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委託人在外地怎麼公證
委託人可以授權委託人代理自己辦理法律事務,在簽訂委託授權書及委託合同後,就在雙方形成委託法律關系。那麼委託人在外地怎麼公證?受託人的義務和責任是什麼?委託人的義務和責任是什麼?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於委託人在外地怎麼公證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委託人在外地怎麼公證
委託人在外地辦理公證時應該提供以下材料:
1. 公民個人辦委託書公證的,應提交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法人委託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辦理委託合同公證的,在提供委託人的身攔或份、資格證明的同時,還應提供受託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2. 與委託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委託他人辦理賣房事宜,委託人應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明);
3. 轉委託人申辦轉委託公證時,應提交有轉委託權的證明;
4. 委託書草本或委託合同草本。
二、受託人的義務和責任是什麼
1、辦理受託事務的義務
受託人的基本義務是須依委託人的指示,親自處理(或在特定情形下轉委託他人處理)委託人委託的事務。
委託人對於其所委託事務的處理如有指示時,受託人應當依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受託事務。委託人的指示依其性質可分為三種:
1命令性的。在這種情況下,受託人絕對不能變更委託人的指示。
2指導性的。在這種情況下,受託人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有部分酌情裁量權。
3任意性的。此時,受託人享有獨立裁量的權利,對受託的事務處理得因勢而定。
受託人在處理受託事務時,若情勢發生了訂立委託合同時沒有預料到的變化,並且情況緊急、受託人無法事先與委託人協商時,只要受託人能夠推定委託人若知有此情況也會允許變更指示的,受託人即可變更委託人的指示,但必須將變更情況及時通知委託孫碼人。對此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上有明確規定。這是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例外。這一例外規定,以開辟了特殊情勢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相互信賴關系為依託,實現委託合同目的的途徑。
由於委託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有相互信賴關系,所以原則上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受託的事務,這才不辜負委託人的信任。所謂「委託的許可權,不得再委任」。法律之所以原則上不許受託人任意地進行轉委託(復委託),其目的就在於防止出現受託人有負委託人的信任而損害其利益的情形。但若當事人同意轉委託時,法律當然也無禁止的必要。此外,如果有習慣、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受託人有不得已的事由,例如受託人臨時生病致使不能處理緊急的受託事務時,也可以轉委託。對於已有效成立的委託,委託人和受託人都可以向次受託人請求其履行處理受託事務的義務,從而在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形成一種連帶責任關系,委託人與受託人成為次受託人的連帶責任人,次受託人得向其中的任一人為全部給付。次受託人處理受託事務,受託人僅在其對次受託人的選擇和指示有過失時,才對次受託人在處理受託事務時致委託人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若受託人不存在以上過失,則對於次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致委託人的損害,應由次受託人自己負責。但受託人須對自己不存在選任和指導上的過失的主張,負舉證責任。
2、報告的義務
為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的過程中,根據委託人的請求或認為有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委託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可能的結果,並徵求委託人的合理建議與指示。如果委託合同約定了報告的時間的,受約人應當按時進行報告。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完畢時,應當向委託人全面報告委託事務的辦理經過和結果,並提交必要的書面材料和證明文件。當然,委託人與受託人也可以在委託合同中對於報告義務予以特別約定,從而減輕受託人的報告義務。如果委託人則衡哪不要求報告的,則委託人不必報告。
3、交付財物和轉移權利的義務
受託人因處理受託事務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及其孳息等財物應當交付給委託人。這些財物,不論是以委託人名義還是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取得的,也無論是由第三人取得的還是受託人在處理事務時直接取得的,均須交付於委託人。法律一般並不明確規定受託人履行此義務的日期,因而受託人的交付義務屬於未定期債務。但若經委託人催告,受託人仍不履行交付義務時,則應負給付遲延的責任。若受託人擅自使用屬於委託人的財產的,則應自使用時起支付利息。
受託人為委託人取得權利的方式有兩種。其一是以代理的方法,即以委託人的名義從第三人處取得權利。這時由於權利直接歸屬於委託人,因而不存在由受託人向委託人移交權利的問題。其二是以受託人的名義從第三人處取得權利。這時必須經由受託人移轉權利,委託人才能取得權利,但當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託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委託人可以直接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因此,法律上應明確受託人有移轉權利的義務。至於移轉權利的方法,則應依移轉的權利種類而定。
4、披露的義務
受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的代理關系的,因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委託人訂立合同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因受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受託人也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5、受託人的責任
受託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受託人不辦理委託事務或疏於必要的注意,應承擔過失的違約責任。如果受託人不聽從委託人的指示、不及時報告有關情況,也應承擔過失的違約責任。如果受託人不及時將有關權利和利益轉移給委託人,應視為對委託人財產權的侵害,既可能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也可能承擔侵權責任(此處為民事責任之競合)。
在無償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應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對其具體的輕過失所造成的損害應當負責賠償。當委託合同為有償合同時,受託人處理受託事務,應當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對其抽象的輕過失也應負責。
