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官是否重視庭後代理詞
一般不重視。律師的代理詞不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沒有法律效力,一般情況下不能扭轉乾坤。因為它要說的一切都離不開證據,如果你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拿出能夠扭轉乾坤的證據,代理詞就等於是無本之木,沒有任何說服力。打官司看證據,當然,好的律師會把證據和法律有機地結合起來,拿出具有較高法律水準的代理意見,從而得到法庭的首肯。
《代理詞》是庭審結束後,針對法庭總結的爭議焦點以及當庭自己的辯論觀點匯總後提交合議庭,希望合議庭在合議的時候予以參考。小編反對當庭提交《代理詞》,有的律師在開庭前就寫好了《代理詞》,開庭後就向法庭提交;小編認為開庭之前代理律師並不知道法庭總結的爭議焦點是什麼,另外對方會不會當庭突然提出新的觀點,也是開庭之前預計不到的,所以庭審後立即將之前寫好的《代理詞》提交給合議庭是對當事人不負責任的。
以前,不少律師的文書水平較低,有些法官的確不看律師的代理詞、辯護詞,更別說採納律師的意見了。這是事實。
現在,一份好的辯護詞、代理詞對案件處理結果,還是有相當大的影響的,法官也會認真地看。就勝訴案件而言,辯護詞、代理詞的重要作用不容置疑。為什麼法官會認真地看一些律師所寫的文書,並對其辯護觀點予以大量採納?原因在於,律師文書是律師法學功底、文字水平、實務經驗、訴訟技巧的濃縮和載體。在律師文書中,律師的水平如清澈見底的河水,一覽無余,一見高低。代理詞,只要堅持有理由的話才說,無理由不亂說的原則,書寫每一篇辯護詞、代理詞都字斟句酌,力圖每一篇辯護詞、代理詞都具備法理性、邏輯性、鑒賞性、鼓動性。這樣的代理詞,還是能起作用的。任何判決以證據為基礎,從這個意義上看,代理詞不是證據,對判決不起作用。
一、就代理詞本身而言,有好的,有不好的。
二、就代理詞的法律地位而言,這只是代表律師的觀點。律師的代理詞不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沒有法律效力,一般情況下不能扭轉乾坤。因為它要說的一切都離不開證據,如果你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拿出能夠扭轉乾坤的證據,代理詞就等於是無本之木,沒有任何說服力。打官司看證據,當然,好的律師會把證據和法律有機地結合起來,拿出具有較高法律水準的代理意見,從而得到法庭的首肯。
三、辯護詞、代理詞,法官到底看不看以前,不少律師的文書水平較低,有些法官的確不看律師的代理詞、辯護詞,更別說採納律師的意見了。這是事實。現在,一份好的辯護詞、代理詞對案件處理結果,還是有相當大的影響的,法官也會認真地看。就勝訴案件而言,辯護詞、代理詞的重要作用不容置疑。為什麼法官會認真地看一些律師所寫的文書,並對其辯護觀點予以大量採納原因在於,律師文書是律師法學功底、文字水平、實務經驗、訴訟技巧的濃縮和載體。在律師文書中,律師的水平如清澈見底的河水,一覽無余,一見高低。代理詞,只要堅持有理由的話才說,無理由不亂說的原則,書寫每一篇辯護詞、代理詞都字斟句酌,力圖每一篇辯護詞、代理詞都具備法理性、邏輯性、鑒賞性、鼓動性。這樣的代理詞,還是能起作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Ⅱ 代理律師庭後提交的代理詞具備和答辯狀一樣的效力嗎
答辯狀,是律師針對對方起訴或者上訴的訴求和事實與理由進行的辯解,提出自己的觀點,一般在受到起訴狀或者上訴狀的15日應當提交,注意新民事訴訟法改為應當提交。不提交不影響開庭審理。提交了有利於法庭根據雙方的觀點總結爭議焦點,法官可以組織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答辯狀,律師和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觀點。
而代理詞,是律師根據庭審情況作的總結性發言,涉及程序、證據、適用法律等全部方面,可以當庭提交,但是,當庭提交就是沒有經過庭審而事先寫好的,不能保證律師能夠預測到整個庭審的全部爭議觀點和證據,特別是對方的觀點和意見,如果當庭宣讀,我個人認為,作為律師這樣是不負責任的。只有律師在庭後,根據庭審具體情況寫的總結,那才可能全面反映整個案件的事實和法律。我一般會在法庭上口頭發表代理詞,然後向審判長提出,於幾日內向法庭提交正式書面代理詞。法庭肯定允許。當事人本人提交的類似意見,不能叫代理詞,只能叫本人意見之類。
關於您說的,開庭之日是准備截止,一點都沒有錯,應必須是的,是我的證據、質證觀點、法律觀點全部准備完畢,也有一個書面的代理詞,但是這個代理詞有可能不完善,需要補充,庭後提交,並不違法,也不是不嚴肅,反而是律師負責任的表現。如果我庭前寫好了,不管開庭情況就交上去,那才是不嚴肅,不負責任。
Ⅲ 庭後提交代理詞的期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庭審結束後的幾天內向法庭提交正式悶鉛的代理詞或者代理意見,對庭審中的爭議焦點、難點問題進行重點闡述本方的觀點,以便法庭採納本方觀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蘆旅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螞嘩好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Ⅳ 律師代理,庭後可寫代理詞,那原告自己上庭的,是否可寫代理詞
沒請律師就不用代理詞,請了律師如果同時出庭就可以選擇寫代理詞
Ⅳ 代理詞要在法庭上念嗎
庭審過程中有一個環節是由各方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也就是陳述代理詞。
可以念一遍事先准備好的代理詞,也可以根據庭審情況,臨場發揮,陳述代理意見。
Ⅵ 代理詞開庭後幾日提交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庭審結束後的幾天內向法庭提交正式的代理詞或者代理意見,對庭審中的爭議焦點、難點問題進行重點闡述本方的觀點,以便法庭採納本方觀點。
一、代理詞的定義
代理詞是律師等訴訟代理人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在法庭辯論環節為 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等問題發表意見,以此為基礎所形成的訴訟文書。
二、代理詞的組成
代理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
(2)序言
序言可以理解為即開場白,言簡意賅,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
(3)正文
正文部分即陳述事實,表明己方觀點,提出證據,以及針對對方材料,反駁對方不實之處。對於有糾紛的部分,要簡明扼要,盡量還原事實真相,對糾紛形成及爭議點,各方觀點進行分析。結合證據表明己方觀點支撐,以及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Ⅶ 庭後代理詞的作用
法律分析:代理詞是對案件所有前期的總結,一般對於法院法官來講,因為時間有限,案件積累的緣故,都是案件要開庭了,法官才會看到卷宗翻閱,並不會有深入的了解,所以,不管是當事人還是律師都應在庭審後向法院提交一份總結性的文書,即代理詞,讓法官可以全部分析案件,以找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和結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Ⅷ 什麼叫律師代理詞是否需要交給法庭
律師代理詞也稱為律師代理意見,是代理律師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結合本案的證據,就訴訟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或證據應該如何認定、案件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等方面向法院提出的意見。
代理詞應該交給法庭,這樣既可以讓法官對律師的代理意見有更明確的認知,又可以彌補在庭審中所口頭陳述的代理意見或法庭辯論意見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