風險 代理 的,律師才能與當事人達成風險代理協議。這里包括有兩層含義: 第一,風險收費方式必須是應當事人的要求,而不能先由律師提出。該辦法雖然沒有明確這一點,但從行文中「仍然要求」的字眼中完全可以斷定,風險收費必須是首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要求。 第二,當事人提出要求後,律師必須告知當事人政府指導價的規定,告知後當事人仍然堅持風險收費的,律師才可與當事人協商風險收費的其他條款。如果當事人宣稱是在不知道、不明確有政府指導價的收費規定的情況下提出風險收費要求的,而律師又無法舉證已經告知當事人政府指導價的規定,風險收費條款仍然有可能被確認無效。 二、注意禁止採取風險收費方式的案件。 辦法第十一、十二條分別列舉了「不能採取」和「禁止採取」風險收費的案件。如果觸犯這些禁止性規定, 合同無效 。 (一)四類案件不能採取風險收費方式 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四類案件不能採取風險收費方式:1、婚姻、 繼承 案件; 2、請求給予 社會保險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 贍養費 、 撫養費 、 扶養 費、 撫恤金 、救濟金、 工傷 賠償的;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我們知道,風險收費,在律師附加勝訴收費的條件後,收取的費用往往要比政府指導價高出數倍,甚至數十倍,這類性質的案件如果採取風險收費方式,勢必超過當事人所能承擔的能力,甚至有可能使這些弱勢群體因支付律師費而導致雪上加霜,因此不宜採取風險收費方式。 (二)刑事、行政、 國家賠償 案件及群體性 訴訟 案件不能採取風險收費方式。同時,該辦法第十二條,明文禁止 刑事訴訟 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前三種案件訴訟的本質並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之爭,而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防止無罪人受到追究、守法人受到處罰的一種法律程序;國家賠償案件則是解決錯案依法是否應當得到國家賠償、獲得多少賠償的問題,而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的性質不同,國家賠償是安慰性質的補償,而非對造成的損失完全賠償。顯然不適宜搞風險收費。至於群體性訴訟案件,出於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防止社會矛盾激化,也不適宜風險收費。 上述不適宜風險收費的各種訴訟案件,律師不能過分追求經濟效益,而只能更注重社會效益。律師所付出的額外勞動,只能從社會效益的角度獲得更多的回報。 (三)在明文禁止風險收費的案件中,還須注意兩個問題 1、要注意上述兩類案件,無論是代理哪一方當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上訴人還是被上訴人,都不能採取風險收費的方式。 2、群體性案件如何界定?筆者認為可參照司法行政機關近幾年頒布的關於敏感案件的規定。在界限模糊認定上沒有把握的情況下,最好也不要採取風險收費方式。 三、注意合 法規 避風險收費最高比例的規定。 該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按照這一規定,超出合同約定標的30%的,超出部分不具法律效力。 如果案件確實為疑難案件、工作量確實大,必須超出30%這個界限,可以考慮如下方式: (一)該辦法規定訴訟「標的」是可以允許雙方約定的。 這意味著:收費標的不一定按照常規計算方法計算,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對標的數額進行約定,然後按照約定標的的約定比例收取律師費。不過,在實行約定標的的行文中,一定要表述出雙方約定計算標的與通常計算標的方式的不同。 (二)可以採取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合作的方式辦理案件。代理協議是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協議。因此,同一個所不論聘請多少個律師,其風險收費肯定不能超出30%的法定界限。但如果當事人在不同的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分別與不同的律師事務所簽訂風險收費協議,則盡管與每一個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收費數額不超過30%,但總體上仍然可以超過這一限定。但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的「超標」,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 綜上所述,這些看似是細枝末節的細節往往是重要的存在,畢竟「細節決定成敗」,因此風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就很重要了。而執行人和律師之間的關系,不僅僅是利益關系,更重要的是它在很多情況下關乎著執行人的下半生需要是否需要在監牢中度過,或者能否 減刑 。如果有更加專業的問題想要咨詢,聯系專業人員。

❼ 怎麼區分是不是風險代理合同啊

風險代理合同就是律師和當事人就有關訴訟案件中的風險事項約定情況簽訂的合同,對於相關內容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行為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一、 法律規定什麼是風險代理合同?
風險代理合同是指律師在和當事人所簽訂的一種合同,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打贏官司之後,當事人在支付律師費用。這類的合同里,明確的規定了雙方需要承擔的風險,畢竟律師也不可能100%的贏得官司,如果沒有贏得官司,律師可能是沒有任何費用的。雖然這類合同有一定的風險,但是律師可以和當事人約定收費方式或者是按照合同的所約定的金額來進行一定比例的分配,所以很多律師都願意簽訂風險合同,用自己所擁有的知識盡可能幫當事人爭取更多的權益。但是我們也要注意按照律念臘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對於律師簽訂的風險合同,律師最多隻能收取所簽訂合同的目標額的30%。
二、哪些案件不適合簽訂風險合同
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2條仔陸滑中,規定了律師不能簽訂的風險合同有,禁止參與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刑事訴訟案件或者是群體性訴訟案件。在第12條也說明了律師所簽訂的風險合同只能是關於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但是民事案件也分很多類型,有下列情況的,律師也不能簽訂風悉橘險合同。
1、 不能簽訂婚姻和遺產繼承的案件;
2、 不能和生活貧困或者是低保戶簽訂風險合同;
3、當事人要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的;
4、 工傷賠償,撫養費,贍養費的賠償案件中,不能簽訂風險合同
5、 農名工或者是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傳統代理和風險代理的區別
1、 在簽訂風險合同的時候,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度非常的高,要求也比較嚴格,因為請的律師直接關乎案件的金額。
2、 律師在簽訂風險合同的時候,可以和當事人協商風險代理約定的收費比例,勞動報酬較高,律師在幫當事人爭取權益的時候,也是在為自己爭取更多利益。
3、在簽訂風險代理合同時候,當事人一般也會和律師約定,如果沒有打贏官司,那麼當事人不會支付任何代理費,那麼就相當於律師白幹了。
4、 風險合同對律師的能力要求較高,因為風險代理的案件,一般都是很難打或者是很棘手的官司。
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與當事人之間需要對有關法律服務情況進行協商認定,特別是對於風險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訴訟行為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風險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結合案件所涉及的種類和類型來進行處理。

❽ 委託簽合同有什麼風險

委託他人簽合同是有一定風險的。如果沒有約定代理許可權,或者代理許可權不清楚,代理人銷輪超出許可權簽訂合同,合同同樣對委託人有約束力,委託人必須承擔因此導致的後果。對於另一方當哪團事人來說,如果該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可能受到欺騙。或者因代理人超虧緩信出委託人的委託范圍簽訂合同,而導致 合同被撤銷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❾ 合同風險如何防範 如何防範合同風險

法律分析:通過下列措施防範合同風險:1、了解合同對方的基本情況,審查其是否具有簽約的主體資格。2、認真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3、合同施行分級管理。4、實行承辦人制度。5、注意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物枝余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搭晌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罩滾。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❿ 受委託代簽合同有什麼風險

法律主觀:

委託他人簽合同是有一定風險的。如果沒有約定代理許可權,或者代理許可權不清楚,代理人超出許可權簽訂合同,合同同樣對委託人有殲數凱約束力,委託人必須承擔因此導致的後果。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來說,如果該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可能受到欺騙。或者因代理人超出委託人的委託范圍簽訂合同,而導致 合同被撤銷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氏喚》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畢橋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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