對因受託人超越受託許可權而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害,受託人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若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時,則可免於承擔責任。這是因為除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外,合同責任一般為過錯責任,並且通過舉證責任的倒置以維護無過錯的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利益。
三、委託人的義務和責任是什麼
1、提供或補償辦理委託事務所需的必要費用的義務
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受託人為辦理委託事務所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受託事務所必需的費用,是指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為了達到委託人所追求的結果而必須支出的一切合理費用,例如代購、代銷商品的保管費、包裝費、運輸費等。至於支付多少必需費用以及支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當事人雙方應依據委託事務的性質和處理的具體情況予以決定。當事人可以事先協商或者事後統計計算來決定。對於此種情況,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商業慣例。具體而言,包括提供與補償兩種方式。所謂提供,是指委託人在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前預先給付有關必需費用。而補償則是指委託人在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償付給受託人所支付的為辦理委託事務而需的必要費用,此時,委託人還應向受託人支付其代為墊付必需費用之日起的利息。
2、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如果委託合同是無償的,自然無所謂支付報酬。而若為有償合同,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約定的報酬。報酬的支付時間,通常在委託事務完成之後,但也可提前支付或分期支付。如委託事務非因受託人的過失而未能完成,委託人應就已完成的部分支付報酬。具體說來,報酬的標的和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無約定的,從習慣。各國民法對委託人支付報酬義務的履行時間采「後付主義」。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事先付報酬者外,非於委託關系終止及受託人明確報告始末後,受託人不得請求給付。因此受託人不得以委託人未支付報酬為由,就受委託事務的處理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一般情況下,委託人支付報酬並不以受託人成功地處理受委託事務為要件,但若有特約時,應從其約定。而委託事務的處理,雖不以處理成功為必要,但一般都須處理完畢,委託關系方為終止。當然也存在委託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委託關系即告終止的情形。此時,僅在委託關系因非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而告終止時,受託人方可以就其已處理事務部分,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清償債務的義務
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而負擔的必要的、合理的債務,有權請求委託人予以清償。如果受託人超越委託許可權范圍處理非委託事務,委託人對此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依《民法典》有關規定,視為委託人同意,因此委託人對受託人辦理該事務所負的必要債務,同樣負有清償的義務。
對於處理委託事務而負擔的必要的、合理的但又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受託人可以請求委託人為其提供一定擔保。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而負擔必要的、合理的債務(如貸款)附有利息要求的,即使其約定利息超過法定利息,但只要是在合理的程度之內,委託人亦有為之清償的義務。
如果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因自己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而其在處理委託事務時又負有必要的、合理的債務且須委託人清償時,允許二者進行抵銷。
同時委託人還應就受託人不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對第三人承擔,但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4、委託人的責任
(1)賠償責任
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非因自己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得向委託人請求賠償。委託人應對自己的委託負責,如因其指示不當或其他過錯致使受託人遭受不應有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連帶責任
委託人為二人以上的當事人,將同一事務委託給受託人辦理的,如委託合同中無特別約定,應當對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未與其他委託人協商而其所實施的行為損害受託人利益的,應由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委託人在外地也是可以辦理公證的,只是需要准備好以上材料,並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到當地的公證處辦理。
Ⅱ 異地賣房委託公證內容
賣房委託公證辦理流程如下:
1、雙方公證前簽訂委託合同;
2、雙方攜帶個人身份證明、委託合同等材料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
3、公證機構工作人員受理材料後審查;
4、審查通過後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公證。
根灶和據《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 身份證 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模敬表人的隱碼盯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 授權委託書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Ⅲ 異地賣房委託公證怎麼辦理
公證委託賣房要注意什麼1、別輕易使用獨家代理:獨家代理聽起來好像是中介想要為你打造專屬的服務,但其實只不過是為了方便他們自己獲利,所以千萬不要輕易使用獨家代理。2、房價不能由中介說了算:房屋價格是多少,你自己要做到心中有數,不能全聽灶和中介的,一般來說,房屋的價格應該是圍繞市場均價上下浮動的,如果差異過大,要多加小心。3、謹慎收取購房定金:中介公司找到客戶後會跟你議價,如果你接受了對方的購買條件,那就可以中介那裡收下定金,不過這時有一些中介公司會要求保管該定金,要慎重。4、明確中介費隱碼盯支付細節:中介費具體是多少,支付的方式是什麼,支付時間是哪天,這都需要與中介約定清楚,而且不能只是口頭允諾,必須落實到書面上。5、委託期限不宜過長:將房屋委託給中介出售就需要給中介授權,但一定要注意的是,委託的期限不宜過長,如果委託期限過長,一些中介便會藉此時間為自己謀取私利,比如拿著買方的購房款進行投資等行為。6、簽署合同等文件不可留空白:簽訂買賣合同時盡量做到仔細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模敬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三)申請公證的文書;(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