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不允許風險代理的案件類型
以下情況不能風險代理:1、婚姻以及繼承的案件;2、請求給撫養費、工傷賠償、贍養費以及撫恤金的案件;3、請求給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4、請求公司支付勞動工資的案件。風險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贏官司支付律師代理費。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先支付較少的代理費或不支付代理費,案件勝訴後委託人按照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
風險代理禁止范圍有哪些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託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吵散跡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分別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掘禪金、工傷賠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注意: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升並式、收費數額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