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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2023-05-07 06:00:35

『壹』 保險代理機構未經批准處以什麼處罰

第一百二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業務人員,離開該機構後被發現在該機構工作期間違反有關保險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未取得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代理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撤銷,對存在出具虛假材料等行為的投資人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有關投資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
第一百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請事項,並對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給予警告。
第一百二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許可決定,對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因客觀情況,許可決定撤銷已無實際意義或者不能執行的,對該機構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資格證書》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資格證書》,並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一百二十七條《資格證書》持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資格證書》,並給予警告;該證書持有人3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一百二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對該保險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首兄答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分立、合並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第一百二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對該保險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塵賀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的;
(二)未經批准動用保證金的。
第一百三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對該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一)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
(二)使用過期或者失效許可證的。
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及其業務人員有本規定第一百零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該機者慧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2萬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終止代理關系後,未按本規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或者委託製作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險費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及其業務人員有本規定第一百零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開具或者使用與實際不符的發票、收據、保險單證等重要業務憑證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虛假理賠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2萬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賬簿或者業務檔案的;
(二)未開設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的;
(三)從代收保險費中坐扣代理手續費的;
(四)接受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委託代領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對外投資或者對外擔保的;
(六)代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的。
第一百三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超出代理范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合法權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按本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二)拒絕、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
第一百四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二)進行清算時,未按本規定提交清算報告或者清算報告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存在重大遺漏的;
(三)違反本規定拒不交回許可證的。
第一百四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業務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業務檔案或者專門賬簿管理的;
(三)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社會公眾履行告知義務的;
(六)未按規定履行執業證書管理職責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登記簿或者保險代理業務賬簿的;
(二)未按規定對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培訓和管理,唆使、誘導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從事保險違法行為的;
(三)向未取得許可證的機構支付保險代理手續費、傭金或者類似費用的;
(四)發現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違法、違規,不及時制止和糾正的;
(五)有本規定第八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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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未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的,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未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的,需要承受相應的法律以及行政處罰,未取得保險代理業務是欺騙客戶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
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是指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擅自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必須具備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對違反規定,擅自從事保險代理業或者經紀業務的,應當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承擔下列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對未依法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數倍以下的罰款。刑事責任。對未依法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六十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叄』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為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預防和懲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條保險公司業務財務含物信息塌老鎮管理系統應當能夠完整地記載中介業務、財務信息,實現代理保險費、傭金數額與相應保險代理人,經紀保險費、傭金數額與相應保險經紀人一一對應。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中介業務稽核審計,建立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機制,嚴肅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並向公安等機關舉報涉嫌犯罪案件。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其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行為的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人拒不糾正的,保險公司應當團粗停止與其業務合作。

『肆』 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應當受到哪些處罰

相關法條:第三十六條未經保監會批准,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搏鍵鏈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基孫批准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亮扒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伍』 保險中介沒有資質給保險公司出業務金額巨大違法嗎

違法。孫游宴根據有關保險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先照後證」改革精神,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申請業務許可並取得保險中介許可證;保險公估公則銀司在領取營業執照且經監管機構備案後,方能依法經營保險磨鋒代理、經紀或公估業務。北京銀保監局對取得保險中介許可證或經備案的保險中介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陸』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預防和懲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進行銷售、理賠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履行監管職責。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合法、科學、有效的中介業務管理制度,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業務財務數據真實客觀。第四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應當真實、准確、完整記載中介業務的業務和財務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逐單記載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簽訂的保單的保險費和傭金數額。第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中介業務的稽核審計,建立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機制。

保險公司發現中介業務活動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報告。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對保險代理人進行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並保留詳細的培訓檔案。第七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崗位,負責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日常管理,並且建立代理業務合規經營檔案。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代理業務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結果應當記入代理業務合規經營檔案。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委託合同中約定,保險公司有權要求保險代理人糾正保險違法行為,保險代理人拒不糾正的,保險公司有權終止其代理權。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要求保險代理人糾正保險違法行為,保險代理人拒不糾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終止其代理權。第九條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人存在下列行為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嚴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二)利用保險業務進行非法集資、傳銷或者洗錢等非法活動;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需要報告的行為。第十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賬外暗中直接或者間接給予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公估機構,通過虛掛應收保險費、虛開稅務發票、虛假批改或者注銷保單、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保險中介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串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挪用、截留和侵佔保險費。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串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虛構保險合同、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第十八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編造虛假中介業務、虛構個人保險代理人資料、虛假列支中介業務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中介業務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第十九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保監會可以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有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柒』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保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保險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其他組織和公民(以下簡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應當依法查處,並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撤換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
(五)限制業務范圍;
(六)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七)責令停業整頓;
(八)吊銷保險許可證;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實施前款所列的行政處罰,應當遵循本規定的程序。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三條中國保監會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
(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適用依據正確,處罰適當;
(五)程序合法。第四條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五條當事人對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因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第六條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第七條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的執法職能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提出處罰意見;法制部門負責審核處罰意見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組織聽證。第八條旦鬧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
本規定所稱保險許可證,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第二章管轄第九條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下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保險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彎睜
(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二)保險中介機構。
前款所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異地實施保險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派出機構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派出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實施違法行為的保險機構所在地的派出機構。實施違法行為的保險機構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應當積極配合違法行為的查處。第十條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下列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擅自設立保險公司的;
(二)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的;
(三)擅自設立保險中介機構的;
(四)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活動的。
派出機構對上述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參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派出機構實施下列行政處罰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處以20萬元以上、對其從業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保險中介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對其從業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罰款;
(三)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和責令停業整頓;
(四)吊銷保險許可證,經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除外。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派出機構文件之日起2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第十二條兩個以上派出機構對同一保險違法行為都有管轄權的或者保險違法行為地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派出機模衡構管轄。
兩個以上派出機構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中國保監會指定管轄。第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可以直接查處派出機構管轄范圍內的保險違法行為,也可以委託派出機構查處自己管轄范圍內的保險違法行為。
派出機構接受中國保監會委託查處保險違法行為,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由中國保監會作出行政處罰。

『捌』 車保險業務員違規操作的後果

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保險代理人違規、違法,將有可能承擔以下五種不利的法律後果:
1、違汪鉛約責任。保險可以依照保險代理合同,追究個人代理人違約責任,要求承擔賠償損失、承擔違約金等責任。
2、侵權責任。保險法第17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因為個人代理人違法行為,保險經濟或者信譽受到損害,保險可以要求個人代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3、行政處罰。保險法第174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其資格證書。
4、行業禁止。保險法第179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5、刑事責任。保險法第181條規定,猜拍違反本法規困兆好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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